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岷峰+李琴
摘 要:关于P2P,从产生到爆发性成长其争论之声从没停止过,由于对其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对P2P的评价不一致,其发展目标、社会认同、成长方式及未来愿景也各不相同。从P2P本质特征分析入手,掌握P2P的基本特征,便于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矛盾,从而对P2P未来的发展前景作出科学的判断,对保持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才能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P2P其特征有本质和非本质之分,本质特征是“互联网+民间借贷”,非本质特征有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民间借贷等,P2P的本质特征已经充分表明其有美好的发展愿景,P2P有着巨大的需求市场和广泛的供给市场,同时也适应了金融市场多元化需求的大的发展趋势,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前P2P所面临的监管、信任机制等不完善造成的,这并不否定P2P生命力及生存发展的本身。
关键词:P2P;本质特征;发展愿景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9)-0018-04
一、导言
P2P借贷平台为微小群体提供了一个低门槛、简便、快捷的融资渠道。P2P借贷平台利率水平经常维持在12%-22%而且门槛低,自然会吸引逐利的民间资本,正因为如此,P2P产生后到目前出现了爆发性成长,但由于其出现不良资产较高,跑路现象较多,因而对其争论之声也不绝于耳,有肯定之,也有全盘否定的。由于对其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对P2P的评价不一致,其发展目标、社会容忍、成长手段及对未来的愿景也各不相同。对P2P的认识必须从对其本质特征分析入手,只有掌握了P2P的本质特征,才便于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矛盾,从而对P2P未来的发展愿景作出科学的判断,在制定政策时保持客观公平的态度。
二、文献综述
P2P(Peer-to-Peer Lending或Person-to-Person Lending),国内译为人人贷。英国是P2P借贷平台的发祥地,Zopa是2005年成立于英国的世界上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同年美国的Prosper成立。虽然Zopa、Prosper的成立有着时间和地域上的差异,但是他们的创业理念都是一样的,即他们都是从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角度出发,以有不同需求的客户为中心,力求通过自身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的创新为其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相对不完善,利率市场化起步较晚,商业银行对小企业和个人贷款不够完善,传统的金融机构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加之在“新常态”提倡的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P2P借贷平台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因此其在我国的异军突起也就有了充分的理由。针对P2P模式的两个“缺点”,即存款人高风险、资金流动性差,P2P在我国进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调整,产生了纯线上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平台模式这四种P2P模式,但是这也使得我国的P2P模式发展逐渐背离了其设计初衷,出现了P2P业务异化。基于这一情况,也就导致了人们对P2P的评价不一致,发展目标、社会容忍、成长手段及对未来的愿景的看法也不相同。
周鹏(2013)认为广泛意义上的P2P业务是一种银行业务即banking,但它不是银行即bank。现在社会上大部分资本都集中到银行,主要投向大企业,P2P有助于对资金进一步疏导,使其流向最需要资金的微小群体。从这一角度说,P2P业务是在做银行业务,也就是金融。人人贷研究总监王朋月(2013)将P2P借贷平台定性为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其核心是以网络为媒介,网站为平台,通过提供借贷机会和信用评价、投资咨询等,协助投资者和借款人实现直接借贷的中介服务活动。银监会王岩岫将P2P借贷平台定义于民间的信息中介,即信用中介。所谓的P2P借贷平台就是借款人在平台上发放借款标的,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而平台并不参与到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者可以省去在银行借款的繁琐手续,为微小群体提供了便利。叶湘榕(2014)认为从本质上来看,P2P借贷平台是互联网与小额信贷跨领域结合创新而生成的一种创新金融组织形式,即互联网金融。黄小强(2013)认为P2P借贷平台性质上属于从事民间借贷,并且建议在《贷款通则》或在《放贷人条例》中,将P2P平台定位于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非金融机构,赋予其“合法贷款人”的身份。
上述对P2P网络借贷观点均从一个层面对其进行了定义和评价,对我们认识P2P网络借贷性质提供了启发。但是,这些观点对P2P借贷平台的认识大多受国外对P2P借贷平台定位的影响,忽略了P2P借贷平台在中国征信体系不健全的金融市场环境下,所采取的四种模式使得P2P借贷平台的本质已从单纯的信息撮合平台变成了集存贷款功能于一身的类金融机构。显然,这些定义反映的是P2P的非本质特征,如果以非本质特征来定义P2P,难免会落入片面化、重形式轻内容的陷阱中,这样得出的结论或描绘出的愿景往往会出现方向性错误。
三、P2P的本质是“互联网+民间借贷”
P2P属于民间借贷进化形式,其本质是“互联网+民间借贷”,之所以这样定性,其依据是:
(一)事物的本质实质上是对事物的一个准确的定义。因为定义是反映事物本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对事物本质特征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洁的表述。揭示事物的本质最常用的方法是对比两类事物,从寻找它们之间的不同点中揭示事物的本质。其中,对比的两类事物共有的东西不可以成为其中某事物的本质。从本质上来看,P2P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的信息化,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有益补充,为微小群体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融资渠道。其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使得借贷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克服了信息不能对称、工作效率低的问题,通过运用信用评级、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手段降低了投资风险,使得借贷业务范围由原来的熟人扩大到陌生人之间。
