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思思
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已经成为当下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趋势。数字内容产业就是两大产业融合的产物,2014年初被列为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重点任务之一。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规制放松是产业融合的驱动力。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讨论我国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在技术、商业模式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企业层级上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进一步探讨三大驱动力在企业层级上互动推进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的机理。
产业融合是除产业分立之外又一种产业结构变迁形式,20世纪70年代开始被国内外学者们所关注。而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则是吸引学者们首先发现产业融合现象的领域之一。Nicholas Negroponte1978年就对数字融合现象进行过描述。①单元媛,赵玉林:《国外产业融合若干理论问题进展》,《经济评论》,2012年第5期。其他产业融合的早期文献大多涉及文化产业内部的广播电视和出版这两个具体行业与信息产业间的融合现象,将这一现象作为产业融合案例,对其进行现象的描述与产生原因的初步分析。Ono和Aoki在1998年建构了一个用于分析电信与广播等媒体信息服务融合问题的理论分析框架,他们将产业融合发展概括为两个转换,即从专用平台到非专用平台的转换以及从低带宽要求到高带宽要求的转换。②Ono,R and Aoki,K,“Convergence and new regulatory frameworks”,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Vol.22,No.10,1998.国内除将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作为产业融合案例进行的研究③周振华:《产业融合:新产业革命的历史性标志——兼析电信、广播电视和出版三大产业融合案例》,《产业经济研究》,2003年第1期。之外,其他涉及文化产业的融合研究文献大多聚焦于文化产业与科技的融合。这类研究偏重文化产业技术升级的讨论。可见,目前关于文化产业融合的研究,大多着眼于产业层级,少有企业层级上的融合分析。但恰是企业层级是产业融合实践中可直接观察和控制的。因此本文试图在包含企业、行业和产业多个层级的产业经济系统模型中,讨论当前在企业层级上推进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的微观机理。
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系统当中的两个子系统,这两大产业相互在融合的过程中已经产生并还将进一步产生更加丰富的经济联系。本文从复杂系统层级理论的视角探索两大产业经济在企业层级上的融合互动。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司马贺在他的代表作《人工科学:复杂性面面观》中明确指出,“整个自然界是按不同的‘层次’(level)组织的”,④司马贺著,武夷山译:《人工科学:复杂性面面观》,世纪出版集团、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从经验上说,我们在自然中观察到的大部分复杂系统都呈现出层级结构。”⑤司马贺著,武夷山译:《人工科学:复杂性面面观》,世纪出版集团、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经济系统就是一个层级系统,企业、行业和产业是经济系统当中具有不同组织水平的层级。本文根据层级理论构建一个用于产业融合刻画的多层级产业经济系统模型。
图1 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的产业经济系统模型
为了问题讨论的集中,本文所构建的产业经济系统模型(见图1)只包含两个产业,即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两大产业分别都是开放的产业经济系统,它们之间存在各种经济联系。每个产业经济系统ESm都以企业e为最小元素,具有相同行业属性的企业的集合{ei}和这些企业之间的关系{fij|fij=(ei,ej)}构成行业 Ek,产业内部所有行业的集合{Ek}和这些行业之间的关系{Fkl|Fkl=(Ek,El)}则构成产业经济系统ESm。文化产业经济系统ES文化和信息产业经济系统ES信息及它们之间的所有联系{F}共同构成产业经济系统模型ES融合。ES融合可以表示为 ({ES文化,ES信息},{F{ES文化,ES信息}2}),即({文化产业,信息产业},{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之间的关系})。
本文构建的ES融合引入两大特殊的规则设定。一是在进行产业分类时引入基于相容分类标准θ相容的经济系统分类(f,θ,D)相对性准则,以便于在模型中刻画产业融合现象。二是引入企业、行业和产业层级之间的互动关系,模拟经济现实中不同组织水平经济体之间的互动关联。
