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全程保护的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记录研究*

2015-11-02 12:29季宏
关键词:工艺流程遗产工业

以工业遗产为例,将保护历程分为调查、价值评估与改造再利用三个阶段,通过不同保护阶段记录目的的差异,明确各阶段的记录内容与记录方法,并对各个阶段的记录进行详细研究,为中国工业遗产记录标准的建立提供基础。

关键词:

工业遗产;信息;采集;记录

中图分类号:   TU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5)05-0079-05

在工业遗产的保护中,信息的采集与记录是遗产的价值评估与保护对象认定的基础,因此,是工业遗产保护较为重要的环节。作为新型遗产类型之一,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记录的研究和古建筑及近现代建筑等遗产类型相比,尚未建立统一的标准与科学、规范的体系,在此过程中存在着忽视记录与过度记录[1]并存、不同保护阶段采集的信息重复或混淆、缺少动态信息的记录等诸多问题,既造成了信息的重复采集,又影响了保护工作的质量。由此可见,我国工业遗产记录的规范与标准急需早日建立。本文基于工业遗产保护历程的不同阶段,展开各阶段信息采集与记录工作的研究,对我国的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分级、保护与利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宪章与文件中的记录

《下塔吉尔宪章》(Nizhny Tagil Charter,2003)是由保护工业遗产的世界组织——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于2003年7月在俄罗斯下塔吉尔召开的会议上通过的。作为第一份工业遗产保护的国际性共识文件,“鉴定、记录与研究的重要性”是其中的重要章节。该章节共10条,其中第3条概括了工业遗产记录的内容:“记录是研究工业遗产的基础工作,在任何变动实施之前都应当对工业遗址的实体形态和场址条件做完整的记录,并存入公共档案。在一条生产线或一座工厂停止运转前,可以对很多信息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文字描述、图纸、照片、录像,以及相关的文献资料等。人们的记忆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资源,也应当尽可能地记录下来”。[2]接下来的第4条指出工业遗产进行“鉴定、记录与研究”所采取的方法是“考古学方法”。除此之外,《下塔吉尔宪章》的“维护和保护”章节中规定了工业建筑遗产改造过程中改变遗产原状应采取记录的措施与工业遗产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的意义:“任何不可避免的改动应当存档,被移走的重要元件应当被记录在案并完好保存……许多陈旧或废弃的生产线里体现着人类的技能,这些技能是极为重要的资源,且不可再生,无可替代。它们应当被谨慎地记录下来并传给年青一代。”[2]

2011年11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第17届大会通过了“关于工业遗产遗址、结构、区域和景观保护的共同原则”——《都柏林原则》(Principles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Industrial Heritage Sites, Structures, Areas and Landscapes,The Dublin Principles,以下简称《都柏林原则》),

http://www.icomos.org/Paris2011/GA2011_ICOMOS_TICCIH_joint_principles_EN_FR_final_20120110.pdf.《都柏林原则》由前言与四节内容构成,第一节即是“记录和了解工业遗产结构、遗址、区域和景观及其价值”。《都柏林原则》在《下塔吉尔宪章》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如何深入研究和记录工业遗产:“研究和记录工业遗产的遗址和建构筑物必须掌握其历史、技术和社会经济规模来为保护和管理提供一个完整的基础。它需要一个跨学科研究方法支持,通过各学科间的研究和方案来鉴定工业遗产遗址或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它将受益于专业知识和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包括实地考察和记录、历史和考古学的调查研究、材料以及景观分析、公开的口述历史或研究、企业或个人资料等方面。应该鼓励对历史文献记录、企业档案、建筑设计以及工业产品样本的研究和保存。文献的评价和评估工作应该由业内合适的专家从事,他们与遗产价值的判定息息相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同样是这个实践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外,《都柏林原则》同样强调对工业遗产的改变与非物质遗产的记录:“如果未来发生冗余、淘汰、以及/或工业遗产的遗址或结构的调整,其过程必须记录在其中,例如,原件不得不拆毁以及装置必须移除。其物质形式以及它们的职能和地位作为产业过程的一部分,应该被详细记录。与工作流程相关的口头以及/或书面的事件也应该收集。”

