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民权思想的变革与发展

2015-10-28 03:12吴江龙刘伶俐
克拉玛依学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民权孙中山制度

吴江龙 刘伶俐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上海200241)

20世纪初,国家与民族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帝国主义和封建专制的双重压迫使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作为三民主义的核心,民权主义代表着孙中山对于人民权利的理解,是孙中山将人民的权利从理论转变为现实而毕生奋斗的事业,在此过程中,民权主义的内涵也得以不断完善。分析孙中山民权思想的学理,对当下中国的政治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形成时期:反抗专制和建立共和国

1894年11月24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革命团体——兴中会在檀香山成立。在兴中会盟书中,“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最终目标是“创立合众政府”,革命性是兴中会的首要特点。从1895~1905年这10年间,兴中会的活动指向“驱逐鞑虏”,而“创立合众政府”在当时还是比较遥远的目标。

1905年,孙中山领导的兴中会与华兴会、复兴会在东京合并成立同盟会。同盟会的政治纲领为孙中山提出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这16字政治纲领被普遍视为三民主义的由来。在同盟会成立前,孙中山长期流亡海外,对海外政治生态的反思使他重新思考中国的制度设计。在旅欧、旅美期间,孙中山深入考察了各国政体,认识到国家的强盛有赖于民权的实现,而民权的实现依赖于共和制度。封建专制制度“视国家为一人之产业,制度立法,多在防范人民,以保全其私产”,[1]220因此,“除非在行政体系中造成一个根本的改变,局部和逐步的改革都是无望的”[1]102。以帝王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它不可能赋权予民,任何改良主义都是不彻底的。对于共和制度的向往使得孙中山最终选择了革命之路。

这一时期,孙中山民权思想的主要内涵是“自由”与“平等”。在孙中山看来,“自由”和“平等”是一体两面,他认为“欧洲各国从前革命,人民为争平等和争自由都是一样的出力,一样的牺牲……更有许多人认为,要能够自由,必须得到平等,如果得不到平等,便无从实现自由”。[2]6911905年,孙中山在《同盟会宣言》中明确提出:“民权主义的理论……要其一贯之精神,则为自由、平等、博爱”[1]69;1906年,孙中山又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强调,用革命的手段推翻满清政府,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共和国,新政权保障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3]325辛亥革命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对于孙中山来说,民国的成立标志着民族主义与民权主义都已实现,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固守中华民国,实行民生主义”,[3]169之后他便投身于实践之中。

总体来看,虽然孙中山民权思想的诸多部分在早期阶段已经具有理论雏形,如革命程序、五权宪法等,但在民国成立前,孙中山革命的重心在于发动革命、推翻清政府、建立共和国。可以说,孙中山对民权思想的认识已经有了初步的模型。如果说推翻清政府是实现民权的充分条件,那么共和国的建立则是实现民权的必要条件。从逻辑上讲,孙中山理解的民权是制度的产物,制度不仅能够提供民权,而且能够保障民权。

二、发展时期:民国时代与制度创新

袁世凯继任总统后不久,就迅速掌控议会,推进复辟进程。此后,强人政治留下的权力真空加速了军阀时代的来临,张勋复辟,段祺瑞解散议会,军阀混战,依靠制度设计实现民权显得遥遥无期,历史残留下来的封建官僚、军阀和投机政客成为实现民权的障碍。因此,实现民权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囊括这些群体。孙中山在1916年5月发表的《第二次讨袁宣言》中,提出要不使“谋危民国者复生于国内”[3]392。

针对掌权者的不作为,孙中山敏锐地察觉到民国既有的制度是不完整的。既然制度本身不足以保障民权,那么创新便是实现民权的路径,这便是五权宪法和直接民权的由来。五权宪法早在1906年便已见诸文字,但是在民国成立时却没有成为基本制度设计。孙中山在多年之后曾经回忆道:“兄弟在南京的时候,想要参议院立一个五权宪法,谁知各议员都根本不晓得什么叫做五权宪法”[4]589-590。五权是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二次革命时期,孙中山开始大力宣传五权宪法,个中原因既包括袁氏复辟时暴露出议会制衡总统的缺陷,又包括孙中山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希冀。他认为代议制在现实中很难实现真正的主权在民,它不能给国民真正具体的民权,也不能使国民真正行使民权,因而不是真正的民权。“美国的三权宪法到底如何呢?研究的结果,觉得他不完备的地方很多,而且流弊亦不少。”[5]487流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到财产等诸多方面限制而选举出来的官吏,极易导致政治腐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3]330。防止风险产生的主要措施是设立考试院,通过考试选举官员,不拘一格选举人才,避免官员选举程序的腐败。二是议会的监察权问题,孙中山认为监察权从属于议会容易产生强势议会,而监察权架空行政机关容易造成议会专制。这就需要设立独立的监察机关,监管官吏的违法行为。可见,五权宪法比三权分立更为优越,“中国相传考试之制、纠察之制,实有其精艺,足以济欧美法律、政治之穷,故主张以考证、监察二权,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并立,合并为五权宪法”[6]61。

