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云鲁
(江西师范大学教育研究院,南昌 330022)
近代中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之前,这一时期是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探索时期,有着浓厚的仿西化的印记。研究生教育思想萌芽于清末,实践于民国,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文件主要有《壬寅学制》《大学令》《大学组织法》《学位授予法》和《学士学位考试细则》等。这一时期考试方式历经单独考试、统一考试、联合考试等方式;报考资格不拘一格;考试内容也不偏重记忆和宽泛;采用百分制和分题评阅方法。第二个时期是建国后到“文革”前,是这一制度的初步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相继颁布有《高等学校暂行规程》《1951年暑假招收研究实习员、研究生办法》《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以及《高等学校以“调整、巩固、充实、提高”作为高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等。伴随着国家初建、形势复杂、全面恢复工农业生产以及发展国民经济的国情,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发展的概况为:统一制定招生计划、在招生方式上实行全国统考,考试科目和内容也更加规范。第三个时期为“文革”停滞期,不予赘述。第四个时期是改革开放至今的恢复和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颁布的主要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草案)》《关于进一步改进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几点意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报告(2002-2010)》等。这一时期颁布立法,从根本上解决研招制度问题。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由单独考试、联考、统考以及推荐免试四种形式,招生计划注重根据国内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控,考试科目与命题方式基本稳定,大范围使用网上报名的管理手段。
从历史进程可以看出,中国的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并不是基于高等教育自身矛盾斗争发展的结果,也不是一种自然延伸,它的出现是一种对冲击的回应,是一种建立在移植或者说借鉴基础上的修正主义。从这一制度诞生开始便有着深深的西方烙印。中国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发展到今天显现出招考管理集权制、招考对象严格限制、招考内容限定课程和录取标准单一四个特点。
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是指企业的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该理论认为一个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本文采用米切尔评分法。所谓米切尔评分法是将利益相关者的分类与界定结合起来,合法性、权力性和紧迫性是利益相关者必须拥有的属性。如果兼具三种属性则为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具有其中两个属性为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只具有其中一个属性为潜在型利益相关者,与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如图1所示。
英、法、德招考制度以学术为主导,美国以市场为主导,而中国却是以政府为主导。从“公地悲剧”的角度看,政府主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现在也正在接受质疑。传统观点认为政府的活动都是围绕公共利益而展开的,但政府作为社会的代理人也是一个“经济人”,是有自己的“私利”的。道格拉斯·诺斯曾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叫国家制度理论,也称诺斯悖论,是说国家具有双重属性——契约性和掠夺性。简单地说就是政府本来应该提供公共产品到最后提供的却可能是公共灾祸,在一些领域政府既是游戏的制定者,又是利益的获取者,反映了在转轨经济时代政府的尴尬处境。政府最大的利益偏向是“秩序”,这也是政府的立命之根本,而秩序的核心是安全和稳定,一切有违秩序的变动,政府都不会轻易尝试。作为确定型利益相关者,政府会面临改革最优路径(产出最大化)与政府支持最大化(租金最大化)两方权衡和选择,而困境在于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政府很可能会放弃改革的最优化路径转而保留政府支持最大化,陷入“诺斯悖论”。所以,尽管政府比我们想象的更有智慧,但政府也更加“自私”,使改革具有不可避免的渐进性,表现为试点推广和增量式改革。
图1 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利益相关者
这里所谈的利益群体是指主要的利益相关者:高校、导师(教授)和考生。当今教育发展的背景是研究生规模化发展,走的是一条扩招与“成本分担”相结合的路子,相关的利益群体都想在这片“公地”上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利益。对高校来说,在研究生招考改革的过程中最大的利益偏向是招生自主权,导师最重要的利益偏向是生源质量,而考生最大的利益偏向则是入学机会(尽管可能会有付费风险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群体的利益偏向并不尽然能同时得以实现,各主体之间也是充满矛盾冲突的(如图2所示)。
资源的稀缺性普遍存在导致矛盾的冲突也无处不在。对一项制度进行改革可能基于两种原因:一是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利益相关者对新制度产生需求;一是旧有制度失去其适应性,表现为制度的供给不足。一项制度之所以存在问题,归根到底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出现不均衡所致——一部分占据权力优势地位的人享有特殊利益,而使另一部分人感到压迫。制度的最佳状态是达到制度的“纳什均衡”,即制度的供需矛盾能够很好解决。
中国的教育制度受长期集权管理体制影响,政府往往过多地使用其权威,而使高校、导师、考生的利益诉求有受到“侵略”之嫌。政府使用“红头文件”来代替系统的法律规范,在追求秩序的过程中表现出更多的掠夺性。政府的集权削弱了其他利益群体的自主性,所以需要在政府(诺斯制度变迁理论中的第一行动集团)与高校、导师、考生(第二行动集团)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传递不同主题之间的利益诉求,使改革可以通过制度的自然延伸或是在利益关系人的理性引导下进行。
政府应不应该在研究生招考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政府以其先天的优势(民众的信任、自身权威、集权制的传统等)发挥改革的指导作用是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但这里所说的“主导”应与以往的含义有所不同,范围更小、调控方式更加间接化,精力投放也更集中于政策、方针、监督、评估等方面,总的来说就是从“置身其中”到“运筹帷幄”。其次应该解决的是要选择正确的改革路径。邓小平曾说过:“在安定团结的局面下搞建设才有出路。”所以秩序在当今中国各方面发展中还是格外重要的,笔者认为最好的改革方式是自上而下的渐进式、增量式改革。再次,就是如何综合体现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问题。在研究生招考制度的改革中实现相关者利益偏向的均衡,不仅仅是弱化政府权力这么简单。从理论上说能达到实现利益均衡的目的,但现实往往并非如此,因为一个领域的权力优势集团往往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最大获益者,也许真正的“纳什均衡”唯有给制度立法才能实现。图3是综合全文,试图从利益偏向的角度对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进行的模式设计。
图3 从利益偏向的角度对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模式的设计
在经历过数千年的中央集权统治后,集权统治对我国教育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市场经济机制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同时也促成了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形成。制度应为制度主体的自由、平等和自由竞争提供良好的活动空间,使每一个主体都有实现其自身利益和充分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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