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艳霞
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外贸进出口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扩大到2014年的4.3万亿美元,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但是,当前支撑外贸高速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依靠劳动密集型、低成本的竞争优势已然弱化,新常态下的我国外贸发展亟需培育竞争新优势,要加快形成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综合竞争优势,实现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为此,必须大力培育以技术和品牌等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积极打造创新驱动的增长动力,促进知识产权贸易的全面推进。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必须与制度规范相结合,努力营造中国外贸发展的公平、公正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方面应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外贸立法及相关政策的调整予以重点关注。本文欲以美国2015年《特别301报告》为研究起点,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产权保护水平及其与知识产权贸易战略的关系,进而为知识产权贸易战略制定提供研究基础与支撑。
一、美国2015 年《特别301报告》分析
4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2015年《特别301报告》(下文简称报告),该报告是对全球前一年在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的总结回顾,对美国的贸易伙伴国知识产权保护综合状况进行分析,从1989年至2015年,中国每年都被评为优先观察国家,今年仍然名列其中并受306条款监督。报告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与发展给予肯定,认为中国立法、司法、行政和执法当局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广泛的努力,并从以下几方面给予综合评价。
第一,立法修改。美国对中国正在进行的法律修改普遍欢迎,如《民事诉讼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通过。但同时美国认为中国版权存在迫切改革问题,网络盗版问题严重,必须花时间仔细研究国际发展和版权行业惯例,以确保新法律提供足够和有效的保护和执行,应仔细修订著作权法。为此,美国也欢迎修订刑法,并鼓励中国加强商业规模盗版定罪的规定。
第二,司法改革。主要评价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认为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和效率。
第三,存在问题。报告指出中国在商业秘密、版权、专利、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其一,商业秘密保护严重不足。报告认为中国商业秘密窃取是一种非常严重且日益严重的问题。盗用商业秘密可能出现在各种各样的情况下,包括离职员工、失败的合资企业、网络入侵和黑客。2013年12月,美国鼓励中国的商贸联合委员会承诺一个行动计划,其中包括采取具体的行动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公众意识、严格地遵守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美国也欢迎中国2014年12月所作的承诺,将不当披露商业秘密提交给政府行政诉讼或监管,中国也将进行新的商业秘密法的立法研究。其二,政府实体软件合法化问题有待加强。中国地方政府继续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和不完整的软件资产管理工具,美国继续敦促中国政府以及国有企业只使用合法的、正版的软件。尽管软件合法化的努力已经扩展到中国的国有企业部门,但盗版软件的使用仍使得美国公司蒙受巨大损失。其三,网络盗版依然严重。尽管两国承诺增加知识产权执法,在中国大规模网络盗版仍然持续。绝大多数的媒体盒的侵权网站和应用程序用户连接位于中国,美国敦促中国继续努力提高这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其四,假冒商品盛行。在2014财政年度, 美国海关扣押的侵权产品中,来自中国的产品约占63%。美国希望在双边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问题上两国进一步增强交流合作。其五,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要求严苛。报告认为中国对待技术转让要求严苛,受政府政策所限,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利,希望通过美中商贸联合委员会的接触,保证中方实现“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应当由企业独立决定,不会被中国政府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的承诺。其五,药品专利保护匮乏。美国对中国能对药品提供多大程度的有效保护担忧,中国对制止药品的不正当商业使用、未经授权披露使用保密测试或数据等侵权行为缺乏明确规定。
报告还对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行了评价,2014年领导小组继续协调执法行动和承担特殊活动,包括关于在线市场和跨境侵权案件。美国鼓励中国继续与外国政府和版权所有者共享信息,认为领导小组可以发挥建设性作用改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
二、从《特别301报告》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据报告分析,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某些问题的总结为我国2015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及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然而,报告是根据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182节第301条款规定做出,而“特别301条款”的核心是,确定未能给予美国知识产权充分有效保护,未能给予美国有关企业市场准入的国家以及采取有效的贸易制裁措施,以改变有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市场准入方面的状况。进入后Trips时代以来,发达国家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执法水平,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为本国的优势产业营造良好商业环境,获得竞争优势。美国301条款的制定与报告的出台,某种意义上来说,乃借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美方认为外国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美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能扭转和促进美国的贸易局势。因此,美国单方面站在本国国情的基准上指出众多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颐指气使之嫌,缺乏公允。
从我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来看,2014年,中国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33863件,审结127129件,比2013年分别上升19.52%和10.82%。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24479件,同比增长50.9%。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侵权假冒案件67400件,案值9.98亿元。全国版权系统立案查处侵权盗版案件3600余件,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200余万件。全国海关共扣留侵权货物2.3万批。全国22个省建成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注重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成效明显。总体观之,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成果丰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明显提升。
近1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健康,正效应明显,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突飞猛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中国走向世界强国之路的必然选择,然而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应本着“世界眼光、本国立场、与时俱进”的原则出发,必须基于一国国情和发展的政策需要,着眼于本国的经济发展现实状况,不能盲目跟从。我国正处于经济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在遵循《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尽可能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水平,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协调。
三、知识产权贸易发展视角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位