二、工业遗产的保护阶段及其记录内容与目的

一处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往往经历保护前期、保护过程中与保护之后三个阶段,对应上述三个阶段,工业遗产记录的内容、目的与侧重点各不相同。这三个阶段的主题分别是工业遗产的调查、工业遗产的价值认定与工业遗产的改造再利用,记录的对象包括遗产本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调查阶段工业遗产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建(构)筑物、机器设备、产品与文献材料等五方面。其中企业概况需要记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经纬度、面积、始建年代、产权、

现状(生产与否)、保护等级(是否为文物保护单位)等;建(构)筑物需要记录的信息包括名称、区位、面积、始建年代、建筑结构、功能、现状(使用与否)、保护等级(是否为文物点或历史建筑)等;机器设备需要记录的信息包括名称/型号、区位、出厂时间、制造厂商、现状(使用与否)等;产品需要记录的信息包括名称、获奖情况等;文献材料需要记录的信息包括文献名称、文献来源等。工业遗产调查阶段的记录工作可概括为发现其工业遗存“有什么”。

图1由天津大学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研究中心绘制的

中国工业遗产普查表

《下塔吉尔宪章》中工业遗产记录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场址条件、实体形态、生产线与记忆”四个方面,既包括遗产本体的信息采集又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采集,是对工业遗产信息的全面采集,属于工业遗产的价值认定阶段的记录需求。其中场址条件需要记录的信息包括与工业规划布局相关的功能分区与各种流线等;实体形态需要记录的信息在调查阶段采集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包括重要工业建(构)筑物的测绘以及对具备关联性的实体形态与生产线采取两者相结合的信息采集,后者包括记录工业建(构)筑与工艺流程的关联性信息,与记录历次由生产工艺的变革带来的工业格局或工业建(构)筑演变的动态信息等;记忆需要记录的信息包括历史事件、场所精神、工业技能与知识等口述史内容。如果说调查阶段是要发现工业遗产“有什么”,那么价值认定阶段就是要研究工业遗产“是什么”与“为什么”。

在改造再利用阶段工业遗产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场地、实体形态与建筑室内等三方面。其中场地需要记录的信息包括改造再利用前后地形的变化与道路的调整等;实体形态需要记录的信息包括改造再利用前后工业建(构)筑物的变化等;建筑室内需要记录的信息包括改造再利用前后室内空间、建筑结构的变化与可移动设施(机器、设备)的变动或拆除等。

三、工业遗产不同保护阶段的记录研究

(一)工业遗产调查阶段的记录

国际工业遗产的保护与研究,早已涉及工业遗产调查中信息的采集与记录的规范化参见1993年英国“工业考古协会”(Association For Industrial Archaeology,AIA)出版的《工业场址记录索引:工业遗产记录手册》(Index Record for Industrial Site, Recording The Industrial Heritage, A Handbook)。 ,在国内,不同地区与一些机构都在尝试中国工业建筑遗产调查标准的建立参见2013年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工业建筑遗产调查记录与索引》。 [3](图1)。既然本阶段记录工作的目的是发现工业遗存“有什么”,针对的调查对象就应以工业遗产中的实体形态为主,记录方式应直接面对调查对象,力求简单、有效。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的记录方式为填写调查表或记录手册,通过扼要的文字描述与照片、地形图等图像图示,以填写表格的方式直接记录调查对象的信息。

