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我国网络借贷发展的思考

2015-11-27 14:05田晓超
北方经济 2015年7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借贷

田晓超 李 婧

规范我国网络借贷发展的思考

田晓超 李 婧

一、国内网络借贷行业发展情况

(一)呈快速发展势头,成交量创历史新高

截至2014年末,全国网贷成交额达3291.9亿元,较2013年增长268.8%,月复合增长率12.5%,全行业进入快速成长期。有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网贷平台数量达2300余个。2014年全国网贷参与人数日均7.7万人,较2013年上升201.2%。截至2014年末,全国网贷贷款余额1386.7亿元,较上年底增加1034.5亿元,增幅达293.7%。

(二)发展模式多样,竞争日益激烈

目前国内网贷平台中,既有纯中介性质的平台,也有实际参与借贷经济活动的平台;既有规模较大的平台,也有众多规模小、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小平台。一些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纷纷涉足网贷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网贷行业仍然以成交量1亿以下的平台为主,占平台总量的七成多,成交额在10亿元以上的只有59家。

(三)利率高于正规金融,逐步保持下降

2014年全国网贷平均综合年利率连续10个月下降,全年平均为17.5%,较2013年下降了7.4个百分点。但从平台利率结构上分析,利率在18%以上的高息平台数量占比仍超过一半,虽然当前平台标的利率逐步下降,但利率尚未回归理性水平。

(四)跑路事件频发,风险不容忽视

2014年,出现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的平台及主动停业的平台287家,比2013年增长282.7%。

二、国内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一)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

一是网贷在本质上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其设立目的应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目前对于设立网络金融中介是否需要资质审核并无明确规定。二是部分网贷平台在运营中并不仅仅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而是采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进而发放贷款的运作模式,此种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也未有定论。三是网贷的法律地位模糊,导致网贷缺乏明确的准入标准,现有平台大多是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后就可以上线运作。四是行业监管机构不明确,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业,目前行业监管处于真空状态,缺乏对全行业的监测预警和日常管理,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大背景下,更容易发生风险事件。

(二)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由于网贷平台业务全部在虚拟网络中开展,所以其更为强调借贷活动参与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只有以全面可鉴别的信息为基础,借款人的信用水平才能得到有效评价。目前多数平台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包括身份认证、公司企业信息、资金往来、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一旦平台遭遇恶意攻击或者自身信息安全措施不到位,则可能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同时,借款者个人信息可能会公布给数量众多的实际或潜在放款人,对借款人个人隐私保护不利。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制约行业发展

虽然目前各网贷平台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信用证明,但相关证明均由借款人单方提供,证明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目前网贷平台也并非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合法使用者,难以掌握众多借款人的实际资信状况。

(四)存在反洗钱和税收管理等风险

网贷平台对借款人都有资产、信用等方面的要求,但多数平台缺乏对放款人的身份核查机制,无法掌握其资金来源,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网贷将非法财产分散出借转变为合法财产,从而逃避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也可通过网贷转移隐匿不法资产。网贷出借资金获取的高额利息目前处于税务部门管理范围之外,造成税收流失。

(五)网贷平台自身风控能力弱

网贷平台起步于网络而非正规金融,自身运作不规范,多数平台风控方式一般只是简单地采取线下审核、分散投资、组合贷款等较为简单的措施,难以覆盖运作风险。

(六)放款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一方面网贷活动多数标的单笔额度较小,一个标的对应数量多且分散的放款人,对于每笔贷款的资金去向也难以进行跟踪审查。一旦出现坏账,常用的催收手段多为在网站公布黑名单或者发催收信,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另一方面不少网贷利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放款人的利益不能被完全保证。

(七)对宏观调控有一定负面影响

网贷资金流向目前缺乏有效监测手段,资金流向房地产、信托、股市等高风险领域的可能性较高,如果资金规模持续扩大,可能会对宏观调控效果带来不利影响。根据过往历史经验,当货币政策趋于紧缩或者资金面较为紧张时,往往是网贷这样的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较快的时期,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政策调控的效果。

(八)缺乏资金和专业人才

传统金融积累了大量财富和专业人才队伍,网贷行业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专业人才短缺,竞争多依靠营销手段,且资金实力较弱,容易出现风险事件。