五权宪法完善了基本的制度设计,但民权的实现还必须在基层实施地方自治,特别是县一级的自治,即“分县自治,行直接民权”[7]35,地方自治的目的是人民能够实现“直接民权”,具体而言,就是实现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的权利。首先,选举权作为政治权利的基础,其内涵就是普选,这是对西方国家以阶级为划分标准的超越。其次,为了克服选举的风险,罢免权能够保证人民可以撤销所选官员的职务,实现“一面可以放出去,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往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8]104。再次,人民要直接参与管理和决定政治事务,必须要有实际的参政权,因此“人民制定法律的权力就是创制权”,即“大家看到一种法律,以为是很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决定出来,交到政府去执行”[3]26。最后,对于修订和废除法律的复决权,即“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是不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自己的权去修改,修改好了以后,便要政府执行修改的新法律,废止以前的旧法律”[3]194。孙中山认为,实现民权的前提是拥有这4种权利。

在这一阶段,孙中山的民权思想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孙中山在制度上的反思和创新依旧延续制度改良的路线,民众在权利的获得和保护上仍然依赖于制度本身。

三、成熟时期:战后格局与人民共和国

1919年5月,中国在山东半岛的主权诉求被凡尔赛和会拒绝的消息传回国内后,“五四运动”拉开历史新的一幕。对于孙中山的民权思想,一战后的国际政治格局和“五四运动”带来了两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即地缘政治和民族主义。正是在这一时期,孙中山的民权思想逐步发展成熟,其标志就是“以党治国”的形成和对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认识。

“以党治国”思想的提出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首先,民国初期的政局乱象给孙中山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二次革命”后,他在日本组建了中华革命党,国内政坛充斥着权力的斗争,孙中山意识到拯救中国只能重走革命之路。“是故民国之主人者,实等于初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既产之矣,则当保育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9]2111919年10月10日,孙中山将中华革命党改组为国民党,要求党员“奉行主义,宣传主义,说服和带领全国人民都信仰和奉行本党的主义”[10]282。同时,孙中山在1923年10月《党员不可以存心做官发财》的演讲中,解释道:“所谓以党治国,并不是要党员都做官,然后中国才可以治;而是要本党的主义实行,全国人都遵守本党的主义,中国然后才可以治。简而言之,以党治国并不是本党的党员治国,而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10]429。其次,陈炯明兵变是孙中山思想发生转变的重要因素。“同志”的背叛暴露出党建的弱点,涣散的党组织内投机者横行,而革命“必赖有主义、有组织、有训练之政治团体,本其历史的使命,依民众之热望,为之指导奋斗,而达其所抱政治上之目的”[10]438。最后,“以党治国”思想的提出与一战后的世界新秩序也有密切关系。凡尔赛和约彻底浇灭了国人的希望,作为战胜国的中国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孙中山自己也说:“对于来自美国、英国、法国或者其他强国的援助,我已经绝望了”[7]289,进而把目光投向了北方,他认为中国当下的积贫积弱源于军阀割据,“三次失败,皆因军人持权、党员无力,故党之主张无力”,[11]117振兴政治要学习苏联的革命历史和建党经验。“俄国革命党能以一百英里之地,应十八面之敌,三年时间,卒将内乱外患次第戡定者,因军队全属党人故也。”[10]286而中国革命“只有革命党的奋斗,没有革命军的奋斗”[12]296。因此,国民党要想革命成功,不能寄希望于军阀,而必须要有自己的军队。