填写调查表或记录手册的方式进行信息采集虽然便捷、实用,然而“过度记录”是该阶段记录中的普遍现象。一般工业遗产调查阶段的过度记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在调查过程中过多地记录了建(构)筑物的历史信息,很多调查者误认为对工业遗存的信息记录得越全面越好,将工业建(构)筑物的扩建、改建、重建等信息全部记录在册,这与本阶段以调查工业遗存“有什么”的目的不符。正确的信息采集应记录工业遗存在调查前后的保存状态,因此,本阶段的记录是调查时的保存“现状”,包括这一时刻的名称、功能、性质与状态,而其历史信息在这一阶段的信息采集中应予以忽略;其次,在调查过程中记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如对建(构)筑物、设备与工艺流程的关联性信息的记录、产品与生产工艺的关联性信息的记录等。其实,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往往在记录的其他关键性信息中已经隐含,例如多数设备的型号中已经包含了生产工艺的信息,再次记录就属于重复记录,同时,不应忘记本阶段记录的重点在“实体形态”而非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在调查过程中记录了文献或档案中存在的信息,如对建(构)筑物的设计单位等信息的记录,调查过程中记录的信息应直接面对工业遗产现场,能够确定在文献或档案中有迹可循的信息,应在研究阶段进行采集(图2)。工业遗产调查阶段应尽量避免“过度记录”。

图2样式雷图档中的海光寺行宫与机器局

(二)工业遗产价值认定阶段的记录

工业遗产价值认定的过程也是深入研究的过程,研究需要以全面的信息采集与记录为基础,其信息主要包括实体形态(遗产本体)与生产线(非物质文化遗产)(图3),通过价值与信息间的关联性研究,找到遗产价值的承载要素,从而确定保护对象(图4)。工业遗产记录是价值认定与保护对象确定的信息源,也是工业遗产研究的基础,可以说没有脱离研究与保护的记录。[4][5][6]《都柏林原则》认为“研究和记录工业结构、遗址、景观以及相关的机械、设备、文献或其他非物质方面,对其鉴定、保护以及遗产意义与价值的评估至关重要。”

图3天津碱厂工艺流程信息的采集与记录

图4根据天津碱厂工艺流程信息确定的保护对象

虽然价值认定阶段的工业遗产记录需要采集全面的信息,但是三维激光扫描测绘技术应用于机械、设备的信息采集无疑属于过度记录,其中大量三维信息与价值无关。在实体形态的信息采集中,建(构)筑物的测绘记录与其他建筑遗产并无差异(图5),机械、设备的信息采集则不同。机械、设备在工业遗产的价值中与科技价值相联系,所反映出的生产工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是工业遗产信息采集的难点,特别是动态信息的采集与记录。众所周知,工业建筑的设计在一开始就是围绕着工艺流程展开的,工艺流程具有明显的动态性:一方面,工艺流程是流动的,在生产的过程中,原料、材料、能源物资经过生产的各个环节后,加工成半成品、成品,最后运输到工厂之外;另一方面,工艺流程是发展的,工业建筑、工业设备以及相关工业技术不断更新换代,工业建筑扩建、改造以配合生产工艺的革新,在此过程中,有的工业建(构)筑物的形态虽未发生变化,但是功能发生了变化,有的工业建(构)筑物随着工艺流程的变化进行扩建、改建甚至重建。全面记录工业建(构)筑与工艺流程的关联性信息与历次由生产工艺的变革带来的工业格局或工业建(构)筑演变的动态信息,既是理清工业遗产历史沿革的过程,又能掌握工业遗产历史价值与科技价值两方面价值的承载要素,此时保护对象已基本能够呈现出来。

图5福建新华印刷厂工业历史建筑测绘

从工业生产的角度,生产工艺与工艺流程的变革、机器设备的更新换代、工业建(构)筑物的形态变化三者之间的关联性存在以下类型:[7]

第一类,该工业遗产没有工艺流程,设备的生产工艺进步直接带动行业的发展,如机器加工业。

第二类,该工业遗产虽有工艺流程,但仍以设备的生产工艺进步带来行业的发展,工艺流程仅仅反映了生产的程序。该类型还可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工艺流程的某一环节的设备极为关键;一种为工艺流程的各个环节的设备进步都十分重要。

