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知识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究

2015-11-16 10:30潘林武
现代情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知识服务知识产权图书馆

潘林武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图书馆,湖南?长沙 410205)

·理论探索·

图书馆知识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究

潘林武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图书馆,湖南?长沙 410205)

〔摘要〕本文概述了图书馆知识服务的发展现状,针对图书馆知识服务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从知识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冲突分析、知识服务中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和引致知识产权问题的风险因素等3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由此提出要有效应对知识服务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和问题,可从3个方面加以应对:一是加强知识服务内环境的“净化”管理;二是加强知识服务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三是积极寻求法律许可和合理使用。

〔关键词〕图书馆;知识产权;知识服务;法律许可

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传播和利用知识方面,积极地参与到社会公共文化当中,为了更好地服务大众,知识服务作为图书馆紧随时代步伐的一种创新服务方式,为用户提供专业的定制服务,满足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极大地发挥了图书馆的社会价值。与此同时,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知识的传播利用和知识保护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1 图书馆知识服务的发展现状概述

对于知识服务的定义,虽然国内外学者的阐述不尽相同,但其最根本性的内容具有一致性:知识服务首先是一种服务,它通过服务帮助用户解决实际问题;其次,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是对特定问题提供定制的、专业化的知识的运用,具有内容知识化和创新化,服务过程就是知识的增值过程[2]。随着图书馆信息服务瓶颈的逐渐显现,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学者开始关注知识服务在图书馆的应用,通过对近十年来CNKI学术期刊数据库中的有关图书馆知识服务的研究文献的粗略统计,从2003年的69篇到2013年的419篇,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于图书馆知识服务的相关研究呈上升趋势,知识服务已经成为国内图书馆界研究热点。

相比较于与传统的信息服务而言,现代图书馆的知识服务突破了传统服务资源的局限和服务技术的制约,从馆藏文献空间发展到网络空间,从手工操作发展到智能技术的应用,服务过程中强化了与用户的互动,以用户为中心,最大限度的满足用户对特定信息和知识的需要。但是从有关的调查分析和图书馆知识服务的应用发展现状来看,目前国内图书馆系统开展知识服务还比较少,绝大多数图书馆服务更多地体现在“收”与“藏”[3],对于现代信息技术,如自动化技术、智能技术等的应用较少,信息资源的深加工以及服务过程中的知识创造和创新较少,相当一部分知识服务内容是传统信息服务的升级转化,因此,在一段时期内,图书馆的知识服务还处于一个低水平的应用阶段,服务的层次不高,但是随着图书馆业务项目的深化和完善,读者知识需求质量的不断提高,知识服务的深层次化发展趋势是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要求。

2 图书馆知识服务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2.1知识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冲突分析

知识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另一方面它又是在吸收前人的知识成果后,形成的智慧升华,因此知识只有被利用、被吸收才能实现知识的价值。而知识服务以用户需求为导向,面向知识内容,向读者提供专业化的定制服务,实现知识价值,在服务手段上,知识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信息技术,包括网络技术、知识挖掘、知识提取、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等;在服务内容上,知识服务突出了知识创新,隐性知识的显性转化。因此,从知识本身的角度而言,知识服务的意义在于使知识的利用和获取更加便利,使读者更容易也更准确地获取所需要的知识,它体现了知识应该为公众服务、为公众所用的特性,是展现知识的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知识又是知识创造者的劳动成果,由此衍生的知识成果具有专有性,加强知识的保护,无疑有助于鼓励知识创造和创新、维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而知识产权的出现,为知识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然,知识产权的出现就意味着知识的利用是有条件的利用,人们获取知识的门槛因此而提高,知识服务的成本也由此而增加。为了更好地服务读者,使读者更容易也更准确地获取自己所需要的知识,知识服务积极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在提供优质的知识资源服务的同时,也使得知识服务更容易突破以往为知识保护而设置的种种技术保护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又推高了知识保护的难度,增加了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另外,知识服务过程本身就可能是一个知识成果的创造过程,吸收、转化和利用他人的知识成果,促进知识产品的开发与创造,形成自身的智力成果,本身又需要相关的知识保护手段维护相关权益,不被他人随意的窃取和滥用,因此,知识服务又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见,知识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二者之间相互作用,但又相互依存,只有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平衡知识传播利用与知识保护的矛盾,才能使知识服务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科技文化事业发展与繁荣中发挥应有的价值。

