民办养老机构中老人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认定

2015-11-28 02:09徐宏荣陈卫民洪佐华
中国民政 2015年18期
关键词:意外事故民办高龄

徐宏荣 陈卫民 洪佐华

民办养老机构中老人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认定

徐宏荣 陈卫民 洪佐华

随着老年人口的数量急剧增加,我国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4年底,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12亿,其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口达到24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达到3500万。如此众多的老年人,给子女的赡养、护理和照料带来了新的难题。机构养老成为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首选,民办养老机构作为机构养老的重要力量,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但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尤其是在寄养老人发生意外事故时,由于缺少明晰、专门的立法,在责任认定(划分)过程中,民办养老机构往往“大事化小图省劲,看在年长就开恩”,每逢事故必担责,担责必赔款。这对于本就处于亏本经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为此,要从立法和体制机制方面寻求突破,明确民办养老机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降低机构运行风险和成本,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一、民办养老机构寄养老人的主要特点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带来的人口流动和家庭结构变迁,我国倒金字塔型家庭日益显现,照料和侍候中高龄老人成了一般家庭的沉重负担。因此,社会养老就成了这部分老人的首选。笔者走访了不同规模、不同形式和不同档次的民办养老机构,发现民办养老机构寄养老人具有一些普遍性特点。

1. 高龄老人是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主体。养老机构里寄养老人的年龄基本分布在78周岁至86周岁之间,越靠近82周岁人数越多,其分布概率±3ó可达0.97,符合正态分布。

2. 患病老人和失能老人占比高。

人进入老年期后,身体机能直线下降,骨质渐趋疏松,容易得高血压、冠心病、骨及关节等疾病。有些人会因此而患上重度营养不良,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病,脑血管疾病和恶性肿瘤等。而且一般老人都同时患有2种以上疾病。广华养老机构对入住老人的体检表明,90个老人中患单一疾病的只有3人,患2种以上疾病的老人有87人,占老人总数的96%。其中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全瘫和半瘫)30人,占寄养老人总数的33%。

3. 民办养老机构的建院形式决定了寄养老人的成分。公办养老机构由政府出资兴办,虽然投资巨大,但考虑到社会公益性,收费却比民办养老机构低,往往人满为患,一床难求,入住需排队预约。一些失能、半失能老人,特别是一些因患阿尔茨海默病表现乖舛、行动异常、生活难伺候的老人,往往被拒之门外。反观民办养老机构,只要老人有入住意愿,一般都会接收。因为对空置率高,收不抵支的民办养老机构来说,多收一位老人就多一份收入,少一份亏损。久而久之,民办养老机构里聚集了一大批全瘫、半瘫、痴呆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性格、脾气独特,生活行为特别难管理的老人。以广华养老机构为例,这部分老人占比高达63%。

二、民办养老机构寄养老人发生意外事故的类型和责任认定现状

1. 寄养老人发生意外事故的主要类型 。如果不考虑管理上的各种不到位因素和设施设备欠缺等客观原因,老人平时极易发生以下几种“原发性”的事故:一是跌倒和滑倒。一些平时表现无异常的老人,会突然跌倒或滑倒;二是迷路和走失。一些患有轻度老年痴呆症的老人,记忆力衰退,思维能力下降,控制力减弱,说话语无伦次、饥饱不分、亲疏不辨、缺乏方向感,容易迷路和走失;三是自残和自杀。人老了思维容易混乱,容易得妄想症和恐惧症,往往会因为一件小事或一两句话产生厌世念头。