(二)P2P是在民间借贷的基础上与互联网虚拟借贷平台相融合而生成的一种新事物,并呈现出新的特点与优势。首先,它很好地扩大了传统民间借贷的服务范围、拓宽了微小群体的融资渠道,同时弥补了传统银行业务嫌贫爱富、门槛高、流程繁琐的不足之处。P2P借贷平台看准传统民间借贷和传统银行业务的这一弊端,恰当地弥补了这一业务空洞,是应用“长尾理论”的一个具体实例。民众传统的投资渠道非常有限,非常大一部分资金都集中在银行,然而传统的银行往往会“嫌贫爱富”,致使有限的资源大都集中于大企业、大客户和中高端零售客户。因此,众多微小群体的筹资业务就形成了长长的业务尾部。P2P借贷平台的出现,弥补了这一业务空缺,使得资金疏导到最需要资金的微小群体,实现了资金市场的有效配置。同时,P2P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将借贷业务从传统的手工劳动中解脱出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降低了业务交易成本。
(三)P2P不是互联网与民间借贷的简单相加,而是对资源的一种重新整合,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P2P借贷平台作为一种小额信贷的新模式与传统信贷模式相比,大部分无需担保抵押、审批速度快、交易手续简单。这些特点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交易的完成更加依赖于借款人的信用。中小企业贷款信息、管理成本高、违约风险高使得传统银行金融机构通常不愿意把贷款批给这些中小企业,或者只愿意以较高的利率提供贷款。而P2P借贷平台不需要借助中介,能获得更低利率的贷款。
(四)P2P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大趋势。我国民众资本集中于银行,而且银行借贷门槛过高,这就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配置。为了弥补这一业务空白,解决微小群体融资难得问题,P2P借贷平台应运而生,并在短短的8年时间里迅猛发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P2P借贷平台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大趋势的。
(五)P2P是一种新生事物。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注册成立以来,在众多互联网金融业务中,P2P异军突起。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介绍,2009年P2P借贷平台仅有9家,2012年年末则超过200家,2013年P2P借贷平台竟然激增到2000多家。据测算,整个行业线上平台的交易额在1100亿人民币左右,线下交易额在700亿到800亿左右。相比较2012年的情况,整个行业有8倍左右的增长。无论是从平台增加数量还是交易额增长幅度,我们都不难发现,P2P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
四、P2P未来发展的愿景描述
通过参考国外发展成熟的P2P借贷平台的样本,结合我国国情现状,我们推断未来的P2P借贷平台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科技化、规范化、透明化。P2P借贷平台发展愿景即发展目标和方向主要有:
(一)P2P借贷平台准入门槛有所提高。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对P2P借贷平台的规范化发展有重要作用。首先,P2P借贷平台创始团队要对技术有了解,拥有一定数量的专门从事金融工作的专业人员,管理团队要有商业管理理念。最好还要有丰富的电商经验和风投理念。
(二)P2P借贷平台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完善的财务披露制度以及配套的审计流程,统一的坏账率计算方法和规范的财务报表填写方法。这样投资者可以方便地获得各个P2P借贷平台的有效信息,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
(三)对P2P借贷平台监管更加合理和全面。监管部门对P2P借贷平台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防止因为监管过于严苛影响其发展的活跃性。作为新兴的事物,不能否定其促进资金流动、平衡供需双方、简化冗长复杂的银行借贷手续的作用。同时,对P2P借贷平台的监管做到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综合监管与地方监管相配合,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组合,真正做到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全面监管。
(四)P2P借贷平台在发展中对消费者保护水平日益提高。由于配套机制的完善和监管机制的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有所降低。法律机制的健全使得P2P借贷平台的定位得以明确,而且一旦平台、借款人、出资人出现问题和纠纷时,可以依照法律协调处理或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五、实现P2P愿景的战略措施
(一)不断完善P2P行业法律规范。P2P行业在我国已经走过了近7年时间,监管实质性介入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台规范P2P借贷平台发展的法律法规,尽快推动《放贷人条例》早日出台,对P2P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等予以具体规定,明确界定P2P借贷平台和非法借贷中介;尽快明确P2P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同时制定《P2P借贷民事诉讼法》,一旦平台、借款人、出资人出现问题和纠纷时,可以依照该法律协调处理或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二)建立多层次监管框架。当前P2P借贷平台还存在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底,仅山东一省即爆出55家问题P2P借贷平台——有的失联,有的跑路,有的无法提现。至此P2P借贷平台出现的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成了投资人的一大担忧问题。出现这一问题主要在于交易使用的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资金支配权掌握在平台手里,中间存在不少虚假借贷业务,资金自融。若是对时间差和合同条款没有严格控制,“卷款私逃,挪作他用”等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引起的道德风险是存在的。同时,中间账户缺乏监管,也会使得P2P平台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增强。机构可以先从出资人获取资金,再用于出借。由于资金沉淀账户未受到监管,难以被及时发现并制止。资金池的形成虽然可以提高机构运作资金的便利性,但使出资人对资金用途、资金转移没有把握,从而增大出资人的风险,平台本身有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怪圈。
莫顿和博迪(2000)认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金融机构的功能比金融机构的组织方式更重要1。P2P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典型形式,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竞争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会提高效率,升级功能。所以对P2P借贷平台这一金融创新形式的监管要本着容忍的原则。考虑到我国各个方面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因素,这给P2P借贷平台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题。目前政府似乎表明从业者要自律—P2P不应发展得太大,以避免系统风险。同时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更具有灵活性,更贴近市场规律。