2.2知识服务中引致知识产权问题的风险因素分析

尽管从目前图书馆的知识服务的应用和发展的现状而言,绝大多数图书馆的知识服务仍属于低层次的知识服务,层次维度没有深化,生命周期没有延伸,资源加工多停留在外部特征上等[3],但是基于知识保护与知识传播利用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性和无关服务层次高低的特性,分析图书馆知识服务中可能引致知识产权问题的风险因素,不仅有助于规避当前知识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同时也有助于今后应对图书馆知识服务深层次化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风险,制定合理知识产权规避策略,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服务中引致知识产权问题的风险因素是知识服务中有可能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出现的不确定性因素。完整的知识服务体系应该包含外部环境和内部构成两部分内容,因此,分析知识服务中引发知识产权问题的风险因素,可以从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两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就内部因素而言,内因是引致知识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主要因素和主要方面,内因包含组织管理因素、技术因素和资源因素等。具体而言,组织管理中的风险因素是指知识服务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对服务体系内部构成因素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以及其它不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比如知识服务人员与用户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到位,对服务内容的操作和服务结果的提供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服务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低下、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经验不足、数字资源的合同条款不清楚等组织管理因素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问题;对于技术风险主要是指知识服务应用信息技术的而产生的潜在风险。一般而言,技术风险涉及知识服务平台的安全性、稳定度,以及对知识资源提供的技术保障的可靠性等,如禁止非法链接、禁止非法下载、IP控制、数字水印等技术是否存在漏洞。对于资源因素,主要是涉及知识资源本身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知识资源的使用限制和约束等方面的内容。从外部环境而言,主要是信息环境的变化,如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图书馆知识服务的多元化和深层次化建设与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和数字资源保证,但同时也更加加剧了知识传播、利用与知识包含的矛盾冲突,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此外,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调整,也可能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不确定因素,如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等,有可能导致相关侵权行为的出现或合理化。

2.3知识服务中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分析

所谓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它是“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行使或利用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5]。如同存在即合理一样,知识服务作为一种创新型的数字资源服务模式,在内因和外因的作用下,可能存在不完善之处,由此形成侵权行为也有其客观性。根据行为是否产生直接的侵权后果、是否是受知识产权控制的行为,知识服务中的侵权行为同样可以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

直接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也缺乏法定免责事由(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而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根据知识服务的特点,作为知识级别的服务模式,它向用户提供的是直接的知识而不是全部的文献。因此,对传统的数字文献进行深加工,进行知识提取、知识挖掘、改编、汇编等,是知识服务必然的要求。从保护著者的著作权的角度而言,知识提取有可能造成知识在失去上下文语境的背景下,产生断章取义的结果,从而造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而改编、汇编,在未经相关知识产权人的许可前提下,就是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行为。知识服务还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向用户提供服务,比如通过信息推送、知识导航等方式为用户获取知识资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未经他人许可转载,通过一些非法的链接向用户提供服务资源,或采用内链和外链等技术,隐藏文献资源的来源和出处等,往往导致直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

