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维珍 毛淑珍(青岛理工大学 山东青岛266520)
2013年11月12日,备受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正式落幕,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涉及煤炭行业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加快资源税的改革,另一方面是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前者意味着煤炭行业直接成本的增加,后者由于煤炭消费上的污染、治理成本,间接影响煤炭需求和价格,对行业影响为负面,从长期来看,成本增加将倒逼高成本产能的退出,加速行业去产能化和见底的速度。十八届三中全会透露出来的态度仍然是促进市场机制运行,以改进竞争环境和激励机制为重点,促进创新和绿色发展,那么这意味着以往的高污染高产能的产业将受到明显限制。新的政治经济环境对煤炭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煤炭企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广大中小型煤炭企业谋求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
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需要履行对股东、消费者、员工、政府、供应商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还需要履行好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恢复、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责任。但结合中小型煤炭企业自身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非法开采、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可以得出中小型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范畴在于安全责任、法律责任、环境责任、员工责任和资源责任。
(一)安全责任。安全保障是煤炭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底线,企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安全责任是中小型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涵盖安全生产和安全保护两方面,包括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严格控制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设备的建设,提高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等。
(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煤炭企业的安全、经济、环境、社会等核心责任的出发点和关节点。遵纪守法、照章纳税,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另外,中小型煤炭企业还要依法开采,坚决杜绝非法开采现象,严格执行批准的开采方案,禁止超层越界,杜绝争抢资源、乱采乱挖,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
(三)环境责任。中小型煤炭企业应实施洁净生产,从生产源头抓起,强化全过程控制,努力生产洁净产品,实现废物排放减量化,把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加强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改变过去粗放式的管理方式。减少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积极解决地面塌陷等问题,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担负起对环境的保护与恢复的义务。
(四)员工责任。煤炭企业生产安全风险大、劳动强度大、收入水平低,对于煤炭企业而言,最关键的是要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减少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实现保护员工及其他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向员工提供各种福利和社会保障,提高员工福利待遇、稳定员工队伍、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同时针对中小型煤炭企业员工素质普遍偏低的特点,企业还应加大对员工的教育投入,提高员工的生产技术水平。
(五)资源责任。中小型煤炭企业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片面追求产量,在超强度开采过程中,企业往往急功近利,“采厚弃薄”、超环境容量开采、私挖滥采的现象非常普遍。回采率低、煤炭储采比低、采煤机械化程度低,造成地下资源浪费。因此中小型煤炭企业应该重视资源责任。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了对煤炭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调查活动,根据最新中国百强煤炭企业分析报告,我国煤炭企业社会责任增强。除了百强企业外,煤炭行业更多的是中小煤炭企业,他们在数量上占据了煤炭企业的大多数,在环境保护、从业人员全面发展等方面,很多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处于“零状态”或“初级阶段”,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没有采取行动,甚至还有很多“欠账”。现有文献中列举的社会责任缺失,如环境破坏、安全事故频发、劳资关系紧张等等,绝大多数情况都发生在中小煤炭企业内。从媒体相关报道中也能发现这些问题。我们查看了陕西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公开披露的2010年安全事故数据统计,结果发现大多数安全事故发生在乡镇或私人小煤矿中,这说明小煤炭企业安全意识淡薄,社会责任履行不足。具体地,中小型煤炭企业在社会责任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会责任具体实践有待改善。主要表现在:一是非法开采问题突出,非法开采是我国乡镇煤矿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不执行批准的开采方案,超层越界,争抢资源,乱采乱挖,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还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二是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严重,中小煤矿生产工艺落后,技术水平差,资源回收率低。据测算,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平均为40%左右,而小煤矿回采率仅为10%至15%。同时,由于环境意识薄弱,治理能力差,对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三是无序竞争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中小煤矿受利益驱动,不择手段,盲目竞争。四是生产安全形势严峻。五是自身管理落后,多数中小煤矿人才匮乏,技术装备落后,管理水平差。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2009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对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给予了一定指导,但该指南并没有考虑行业特殊性。在中国,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属于企业自愿性披露,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煤炭企业在披露信息时没有规范的披露模式作为指导,企业公布的社会责任信息随意性太强,大多信息无法进行横向的企业间比较。在我国,除一些大型煤炭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了披露,广大中小型煤炭企业几乎都没有对自身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
(三)缺乏社会责任绩效评价体系。为推动煤炭企业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责任活动,除了需要煤炭企业披露自身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事实信息,更加需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一方面可以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起引导作用,另一方面便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进行客观评价,为发现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目前,政府对煤炭企业主要的考核偏重于产量、利润等财务指标。而在员工健康、安全、资源、环境以及当地社会方面均缺乏合理、完备的考核评价体系。社会责任考核评价体系的缺乏,使得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者不能合理评价从而有效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自然也就失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压力和动力,会使煤炭企业逐渐忽视社会责任的履行。
(一)建立分层次的社会责任履行模式。现阶段我国煤炭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企业规模存在较大差异,所以社会责任履行不可能存在唯一固定的模式,应当是多样化和多层次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具体内容可分为两个,第一层次包括安全责任、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责任,第二层次包括环境责任和慈善责任等;第一层次是企业必须要履行的,第二层次是社会期望或企业自愿履行的。所有煤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准则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实现公司的经济效益,完成第一层次的社会责任。中小规模的公司完成第二层次社会责任压力较大,因此可以根据自身实力或者采取联合重组等方式积极适度参与第二层次社会责任履行,以此在行业内扩大公司知名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不断增加公司竞争实力。
(二)完善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是进行有效的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的前提,也是满足投资者、员工、客户、政府及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信息需要的必然要求。披露信息应以定量信息为主,定量信息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可比性,便于信息使用者的使用。同时要实行社会责任报告审计制度,加强对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增强披露信息的公信力。
(三)构建适用于中小型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体系。借鉴目前大型煤炭企业的做法,首先要确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对象,然后就可以据此建立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比如对员工的责任可以通过最低小时工资率、职工安全事故率、职工人均年教育经费等指标合理计量;最后在合理赋值后就可以得到企业各分项和整体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得分。大型公司指标体系一般比较复杂,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资料比较少,专业人员的配备也不足,而且多数中小型煤炭企业也不能承受复杂的评价体系所带来的成本。笔者认为可以在现行的评价体系上进行简化处理。比如可以对中小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排序,选取重要的社会责任进行评价。
综上所述,现有政策与环境对中小煤炭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小煤炭企业只有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才能充分发挥内部优势,积极利用环境提供的机会,全力弥补内部缺点,尽量回避外部威胁,由过去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管理创新转变,争取实现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