“五四运动”带来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共产主义的阶级观念让孙中山认识到国民的主体应该是知识分子、农民、工人和民族资产阶级,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工人,因为“工人是与世界、国家和社会最有益处的人”[13]145。同时,民族意识的觉醒也让孙中山意识到当下中国的衰弱不是孤立的,而是在深层次上卷入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必然结果,如果不把国内政局与国际政治相联系,那么复兴中华难有希望。在此背景下,“以党治国”便与人民群众发生联系,政治宣传与政治动员的对象是人民群众,目的是建立“为一般人民所共有、非少数人而私”[5]59的共和国,这是这一时期民权思想的核心内容。

从学理分析,“以党治国”与人民共和国二者之间是不兼容的。党肩负着宣传主义、发动群众的任务,同时,作为行动组织的党必须扫除军阀、建立军队。群众不再是过去民权思想体系中权利的消极客体,而是参加革命、守卫共和国的积极主体。孙中山曾经在《三民主义》第一讲中清晰地阐释道:“现在要把民权来定一个解释,便先要知道什么是民。大凡有国体有组织的众人,就叫做民。什么是权呢?权就是力量,就是威势,那些力量大到同国家一样,就叫做权。力量最大的那些国家,中国话说列强,外国话便说列权。又如机器的力量,中国话就是马力,外国话说是马权,所以权和力实在是相同。有行使命令的力量,有制服群体的力量,就叫做权。把民同权合拢起来说,民权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14]可见,这里提及的“民权”在内涵上已不同于前文所提及的“民权”。在前面两个阶段,“民权”即“right”,可以理解为“有资格做某事”[15]183;而此处的“民权”是“power”,即“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15]42。作为革命领袖,孙中山的话语体系是以人民为核心的。但是作为“right”的“民权”,落脚点是个体意义上的“权利”,而此时的“power”指代发动人民群众形成的政治力量,其目的是争取整体意义上人民的“right”。这样的转换意味着孙中山对于“民权”的理解已经趋于成熟,两个阶段的制度发展和创新其实都是以第一个阶段民权内涵的“自由、平等与博爱”为目的的。现实的残酷使得孙中山认识到光靠政治革命以及随后的制度设计不可能保证民众权利得到实现和保障。因此,民众的权利必须依靠民众去争取,权利不是单向度的,只有实现人民群众整体的“生存权”和“安全权”,才能追求个体性权利。然而,争取权利的二元主体——群众和党,二者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如何调节二者的关系呢?在主权在民的基础上,孙中山提出了晚年最为重要的民权思想——“权能分离”,这意味着理论和实践的整合,也标志着民权思想体系的成熟。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人民本身又是抽象的,在现实中“全民治国”基本不存在,“权能分离”因而具有正当性。“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就是政治,有管理众人之事的力量,便是政权。”[16]692“政”是政权,“治”是治权,权能分离意味着政权的主体是人民,由人民管理政府,实现民权,而治理国家的任务则交给政府。“国民是主人,就是有权的人,政府是专门家,就是有能的人。”[16]722目前,学术界的诸多研究大多数认为“权能分离”为国民党的独裁提供了合法性依据。然而,对于“权能分离”的理解不能停留在孤立的层面上,而必须结合历史去解读,否则就可能陷入“理论和概念暴力”[17]19。孙中山不仅是伟大的思想家,同时也是伟大的政治家,“权能分离”的提出是在坚持人民主权的基础上为“以党治国”提供正当性依据。个体性民权的实现有赖于作为整体人民权利(生存、安全和秩序)的实现。这也意味着,孙中山清醒地意识到了民权内涵上的多元和实现路径上的渐进。

[1]孙中山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孙中山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3]孙中山全集(第1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

[4]夏新华.近代中国宪政历程[M].胡旭晟整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孙中山全集(第5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

[6]孙中山全集(第7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

[7]陈旭麓,郝盛潮.孙中山集外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8]总理全集(第1卷)[M].上海:上海民智书局,1930.

[9]孙中山全集(第6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

[10]孙中山全集(第8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

[11]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

[12]孙中山全集(第10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

[13]孙中山全集(第11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

[14]潘惠祥.晚年孙中山[EB/OL].http://www.cuhk.edu.hk/ics/21c/supplem/essay/0210025g.htm,2003-3-31.

[15][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M].吴勇,译.中国人大出版社,2012.

[16]孙中山选集(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17][美]戴维·斯沃茨.文化与权力:布尔迪厄的社会学[M].陶东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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