传统产业分类方法基于非相容分类标准,要求同一企业只能出现一个具体的行业中。而产业融合现象的一个重要表现恰是产业边界模糊,即出现某些企业既属于文化产业又提供信息产业服务。可见传统产业分类方法在分类时就人为地回避了产业融合的可能。因此要在经济系统模型中刻画产业融合现象,必须对传统分类方法进行改造。为此本文进行产业分类时引入基于相容分类标准θ相容的经济系统分类(f,θ,D)相对性准则。经济系统分类的(f,θ,D)相对性准则①参见昝廷全:《产业经济系统研究》,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可以在国民经济系统模型E中进行简单描述。设E是国民经济系统,形式化地表示为E=(H,S)=({ei},{f(ei,ej)})。对E进行产业分类,取θ为相容性分类标准。用θ商化H,得到H的商集H/θ和商集中的等价类 Hi(i=1,2,...,n),且
其中Hi就是E根据分类准则θ进行分类得到的产业。若以Hi为经济元重新构成国民经济系统E,则后者又可以形式化表示为
其中fθ表示不同产业Hi之间的泛权经济关系。考虑泛权水平属于DW的所有经济元间的原始经济关系f,那么f,θ,D这三个变量中的任何一个发生变化,都会导致不同的产业分类结果。这种规律称作经济系统分类的(f,θ,D)相对性准则。
分类标准θ的相容性意味着据其划分得到的产业Hi之间的交集可能非空,即允许存在这样的Hi和 Hj,使得
根据产业分类的(f,θ,D)相对性准则,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的融合可以理解为由原始经济关系f变动引发的产业分类结果变化。
经济系统ES融合还引入不同经济系统层级之间的互动关联。根据组织水平差异,经济系统模型ES融合可以分为三个层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企业层级、行业层级和产业层级。低层级经济系统是高层级经济系统的载体,高层级经济系统又制约和支配着低层级经济系统的状态和行为。②参见昝廷全:《产业经济系统研究》,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是产业层级上的融合,以产业层级上的状态改变为识别标志。但产业融合的酝酿、发生和发展都不仅限于产业层级。恰是企业层级上的细微变革逐层级涌现成就了产业层级上的融合。而在我国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实践中,我们所能直接观察和影响的就是企业层级。因此本文试图在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的经济系统分析框架下,讨论企业层级上的文化产业信息产业融合机理。
国内外学者关于产业融合驱动力的研究都将技术、商业模式和管制放松视作产业融合的驱动力。③单元媛,赵玉林:《国外产业融合若干理论问题进展》,《经济评论》,2012年第5期。而当下我国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实践中,这三方面的驱动力都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数字化、网络化水平差异较大,两大产业的产业价值链相互割裂,以及产业制度条块分割。这些问题都源于企业层级上技术、商业模式和制度环境之间的互动不畅。
首先两大产业技术水平差距大、对接难,技术融合效率不高。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肇始于数字融合。数字融合意味着现代信息技术在理论上可通过一个通用技术平台实现各种文化内容形式的生产、传播和消费。只有通过大量的应用技术创新和创新技术产业化,数字融合才可能实现从理论可能到商业现实的转化。然而当前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现有技术数字化网络化水平差距大。这在电信网络与广电网络融合进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得益于“国家投资,全程全网”的建设模式,电信网现有技术的数字化网络化水平较高。由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共同提供的3G通信技术网络已经覆盖了全国乡镇以上的所有人群。随着2013年末第四代移动通信业务牌照(即4G牌照)的发放,中国电信业正式进入4G时代。与此形成对比,广播电视网络还在走向互联互通、双向改造的征途上。广播电视网以“四级办台,四级混合覆盖”的模式建设和管理,中央、省、设区市和县/县级市分别设立电视台,各自独立组建网络基础设施。各地广电网络各自为政,技术水平的参差不齐在对传统单向有线电视网络进行双向改造的过程中又被强化。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在企业层级上的技术水平差异,直接影响两大产业技术融合的推进。
其次,两大产业的产业价值链相互割裂,相关企业商业模式创新不足。数字融合发生之前,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内部均已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价值链。在产业融合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面前,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和传统媒体企业都着手开展融合业务,两大产业内原有产业价值链开始延伸和重组。自2006年开始中国移动先后在全国布局手机阅读基地(浙江)、游戏及12580基地(江苏)和手机动漫基地(福建)等多个融合业务基地,2015年1月更是成立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整合旗下音乐、视频、阅读、游戏、动漫五大基地业务。乐视、百度、阿里巴巴和PPTV等互联网企业争相推出基于提供互联网电视节目服务的盒子、电视等硬件产品,意图抢占互联网电视用户的注意力入口。出版集团、报业集团、广电集团纷纷在原有组织架构中建立新的部门,以求在组织内部实现业务转型和产业链延伸。尽管如此,这些企业中的大多数都尚未摸索出成熟的融合业务商业模式,加上传统产业规制的限制,相对稳定的跨产业价值链难以形成,两大产业在产业链层面仍然相互割裂。