2. 寄养老人意外事故责任认定现状。民办养老机构里聚集的大量高龄、多病和失能老人,构成了一个生命十分脆弱的高危群体。许多看似偶然的事故,其实有其必然的原因。发生的“意外伤亡”无形中把一个小概率事件转化成大概率事件。同时,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对养老机构存在过高的期望值,认为自己出了钱,养老机构理所当然地应该承担起照料、护理、监管老人的责任。一旦老人有个风吹草动,首先想到的是养老机构疏于管理、没有负起应尽的责任。当前,的确有民办养老机构对老人照料监管不到位,造成老人意外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还存在少许缺乏爱心的服务员和工作人员虐待老人的事件。但这毕竟是少数,瑕不掩瑜。应该看到,广大有志于我国老龄事业的有识之士为了老龄事业竭尽所能,倾心尽力。他们为老人服务,为老龄事业献身的理想和信念十分坚定,道德和情操非常高尚。正是有了他们的积极参与,我国的老龄化事业才有了今天可喜的局面。然而,一些出事老人的家属遇事不作具体分析,凭着对老人的一份悲情,丧失理智,要求养老机构给说法的有之,要赔偿的有之,上网讨公道的有之;更有甚者,找报社、找电台要求“曝光”的也有之。一些养老机构因为满足不了老人家属的不合理要求,服务员被打,办公室被砸,负责人四处躲藏,甚至祸及其他寄养老人。此类事件几乎每个养老机构都发生过,只不过民办养老机构里出现的概率更高一些。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明知自己没过错,但为了自身的形象和声誉以及管理上的需要,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赔偿(或补偿)老人家属一定的费用,以求事态尽可能简单、快速地得到解决。还有一些家属不分青红皂白,漫天要价,借机“碰瓷”生财。

由于我国尚无养老机构老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法律裁量标准,遇到此类诉求时,法院往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养老院建筑设计标准》等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主观上觉得“弱势老年人需要特别保护”,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采取对其有利的过错推定举证方式,由养老院举证自己尽到了护理义务,否则便推定养老院应承担责任,“以弥补老人信息不对称的劣势”。这种观点忽视了民办养老院聚集的高危老人发生事故的必然性和举证的难度,没有考虑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特性。

三、对民办养老机构意外事故判定的思考与建议

1. 民办养老机构事故责任不宜简单认定。由于民办养老机构里聚集了大量高龄、多病、失能老人,极易发生各种“意外事故”,这些事故中的大部分是属于人类生长自然规律中衰老病变因素造成的,难以抗拒也无法改变。但如果因此而与老人家属对簿公堂,其结果正像一位法官所说的“事情只要发生在养老机构里,你就有责任”“年高自然德劭,家贫必定高尚”,所以,机构轻则赔礼道歉,重则“补偿”赔款,其结果造成养老机构人心惶惶、管理者提心吊胆,唯恐落个虐待老人的骂名。再者,民办养老院运营本就无利可图或仅有微利,法院的裁定,对养老机构的运营无异是雪上加霜,许多民办养老机构因为无力支付赔款而濒临绝境,甚至破产。

2. 建议从立法层面解决养老机构事故责任判定。未来2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而高龄老人的增长速率将超过老年人口的整体增长速率,必然造成社会抚养负担的进一步加重,社会养老需求与老龄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任务将更加艰巨。民办养老机构存在老人事故多发性和突发性,如果不能就事故本身的责任认定立法破解,经营者的后顾之忧就无法消除。民办养老产业有可能成为继医疗产业之后的又一个高危产业。立法部门应认真研究老人的自然生长特性,从老人的心理、生理、家庭背景和社会环境去探索老年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求,各种老年疾病给老人身体肌能带来的损害与变化,对日常生活、行动、思维造成的影响,从根本上找出老人发生意外事故的真正原因,明确《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主体,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判定,使法律真正体现公平正义。

3. 民办养老机构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民办养老机构的经营者应该明白,在当今社会广大民众心目中,公办养老机构的可靠度和置信度远远高于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增强爱心,勤练内功,提升为老服务的整体质量和总体水平;只有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制订的标准和规范,搞好硬件建设和软件配置;只有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排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运营长效机制;只有给老人提供一个安全、可靠、舒适的环境,不断唤起老人对生命质量和生存质量的追求,才能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在责任认定(划分)过程中少担责或不担责。

(作者单位:浙江省兰溪市民政局 兰溪市电视台 兰溪市广华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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