间接侵权,行为本身没有直接侵害知识产权客体,但是与直接的侵权行为又存在关联,为直接侵权起到了教唆、帮助、预备和扩大了侵权后果的作用,是侵权行为的延伸和扩展。对于知识服务而言,作为一种服务项目或服务类别,其间接侵权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为侵权产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等。如在知识服务的过程中,通过知识发现或其它手段获得的数字资源,虽然知道这些资源本身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但为了满足用户的知识需求,依然提供给用户这些资源服务,那么根据《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23条有关规定,就可能构成了共同侵权责任。第二类是服务监管的缺失而造成的侵权行为。如为达到某种目的,用户利用知识服务提供的服务资源实施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如批量下载、任意复制、甚至是盗版,而服务者知道这种行为发生,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就有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

3 图书馆知识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对策略

3.1加强知识服务内环境的“净化”管理

在知识服务的内环境中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构成因素就是人和资源,人的信息道德和知识产权意识是影响内环境安全的最大的主观因素,而服务资源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则是内环境客观因素的重要构成,因此,“净化”管理就是要加强人和资源的管理,就是要最大限度的消除内环境中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对知识服务产生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的影响,为知识服务的开展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内部环境。

3.1.1增强图书馆知识服务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人作为知识服务的执行者,其主观因素的影响会贯穿于知识服务的整个过程中。不同的服务者,往往因个人的兴趣、知识结构的不同,其服务方式和手段、理念以及采用的信息技术也有所不同。并且,一般而言,信息道德高、知识产权意识强的服务人员,会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劳动成果,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而缺乏信息道德和知识产权意识的人,往往可能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随意的践踏他人的知识劳动成果,抄袭、滥用,甚至无限度的传播利用他人的知识成果,损害知识产权人的权益。换言之,知识服务人员信息道德的高低和知识产权意识强弱与否,往往会直接影响到知识服务过程的知识产权风险发生的概率。加强知识服务人员的信息道德和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将有助于降低人为的主观因素在知识服务过程中的形成的潜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和风险的概率。提高知识服务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的途径有多种形式,图书馆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提高服务人员的信息道德等途径来加强知识服务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充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1.2提高知识资源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所谓知识资源的安全性和健康性,是指知识资源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它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知识资源的本身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合理开发和使用不会造成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二是对他人非法利用知识资源的防范。因此提高资源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就是要加强对知识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监管。就图书馆的知识资源而言,大体可以分成两类,一是自建知识资源,包括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和网络资源的开发利用。二是购买专业的商业化数据库。对于两类知识资源都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问题的风险,如网络资源的开发,可能存在非法链接的问题;专业的商业数据库本身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购买使用后,也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6]。由于知识资源是图书馆知识服务的重要智力基础和来源,其潜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必然会延伸到知识服务工作中,所以,加强知识资源建设中知识产权风险控制,也是图书馆知识服务应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客观要求。对于知识资源中存在的风险,可以根据不同知识资源的特点,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如网络资源开发,可以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的许可范围内进行;专业的商业数据库的购买,则需对产品本身情况,以及购买合同的一些细节约定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论证。

3.2加强知识服务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知识服务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就是要利用风险管理的相关理念和方法,对知识服务过程中的各种可能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和问题进行管理,也就是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合理地使用回避、转移等方法和技术活动,对服务所涉及的风险实行有效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事件造成的后果,以合理、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完成知识服务的目标,满足用户的知识需求。

3.2.1在风险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当问题发生时,人们总是习惯于把症结归于法律的不健全,诚然,法律注定是不完备的,但是法律的不完备并不代表一种负面的概念,而仅仅是一种事实[7]。所以发挥图书馆的主观能动性,通过风险因素分析,构建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选择。实际上,不同的知识服务面对的知识产权风险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级别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在建立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之前,首先应该对知识服务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风险分析和评估,针对不同层次的知识服务,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方案,具体的来说,应该根据不同的目标用户群,确定不同的知识服务层次,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按照与相关知识产权人的约定为原则,采用定性或者定量方法,或者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层次分析法、风险评审技术、专家判断法等,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估算风险事件的损伤程度和发生概率,确定风险的影响范围,衡量其风险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风险清单,根据不同风险的严重程度顺序,确定风险应对措施,制订相应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知识服务过程中知识产权的风险控制有据可循,提高知识服务人员对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和应对的效率。