第三,两大产业的规制仍然条块分割,且都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性。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都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因而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这两大产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受到政府控制。当下我国文化产品与信息传输的渠道资源由工信部分配,而内容播控平台资源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管辖。与此同时,两大产业价值链中的核心大企业大多属于国有企业,许多规模较大的文化企业都有很强的地域性,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主管。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难以摆脱条块分割的制度约束,导致融合发生后两大产业之间的经济联系缺乏秩序,阻隔了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与融合业务合作。产业规制变迁的路径依赖导致制度在产业融合过程中非但没能支持融合技术创新和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反而成为它们的枷锁。
总而言之,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当前存在技术水平差距大、产业链相对割裂和产业规制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相互掣肘,使得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进展缓慢,导致产业融合在技术、价值和制度三方面均难以获得持续动力。因此,很有必要对三者推动产业融合的内在机理做深入探讨。
技术、商业模式和制度三大驱动力在企业层级上互动推进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对于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融合过程而言,媒介技术创新与企业商业模式的匹配互动实现新兴媒介技术的动态筛滤,该互动过程受到传媒和信息产业制度的制约,同时反过来推动两大产业规制的变迁。因此技术、商业模式和制度三大驱动力在企业层级上的互动包含两大机理,一是媒介技术与企业商业模式的匹配互动机理,二是由这一互动筛滤得到的技术-商业模式组合与文化产业、信息产业规制之间的互动机理。
以技术知识扩散为主线来理解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的融合过程,能够凸显技术与商业模式的互动。在这两个产业融合过程中扮演技术驱动力的是以数字媒体技术为代表的现代媒介信息技术。同其他信息技术一样,数字媒体技术的创新与扩散并非一劳永逸。而技术持续创新扩散的过程也是技术与商业模式互动的过程。技术的潜在价值结构与商业模式是否匹配直接影响技术更新换代的可持续性和企业的生死存亡。商业模式需要对企业获得并保持竞争优势的内在逻辑,企业的战略定位、运营特点和收益机制,以及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与交易机制做出清晰的定位和描述。①Chesbrough,H.and R.S.Rosenbloom,“The Role of the Business Model in Capturing Value from Innovation:Evidence from Xerox Corporation’s Technology Spin - off Companies”,Industrial and Corporate Change,2002,11(3),529 -555.产业融合常常是商业模式同技术之间互动的结果。①单元媛,赵玉林:《国外产业融合若干理论问题进展》,《经济评论》,2012年第5期。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技术或互补、或相似,具备产业融合的可能性。但要实现两大产业间的产业融合,不仅需要应用技术的创新,还需要与之匹配的商业模式创新来运用新技术创造价值。技术与商业模式的互动体现在融合领域所有相关企业内部和这些企业之间的联系中。从技术知识供给与消费的角度,这些企业可以大致分为四类,技术创新企业,技术中介机构,内容生产企业和渠道运营企业(见图2)。其中技术创新企业是技术供给方,内容生产企业和渠道、终端运营企业是技术购买方,商业中介企业则是技术扩散中介。不同类别企业内部技术与商业模式进行着不同形式的互动。各种形式的互动共同构成“技术-商业模式”组合的滤筛机制。只有能够相互匹配的组合才能在实践中存活,支持相关企业持续发展,并推动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
图2 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相关企业的分类及各类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
技术创新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这类企业运营时,技术与商业模式之间的互动以技术创新为主导。商业模式降低技术潜在经济价值实现的不确定性。两大产业内的技术创新企业互补合作,开发可对接的标准化技术及设备。新兴媒介技术的潜在价值特性与传统技术迥异,其商业化推动企业商业模式变革。唯有获得匹配商业模式的新兴技术才得以通过筛滤进入市场,获取经济价值。合理的商业模式初步开发技术潜在价值,为技术更新提供经济保障及反馈信息支持。
技术中介机构连接技术创新主体与技术消费、应用主体。当代数字媒介技术体系往往涵盖多项核心技术模块,分别由多个技术创新企业提供。这些技术模块之间通常存在显著的互补性,并以复杂的方式相互配合。对于技术应用企业而言技术升级所需的专用设备、知识整合成本极高。技术中介企业应运而生,为技术需求企业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数字媒体技术体系越庞杂,融合企业对此类中介机构的依赖性越强。对于中介机构而言,面向应用企业的应用技术创新推动商业模式变革,而商业模式又在实现技术价值的同时反馈技术改进需求,为应用技术持续创新提供完善方向。应用技术创新与中介机构商业模式互动更为频繁、更加对等,相辅相成。
