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竞争上岗”强行实施解聘,农民工有权索要双倍赔偿

2015-11-18 11:03颜梅生
乡村科技 2015年1期
关键词:竞争上岗月工资赔偿金

借口“竞争上岗”强行实施解聘,农民工有权索要双倍赔偿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4年,彼此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还有1年到期。1个月前,公司为解决因决策失误导致的人员过剩问题,推出了所谓的“竞争上岗”,并明确告示:公司车间现有员工70人,经考核,成绩排名在前40名者留用,其余则予以解聘。由于我的考核成绩在40名之外,公司近日单方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而我觉得公司通过竞争上岗将我解聘的行为违法,其必须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则对此表示拒绝,理由是只要其已额外支付给我1个月工资,便随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其恰恰已经支付,因而当属合法。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关某

关某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中明确表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二是具有所列三种情形之一。本案公司虽然已经额外向你支付了1个月工资,但竞争上岗的结果,并不能说明你不能胜任工作,更不存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即使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也必须是通过与你协商为前提,而公司却并未如此。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支付双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该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正因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其必须根据你的原有工资标准,按照4个月的时间,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

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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