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当前知识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成为发达国家的经济支撑,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维护发达国家自身经济利益至关重要。通过多边、双边条约的制定以及国内法的修订,全方位调整知识产权的全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全球一体化,知识产权贸易战略成为发达国家竞争的关键部分。当前,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已经从传统的比较优势转向培育新优势阶段,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以技术和品牌等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促进体现我国“智造”水平的知识产权贸易蓬勃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持何种水平值得思考。一项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知识产权出口贸易产生负的影响显著,正如Yongming chen和Thitima在2005年的一项实证分析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呈U型关系,同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一个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然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低选择不能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出口贸易的视角,应从知识产权法全球一体化背景、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国际化良好营商环境的构建角度综合考虑。利益平衡视角下,为推进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贸易稳步发展,保持相适应的、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为正确之选,其原因如下:
第一,实施知识产权创新战略需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实现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不减势的重要引擎。政府倡导创新必须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成本的知识产品进入市场面临着低成本的假冒与仿造风险,倘若市场主体技术创新遭遇侵权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将会降低其自主创新的动力,阻碍知识经济的发展。
第二,知识产权法全球一体化背景要求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法全球化最重要的表现是多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形成的国际标准,其实质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法要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国内法趋同。发达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均处于领先地位,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应较高,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制定中具有更大的话语权,公约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必须遵循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要求,保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同时,在面对发达国家主导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商机制时,应警惕其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分析美国报告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合理冷静对待,结合本国经济发展实际,制定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避免被动地、不合理地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三,知识产权贸易发展需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法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技术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竞争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在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成为遏制竞争对手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本身日益成为贸易本身的标的,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增长点。针对美方报告所指问题,我国若不积极回应,采用较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引发知识产品出口国的担虑,担心本国的核心技术外溢,被我国企业模仿制造,失去其国际市场竞争优势。已有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进口额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促进了我国知识产品进口额的增加。由是,知识产权进口贸易需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出口贸易也需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立法修改、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等各方面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有助于激励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促进国内知识经济迅速发展,进而促进知识产权出口贸易。
四、制定知识产权贸易战略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外贸面临国内外严峻挑战,急需调整贸易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努力寻求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创新驱动战略实施,推动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制定适宜的知识产权贸易战略,有利于推动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蓝图的实现。
(一)制度层面: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与外贸立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1.理性回应报告,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工作
诚然,美方报告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所指出的问题,是从美国贸易利益出发,某些评价有失公允,但也值得认真研究。针对报告所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知识产权执法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处罚程度轻、商业秘密保护不力、假冒商品盛行、药品专利保护匮乏等,应当加强执法,力争减少贸易摩擦。知识产权贸易需要构建良好的国际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国际接轨,为知识产权进口贸易扫除法律障碍,削减各出口国担虑,可扩大知识产权外溢效应,降低国内企业学习先进技术成本,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周期相应缩短,反过来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知识产权出口贸易。
此外,报告所指需加强商业规模盗版定罪、建议修改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具有一定合理性。根据我国《刑法》第217、218条、2004年两高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1年两高会同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规定的量刑起点较高,且不能涵盖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行为。虽然据《TRIPS协议》61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征所规定的最低标准为“有意且达到商业规模”,要求刑事救济措施“足以威慑”被告和其他侵权人士的水平的罚金以及监禁,我国《刑法》已达到该最低标准。但对照其他国家相关立法,我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规定的确存在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方面的规定。
2.学习借鉴美国301条款,修改我国外贸立法