内容是文化产业永恒的核心。内容生产企业既可能成为最先拥抱新兴技术的追捧者,也可能成为新兴技术扩散的顽固抵制者。赫斯蒙德夫提出,文化产业中的内容生产者并不都是经济利益最大化者。②[德]大卫·赫斯蒙德夫著,张菲娜译:《文化产业》,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文化产业发展史上从不缺少勇于探索全新艺术表现形式的内容生产者,这些新技术发烧友的支持是新兴媒介技术发展的初始推动力。但对于内容生产者而言,任何技术体系都只是他们可选择的表达手段和形式,其内容产品获得消费者认可的最主要原因仍然是生产者通过文化产品传达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效的商业模式比新兴的技术更受内容生产企业重视。一个全新的媒介技术体系要获得市场认可必须寻得有效商业模式的持续推动。
数字媒介技术重构了传统文化内容生产传播流程。传播的“传者-渠道-受者”经典模式中,传者受者之间的关系和渠道的特性都发生了变革。其中渠道由传统的专用传播渠道升级为通用传播渠道,并且出现了传输通信信号的物理渠道与传播内容的虚拟渠道的分化。时下非常流行的微信、微博、社交网站等新兴渠道都属于虚拟传播渠道,传统通信运营企业受到这些新兴虚拟渠道的直接威胁。虚拟渠道由互联网企业提供的各种OTT(Over The Top)业务所构成。这些基于OTT业务的互联网企业是新兴应用数字媒介技术的直接产物。然而并不是所有互联网企业都拥有合理的商业模式,只有少数摸索出了适合自身的商业模式和配套应用技术。Facebook(脸谱网)尽管在短期内聚集了大量用户,却仍在探索有效商业模式。Google(谷歌公司)则凭借关键词广告等有效商业模式在市场上稳居领导地位。因此对于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中的渠道企业而言,有效的商业模式在技术-商业模式互动中占据更加重要的主导地位,毕竟技术潜在价值和用户潜在价值都要通过商业模式创新来转化,应用技术创新可根据商业模式建构的需要调整方向。
数字媒介技术体系的复杂性和模块间显著互补性决定了运用此类技术的行业具有显著规模经济性和消费者规模经济性。产业经济学家将这类竞争称作系统竞争,处于同一技术体系阵营的企业构成一个竞争系统,竞争不再限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成为一损俱损的企业系统之间的竞争。产业价值链的理念就是系统竞争的一个特例。①[美]迈克尔·波特著,陈小悦译:《竞争优势》,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2页。在系统竞争格局中,技术体系与商业模式系统的动态匹配决定了整个技术体系及其背后企业系统的成败。
上述“技术-商业模式”滤筛机制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与产业规制发生碰撞。一方面路径依赖的产业规制束缚“技术-商业模式”组合的创新,另一方面“技术-商业模式”创新又向传统产业制度提出各种新问题。这种碰撞恰恰反映出“技术-商业模式”滤筛机制与产业规制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可能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是碰撞也可以是协同发展。协同发展的“技术-商业模式”滤筛机制与产业规制是相互促进的,滤筛得到的“技术-商业模式”组合推动制度变迁,而制度变迁又为“技术-商业模式”创新提供必要的秩序支撑。制度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已经为诸多经济学者所认同和接受。根据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制度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②参见[德]柯武刚,史漫飞著,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2-48页。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的融合本质上是一个由技术融合创新引发的劳动分工演进的过程,从融合技术创新到创新技术产业化应用,融合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亟需新秩序的支持。这种新秩序本由相应的制度变迁来建立和保障。尽管制度变迁的内在需求已经十分强烈,但复杂的制度规则体系所伴随的利益冲突盘根错节,种种历史因素大大增加制度变迁的成本,构成了两大产业规制条块分割的自我强化机制。
尽管制度变迁是路径依赖的,但制度仍以各种方式不断演化着。依照规则的起源,制度可划分为从人类经验中演化而来的内在制度和被自上而下地强加和执行的外在制度。由于内在制度多由个体决策引发,其变迁成本较外在制度的变迁成本更低一些。但在某些情况下内在制度往往不够清晰、公正、经济、有效,这些内在制度的变迁也未必都有利于经济发展,因此适度的外在制度及其变迁是必要的。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融合之前,文化企业与信息企业的经济行为分别受到各自产业的内在制度、外在制度的限制,无论在技术领域、经济领域还是制度领域都相互隔绝。技术融合发生后,企业试图运用某种商业模式将某种融合技术产业化,该过程遇到的问题反过来促进融合技术的创新。然而由于文化、信息企业分别受不同条块制度的制约,它们只能在各自行为范围内构建商业模式。众多企业在新领域中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与技术创新的上述互动时,必然伴随着各种信任问题,耗费各式协调成本。久而久之,成功的协调创新涌现为内在规则的变迁。而未能由内在规则变迁规范的部分失序现象则反过来影响着企业商业模式的完善和应用技术的创新。这种互动循环往复,直至技术、商业模式和内在规则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