3.2.2构建同步知识产权风险监管的模块化服务管理模式

实施知识服务的模块化管理,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将知识服务细化成多个彼此独立又联系的部分。根据知识服务的职责,可以将知识服务划分为对内和对外部两大部分,对外主要是接收用户请求和反馈相关信息,对内则是服务人员的相互协同,共同完成认定目标。而从知识流动过程来看,知识服务由一个个的业务工作环节构成,包含了从接收用户的需求开始,到满足用户的需求整个过程,涉及了知识资源的获取、知识转化、知识提供和知识物化等阶段,在这些服务环节中,每一个后续环节业务工作通常都是前一个环节的延续和扩展,一环扣一环,最终形成一种知识链条关系。因此,模块化知识服务,应该是从平台到管理的全方位的模块化,既是对知识服务平台的模块化建设,增强体系平台的扩展性,更是对知识服务管理的模块化,实行知识服务的模块化管理,细化问题,对每一个服务模块都要明确其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职责和业务功能范围等,将知识服务的责、权和业务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要求,为知识产权风险的同步监控打下坚实的基础。在知识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结合相应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指标,评估风险应对工作的效果,及时发现和评估新的风险,监控知识产权风险的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风险的应对策略进行调整,最终实现知识产权风险有效防范的目的。

3.3积极寻求法律许可和合理使用

图书馆在应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法和措施,都是建立在法律许可的基础上,换言之,在应对知识产权风险时,强化图书馆自身的知识产权防控能力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只要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知识的传播和利用,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因此,要想从深层次解决图书馆知识服务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就必须通过法律层面,积极寻求法律许可,理性利用契约化机制,开展合理使用。但是,寻求法律许可,不能够采取一刀切,需要严格区分商业性的知识服务和非商业性的知识服务。具体来说,对于商业性的知识服务,可以积极地与知识产权人协商沟通,以合同协议的方式获得法律许可。在云计算环境中,“合同”就是权利者利益价值平衡的体现,有学者称“合同就是云计算条件下新的著作权”[8],云计算产业链条上的各种权利主体采取的“自救”对策之一就是减少对著作权规则保护的依赖,转而寻求意思自治前提下的合同机制、技术措施等替代战略来解决相关矛盾和冲突[9];对于非商业性的知识服务,如用于个人学习、科学研究以及公益性的数字文化服务,在尊重知识、保护知识和鼓励创新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寻求进一步的立法保障,加大对知识服务中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许可,用法律法规保障读者获得知识的权利,扩大弱势群体的范围,细化弱势群体服务的举措,充分发挥知识服务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现代优秀的文化知识成果和优质的文化、知识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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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卡塔琳娜·皮斯托,许成钢.不完备法律之挑战与不同法律制度之应对[M].李雨峰,译.∥吴敬琏,江平,洪范评论(第2卷第1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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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秦珂.云计算环境下图书馆的著作权法律风险规避[J],图书馆学研究,2013,(12):10-13.

(本文责任编辑:马卓)

Research on Issu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Library’s Knowledge Service

Pan Linwu

(Library,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angsha 410205,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library knowledge service,according to issu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library knowledge service,made an analysis from three aspects,that included the analysis of the confliction of knowledge servic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knowledge service might exist in tort and cause the probl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sk factors,and put forward to answer the possible existence of risk and problem in knowledge service,could be dealt with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one was to strengthen the knowledge service environment in the“purification”management;two was to strengthen the risk management in the process of knowledge service;three was actively seeking legal license and fair use.

〔Key words〕librar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knowledge service;legal permission

〔中图分类号〕G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5)06-0034-04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5.06.007

作者简介:潘林武(1980-),男,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课题项目“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课题编号:K201207)的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201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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