三、国外网络信贷运作和监管的经验

(一)成熟平台建立起了完善的运作机制

一是良好的利率定价机制。如英国平台Zopa采取的利率竞拍规则,放款人可根据项目描述开展贷款利率竞标,最终由利率最低的竞拍者胜出,有效降低了借款人的成本。美国网贷平台Prosper根据用户的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固定利率,信用等级最高的客户可以得到7.5%的固定利率,这种风险定价机制可以有效遏制高利贷的产生。二是有效的还款约束制度。Zopa对借款人实行月度强制固定额度还款,能够尽可能降低放款人的投资风险。Prosper通过用户群组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某个群组中成功还款人越多,该群组就可以吸引越来越多的放款人以更低的利率发放贷款。三是健全的信用评级制度。Prosper将所有借款人分为七类信用评级,不同的信用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风险溢价。其中最高级AA级的年均损失率不超过1.99%,最低级HR级的年均损失率不低于15%。

(二)对平台监管实行多部门监管,法律体系较为完备

在英美等网贷起步较早的国家,网贷公司有明确的监管主体,网贷行业也有法可依,行业发展的规范化程度不断加强。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网贷的监管手段主要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来保护放款人的权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机构协助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网贷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网贷平台出售给放款人的信用凭证属于证券类别,必须遵守证券相关法律。英国金融协会对网贷平台提出了监管意见指南,对涉及平台运营的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要求: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资本充足要求;有效分隔放款人资金;明晰的平台使用规则;在市场营销和与客户沟通过程中必须做到表述准确、公平且无误导;具有安全可靠的网络信息系统;公平处理客户投诉;完善的平台合同;退出标准等。

(三)监管着重于市场准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具体经营行为干预较少

英国网贷平台业务由金融服务局实施行业准入。金融服务局可对网贷平台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和内部风控等内容进行检查,避免平台公司通过宣传误导或者虚构事实而将放款人的钱借给高风险的借款人。网贷在美国被视作证券类理财产品,网贷平台必须取得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营业,网贷平台理财产品需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准入标准与其它证券类理财产品相同。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有权对网贷平台提供的金融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同时还成立了专门的网络借贷维权委员会,保障贷款人合法权益。美国网贷平台每天都要至少一次或者多次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做到全面的信息披露,以保证当有金融消费者与平台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有完整的存档记录来证明平台是否提供虚假或错误信息误导消费者,英国也有专门的网贷协会保护网络借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是降低风险的保障

从国外网贷行业稳健发展的经验看,网贷平台能否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高效运作、覆盖面广的信用体系大大提高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使得网贷平台用于贷前调查的成本大大降低。

四、规范我国网络借贷运行的建议

(一)明确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目前对于网贷平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规范的平台应发挥纯金融中介的作用,不应直接介入资金融通活动,平台不能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或与任何一方有利益关联,平台的定位只能是信息交互平台,促成交易行为,因此在法律意义上网贷平台不能作为金融机构。基于以上分析,将网贷平台界定为提供资金供求信息服务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更为合适,其业务开展应以《合同法》作为法律依据。

(二)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

从合法性看,网贷应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合同法》及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但目前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对民间借贷行为加以规范和保护。当务之急是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现有的一些“灰色地带”,如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许可准入问题和平台吸纳资金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问题加以明确。在监管方面,一是要明确准入门槛,对市场准入可以采取备案制。平台除在工商管理部门和网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之外,还应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以便于对其市场准入条件的监管和后续监测预警。二是强化日常经营监管,可把平台纳入半官方的民间借贷服务中心,通过中心对交易数据进行备案。三是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行业协会专业性强,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更贴近市场经济规律。平台可以作为会员单位接受民间借贷行业的自律监管,也可以成立专门的网贷协会探索行业自律监管。

(三)促进网络借贷规范化运作

一是防控资金风险,保护放款人权益。应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对借款人贷后跟踪,加强信息披露。二是建立风险“防火墙”。网贷的作用仅仅只能算作信息中介,不能赋予其吸收公众资金的权利,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借贷双方的资金划转不得通过平台自有账户,要通过第三方渠道,防止出现非法集资和货币创造,进而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三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应由监管机构对网贷平台日常经营进行监管,一旦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和司法措施,防止风险向传统金融领域传导。目前网贷平台中已积累大量沉淀资金,这部分资金利息归属没有明确规定,应从制度层面建立网贷平台放款人风险保障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保护放款人利益。四是强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要从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等多个环节强化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员倒卖客户信息的情况。同时,强化人员培训,提高网络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防止客户信息被盗。

(四)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大部分网贷平台尚不能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难以准确获取借款人历史信用情况。现阶段,应鼓励有实力的网贷平台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资信状况较好,经营运作稳健的网贷平台作为试点加入征信系统。同时要依法加强个人信用信息保护,采取与金融机构同一标准的信用信息采集、使用、查询条件规则。推动建立以组织机构编码和公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全国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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