(三)完善征信体系。放开个人征信业务或者说征信业务市场化对P2P行业是有积极作用的,专业的团队做信用数据采集、加工和整理,有助于P2P公司利用数据创新产品,或者和征信公司共同建立某个领域的信用模型,加速P2P行业产业深化,控制风险。我国征信体系起步较晚,可以借鉴国外征信体系建立的经验。一是依托政府做好信息采集工作,运用系统做好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央行为主导的社会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二是要积极推动P2P借贷平台与征信系统对接。修订《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个人信用报告仅限于金融机构使用的规定,消除信息交换的壁垒。三是要推动P2P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建设并形成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此外,可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加大违约惩罚力度,提高违约成本。
(四)建立P2P行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在P2P行业并没有建立财务披露制度,大部分P2P借贷平台也不主动披露自身财务状况。即使有少数P2P平台会定期披露自己的财务报告,这些报告也因未经审计而缺乏公信力,而且也很难从中找到公众所关心的坏账率等指标。此外,坏账率计算的方法又是不同的,目前还缺乏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不同的P2P借贷平台因性质不同,应按不同的会计准则来填报财务报表,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因此,对P2P借贷平台的企业必须规定其实行行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在指定时间、指定地方适时公布其财务信息,接受投资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提升P2P借贷平台的担保能力。目前,P2P公司提供的担保往往通过三种模式:第一种,由公司注册资本担保。一旦坏账数额超过公司资本,造成资不抵债,这种担保也就名存实亡了。第二种,收取所有贷款额的1%作为保险金,用来赔偿遭遇坏账的存款人。但实际上,小额贷款的坏账率远高于1%,这种保险模式无法长久持续。但如果公司提高保险金比例,相应就会降低存款人的收益,失去P2P网贷所具有的高回报率的市场竞争力。第三种,通过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这种模式和用公司注册资金担保存在同样的问题,即如果坏账超过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最后买单的依然是投资人。为了提升P2P借贷平台的担保能力,一是要加强对企业的自我积累,增强企业自身抗风险、化解风险能力;二是担保的担保公司积极加入再担保体系;三是政府可设立P2P借贷平台的专业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支持P2P借贷平台的行业发展;四是要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扶持P2P借贷平台的企业发展。
(六)加强P2P借贷平台产品的管理。由于多数P2P借贷平台是从线下小贷公司或者其他民间放贷组织和个人转化而来,多数平台已经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地位。表现为直接充当投资人、借款人、担保人等角色,使得平台具有了吸储、放贷、担保等金融职能。异化的P2P借贷业务已从多个方面突破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当前对P2P借贷平台的管理的重点在规范其产品和种类与业务界面的边界上,企业开发的产品必须符合已有的监管政策底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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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P2P Development Vis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ature of P2P
LU Minfeng 1 LI Qin 2
(1Bank of Jiangsu , Nanjing Jiangsu 210005
2 School of Finance,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jing Jiangsu 210046)
Abstract:The argument about P2P has never stopped from P2P emergence to its rapid growth.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to P2P leads to the different evaluation on P2P, and its development goals, social recognition, growth methods and future vision are also different. From the analysis on the nature of P2P, the paper thinks that mastering the basic features of P2P means mastering the essence and the principal contradiction of P2P, therefore the scientific judgment can be made on the development vision of P2P in the future, and a good environment can be provided to keep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born thing. P2P is characterized with essential nature and non-essential nature, and its essential nature is “Internet + informal lending”, while the non-essential nature includes the Internet finance, credit intermediary, informal lending etc. The essential nature of P2P has fully shown that P2P has a good development vision, has a huge market demand and a wide range of market supply, and has adapted to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diversified demand of the financial market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reality are caused by imperfect regulatory and trust mechanism, which does not negate the vitality and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P2P.
Keywords: P2P; nature; development vision
责任编辑、校对:张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