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必须完善我国外贸立法。在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过于笼统,仅针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理做出规定,对于出口货物在外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形,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知识经济成为国际竞争焦点的新形势下显然不合时宜,建议可以借鉴美国301条款的做法,修改《对外贸易法》第31条,明确设置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用以确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国家,对该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进行调查,同时积极磋商谈判,力求解决争端,维护我国出口企业利益,推动知识产权出口贸易顺利发展。
(二)政策层面:引导知识产权应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
1.引导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强化知识产权应用
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倚赖于国内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实力。我国虽然跃居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出口产品附加价值低,企业仍蜗居全球产业链低端。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4月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的贸易逆差平均达94亿元人民币,另据世界贸易组织2012年的数据,中国知识产权贸易出口额只有美国的0.75%,这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4年世界第一的现况极不相称。有制造没有创造,有创造没有产权,有创造没有运用,是我国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的真实写照。长期以来我国以货物出口为主,以贴牌加工的加工贸易为发展重点,出口产品必须支付大量专利、商标许可使用费;在高新技术领域,外国的发明专利占主导地位,缺乏自主核心技术导致我国生产与销售高技术产品不得不支付巨额的专利使用费。
当前应当通过政策引导,在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过程中,将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创造并积极运用知识产权,构建产业化导向的国际化专利组合和战略布局。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培育一批具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优势企业。支持金融投资机构对知识产权实施和产业化的投资,建立企业科技创新资金支持机制,推进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许可和转化,推动出口结构向销售自主品牌产品、知识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转变。
2.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
服务型政府要求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的是知识产权政府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相对滞后,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公共投入相对短缺,公共服务的结构和布局有待优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合作供给格局有待完善。
政府要建立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行业性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专家系统,开展国别政策和市场的深入分析,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出口贸易、境外投资的国别行业指引,近期尤其要结合“一带一路”的建设,在有关国家推动保护我国出口的大型成套设备及技术等涉及的知识产权,加强安全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置;国家知识局应当针对PCT用户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国际检索报告的质量,优化操作程序,详尽提供对贸易目标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审查指南、审查流程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相关信息,为PCT用户开展海外专利布局提供优质服务;要给予政策指导和财政支持,大力扶持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建立能提供高附加值服务的商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其开展针对性的培训以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多元主体合作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供给总量;此外,针对外贸企业频频遭遇国外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遭受贸易救济调查的情况,要积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探索和研究,同时要考虑构建知识产权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问题,为知识产权进出口贸易的整体发展提供高效率服务。
(三)企业层面:增强企业知识产权贸易战略意识、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贸易战略
1. 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产品出口意识,积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发展知识产权贸易,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产品出口意识,积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在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产业与云计算、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关键技术领域率先建立知识产权海外风险应对及预警机制,增强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风险防范。近年来我国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进行海外专利布局的意识和能力都在不断提升,但广度和深度还不够。我国申请人每件PCT申请进入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虽然从1.0个提高为1.2个,仍低于世界平均进入量3.2个。以江苏省为例,该省的知识产权综合排名从2008年的第4名上升至2012年的第2名,2014年继续位列第一梯队,排在第5名,全省申请国际PCT专利1610件,同比增长35.75%,知识产权强省企业对海外专利布局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占领知识产权贸易战略的至高点,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产品的出口比重,以知识产权产品出口赢取更多的海外市场份额。
2.引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贸易战略,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推进
企业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按照企业的愿景和使命,确定自身知识产权贸易战略。企业制定知识产权贸易战略,要强调前瞻性与国际性。在注重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创造与运用的同时,要注重全球范围的知识产权布局,成熟阶段的企业还要积极运用PCT制度进行海外专利布局,构建以基本专利与专利网相结合的专利战略。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许可贸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组织机制和法律制度,明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积极主动运用知识产权贸易战略,防止他人侵权自身知识产权。同时申请外围专利、编制专利网、联合行业企业进行合作许可战略等方式,掌握主动地位,最终赢得全球市场竞争份额。
政府部门要指导和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贸易战略推进计划。我国部分企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施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示范工作。例如江苏省通过市场招标的形式引入较强知识产权战略策划、辅导实施和人才培训能力的服务机构与省内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需求的企业结合,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服务;邀请知识产权典范企业代表介绍经验、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经验交流活动,提高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实践证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示范工作,有利于“以点带面”,强化企业自主创新和提高知识产权整体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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