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发展对策

2015-11-13 02:30宋凯徐静霞尹永强
经济师 2015年6期
关键词:激励制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宋凯 徐静霞 尹永强

摘 要:随着我国提出由“制造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战略的提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成为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指出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结合相关法律政策指出了科技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创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运营模式、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等对策。

关键词:科技成果 知识产权 激励制度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012-02

一、相关理论界定

所谓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1}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或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2}

科技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而知识产权是科技成果的产权表现形式。当然二者的外延并不完全重合,这首先表现在,并非所有的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如作为医学研究成果的疾病的诊断方法,各国的专利法都不对它授予专利;其次,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属于科技成果,比如商标等标识性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本身并没有科学研究或创造性劳动的属性,因此不属于科技成果范畴。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具有以下的突出特性:(1)无形性;(2)独占性;(3)财产权与人身权一体的双重性;(4)期限性;(5)不完全公共品特性。

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现实意义

所谓“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是指对能够采取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落实并确定采用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进行保护,及最终形成知识产权的过程。它关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结果的同时,关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过程。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可以保障科技成果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主要来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不被模仿和抄袭,确立企业的技术核心竞争力。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是企业重要的利润源泉,企业借助知识产权的多种盈利途径,如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交叉许可等手段,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实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有利于评价科研人员的工作成绩。著作、专利的数量一直都是国内各种项目、课题、工程等科技计划审核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发达国家企业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并以此参与全球竞争,国内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遵守国际竞争的条例规则。国内企业就需要既研究别人已有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纠纷的同时,又努力地创造自己的知识产权。因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又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是影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制度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打消了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减少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预期收益。我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实行“填平原则”,实际赔偿额过低,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较弱,司法与行政保护不足。我国各个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判结果、赔偿标准不统一。行政执法缺乏法定处罚手段,相当一部分案件仍然起诉到法院。同时,我国对职务知识产权、发明人的保护都显不足。

2.知识产权的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基础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绝对数量比较大,但这些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比较低,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知识产权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企业需求而产生的,不是出于对市场的需求,更多地是为了数量而产生的,为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化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基础必须以市场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任何科技成果转化都必须识别市场需求和符合有效需求。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主要的转化方式。

3.缺乏有效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运用模式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突出问题。我国真正有需求的科技成果大多出自企业和高校,而这些机构或团队虽然具有科研能力,但并不具有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和投资功能的类似机构。具备这些功能的类似机构往往是知识产权专利所、生产力促进中心或是国家科技部门等科技中介,这些科技中介又缺乏运作转化的投资能力。国际经验证明,知识产权转化的最好方式是对它进行投资。{3}科技成果的产生机构不具备转化运用能力,转化运用机构不具备投资能力,这种两难境地急需一种有效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运用模式的诞生。

4.产权激励制度的缺失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主要问题。促进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必须对整个运用流程及各个节点的个人和机构同时进行有效的激励。在委托研发的合作模式中,双方通常在委托合同中已明确科研成果的归属和利益分配条款,这类模式的利益分配一般比较明确。在合作研发的模式中,科技成果一般为合作者共同享有、共同使用、共同收益,利益分配通常由双方约定或由出资比例决定。看似公平合理,但实际操作时往往争议纠纷频出,严重影响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的绩效,尤其是涉及到职务研发的科技成果。法律及相关政策在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方面偏向保护单位的利益,但同时为了兼顾研发者个人的利益,也有一些相应的奖励与报酬制度,但法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不统一,现实难以操作。

5.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完善是制约转化运用的关键问题。我国关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转化运用的有关法律不仅仅是在产权激励制度、利益分配制度上规定不一,在一些概念界定、产权处置权等方面也存在不一致性。如科技法、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冲突问题,不仅概念界定各不相同、知识产权处置方法不一致,职务成果奖酬比例也不一致。而且,相关法律政策大量使用政策性语言,缺乏限制和规范性规定,原则性和上位性规定较多,缺乏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存在不足。

四、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发展对策

1.系统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要系统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从系统的角度协调各相关法律规定,做到不交叉、不重复、不冲突。相关制度条例要依从法律,做到规定有限,灵活有度,这是解决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制度保障。

2.加强科技成果市场化引导。鼓励支持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变现实生产力的引导,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基础措施。科技产出不能很好地转化为经济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大大降低了科技投入的效益,同时也降低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比率。要面向市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只有科技成果能变为现实生产力,能给企业带来期望的利益,无疑也增加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的动力。

3.构建完善促进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运用模式。推进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有科研能力的机构与知识产权专利所、高新技术生产力促进中心及科技管理部门,甚至是金融部门合作,探讨建立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新模式,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有效措施。推进转化运用组织机构、人才团队与能力建设,支持将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和投资功能三合一。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些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运营企业,积极鼓励和吸引风投、保险、银行和担保等金融机构参与,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的专业服务。

4.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转化运用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要落实到法律政策中,坚持从市场需求和创新动机出发,遵循兼顾合同和各方利益平衡原则,切实保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的利益。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协调相关法律政策的激励条款,切实保障激励的统一与落实。同时,探索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共有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项目(编号:2012BAH32F02)]

注释:

{1}王晔.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与权属有关的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06(10)

{2}毛哲.浅谈我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吉林金融研究,2010(4)

{3}刘静.知识产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15

(作者单位:沈阳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辽宁沈阳 110159)

(作者简介:宋凯,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技术经济,项目管理;徐静霞,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统计学;尹永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公司治理)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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