第三类,该工业遗产以整个工艺流程或大部分的工艺流程的全面革新带来行业的进步,如化工企业。

第四类,该工业遗产的工艺流程和各个环节设备的生产工艺不断互动,某一环节设备的生产工艺的进步能带来工艺流程的改变,研发的新工艺也需要新的设备完成生产,如纺织工业。

上述四种类型科技价值的载体大行径庭,因此,动态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应关照工业遗产的类型,以确定工业建(构)筑物的演变是否由生产工艺的变革所带来。以此为依据的信息的采集还可以作为工业遗产真实性检验的依据。

在本阶段信息的采集与记录的过程中,企业社团与企业职工的介入是十分重要的。[8]如果缺少历史档案,企业社团与企业职工的帮助将成为工业建(构)筑物的年代信息、工业建(构)筑与工艺流程的关联性信息以及历次由生产工艺的变革带来的工业格局或工业建(构)筑演变的动态信息等的采集与记录的重要信息源,即使有历史档案存世,这些帮助也能大大提高工业遗产认知的速度。企业社团与企业职工提供的信息也可能会出现错误,多集中在工业建(构)筑物的年代与建(构)筑物扩建改建的时间等方面,但这不影响工业建(构)筑与工艺流程的关联性信息的采集。同时,对于有历史档案存世的工业遗产,其研究应该以历史档案为依据,企业社团与企业职工介入为辅。

在本阶段应采取图解为主的记录方式,有可能的情况下进行三维虚拟再现,以呈现工业遗产历史演变的动态过程。

(三)工业遗产改造再利用阶段的记录

《下塔吉尔宪章》与《都柏林原则》都强调工业遗产在改造再利用之后带来的变化,这些变化表面看来是实体形态的变化,然而实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改造再利用后的缺失。因此,针对变化进行的记录以相同视角的照片或测绘图表达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缺失则需要图示并附以文字说明。

综上所述,不同阶段记录的内容虽然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只要认识保护的阶段、明确记录的目的,就可以落实采集的信息与记录的方法。

四、结语

本文分析了工业遗产调查、价值评估与改造再利用三个保护阶段的记录目的,针对不同目的提出各阶段的记录内容与记录方法,在此基础上着重针对工业遗产调查阶段存在的各种“过度记录”现象和价值评估阶段工业建(构)筑与工艺流程的关联性信息、历次由生产工艺的变革带来的工业格局或工业建(构)筑演变的动态信息的采集进行分析,意在抛砖引玉,为中国工业遗产记录标准的建立与方兴未艾的工业遗产保护提供基础。

参考文献:

[1]温宗勇,杨伯钢,韩友美.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在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中的应用[M]∥朱文一、刘伯英.中国工业建筑遗产调查、研究与保护(二).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421-429.

[2]张松译.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M]∥国家文物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252-253.

[3]刘伯英.工业建筑遗产调查索引[M]∥朱文一、刘伯英.中国工业建筑遗产调查、研究与保护(二).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165-185.

[4]季宏,徐苏斌,青木信夫.工业遗产的历史研究与价值评估尝试——以北洋水师大沽船坞为例[J].建筑学报,2011(S2):80-85.

[5]季宏,徐苏斌,闫觅军.从天津碱厂保护到工业遗产价值认知[J].建筑创作,2012(12):212-217.

[6]季宏,徐苏斌,青木信夫.样式雷与天津近代工业建筑——以海光寺行宫及机器局为例[J].建筑学报,2011(S1):93-97.

[7]季宏,徐苏斌,青木信夫.工业遗产科技价值认定与分类方法初探——以天津近代工业遗产为例[J].新建筑,2012(02):28-33.

[8]季宏.天津近代自主型工业遗产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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