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华反倾销贸易效应的实证研究

2015-10-22 03:16刘爱东曾辉祥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立案对华效应

刘爱东,周 琼,曾辉祥

(中南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近年来,印度与中国的经贸合作取得了长足发展。1995—2013年,中印双边贸易总额年均增长率高达29.29%,高出我国同期外贸总额10个百分点。然而,在双方贸易深度与广度不断拓展的同时,“中国制造”也越来越多地遭遇到印度的反倾销指控。据全球反倾销数据库统计显示,在最近的19年间,印度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高达161起,年均8.5起。2013年,中国共遭受国外74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印度对华发起了7起反倾销调查,位居首位,占总量的9.46%。印度作为中国在南亚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对中国如此大的反倾销力度势必会影响我国企业对印度的出口,并且由其带来的示范效应也不容小觑。

WTO成立以来,在各成员国贸易额飞速增长的同时,反倾销案件数量也不断攀升,反倾销的效应也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反倾销的贸易效应包括贸易破坏效应、贸易转向效应、贸易偏移效应和贸易抑制效应。针对贸易破坏效应,国外学者重点研究了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包括肯定裁决和否定裁决)是否会产生不同的贸易破坏效应。Staiger[1]收集了美国1980—1985年反倾销案例年度数据,并将其按标准工业分类整理归纳后进行回归分析,发现不论反倾销案的终裁是否为肯定性裁决,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措施都具有较为显著的贸易破坏效应。Krupp[2]根据美国化工行业1976—1988年反倾销涉案的17种产品的月度数据,统计分析了涉案产品在反倾销申诉、立案、初裁和终裁多个阶段进口量的变化情况,发现不论终裁结果如何,反倾销调查会使涉案产品的进口量下降。Prusa[3]通过分析发现反倾销案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会使被申诉国的出口量减少30%~50%,并且即使终裁不征收反倾销税也会使得被申诉国的出口量有所下降,即反倾销调查的贸易破坏效应存在。同时,国外也有不少文章研究了其他贸易效应,Bown[4]通过收集美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后1992—2001年日本向其他37个国家产品出口量的变化,实证分析了美国的反倾销措施有明显的贸易转向效应和贸易抑制效应。

国内学者对反倾销贸易效应的研究起步较晚。沈瑶[5]等人以丙烯酸酯为例从反倾销措施导致的贸易转向效应角度对我国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认为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具有很大的贸易转向效应。鲍晓华[6]通过评估1997—2004年我国对外反倾销的救济效果,认为尽管我国对外反倾销的贸易转向效应对贸易破坏效应存在抵消作用,但是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还是有明显的效果。向洪金[7]通过构建“两国三地”价格竞争模型从理论上对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效应进行了分析,并且利用2002—2007年美国对华纺织品反倾销案例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存在负的贸易破坏效应和正的贸易转向效应。刘重力[8]、陈汉林[9]、冯宗宪[10]、杨仕辉[11]等人分别选取中国不同的贸易伙伴检验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偏移效应、贸易破坏效应、贸易转向效应和显示性比较优势。

国内外已有文献主要是基于反倾销申诉国的立场研究反倾销措施的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向效应,并且大都是基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数据,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较少。本文在剖析印度对华反倾销特征的基础上,从被申诉国的角度实证研究印度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带来的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偏转效应,有助于更深入了解和定位中印双边贸易关系,为我国政府及企业制定出口政策和应对印度反倾销调查提供借鉴。

二、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一)印度对华反倾销趋势分析

自WTO成立至2013年,共有32个国家对华发起989起反倾销调查(见图1)。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排名前十的国家依次是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巴西、土耳其、澳大利亚、南非、墨西哥和哥伦比亚,其中印度以161起超过欧美成为对华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同时,从印度对外反倾销案件统计数据(见图2)来看,印度在1995—2013年对外共发起702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对中国的以161起高居榜首,占到总数的22.93%。由此可以看出,印度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形式非常严峻,应当得到中国的重点关注。

图1 1995—2013年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前十名国家

图2 印度对外反倾销前十名国家和地区排名

另外,根据印度商工部官网资料,印度对华发起的第一个反倾销案件是1994年1月7日立案的异丁基苯案。此案最终裁定向中国征收10634卢比/公吨的从量反倾销税。数据统计显示(见图3),2001年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数量以14起达到第一个高峰,占印度对外发起反倾销总数的17.7%;2002年以后,印度对华的反倾销案件绝对数量虽有所下降,但是比重却在上升,除2003年占比只有13%以外,其他年份均达到20%以上;2005年占比达到40%;2008年,印度对华反倾销迎来第二次高峰,达到了史上最高的15起。

图3 1995—2013年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数

中国从2006年开始已成为印度第一大进口国和第三大出口国,是印度非常重要的贸易伙伴。对于中国来讲,印度虽从2005年取代加拿大成为中国的第十大贸易伙伴,中国对印度的出口额在中国出口总额中的占比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从1995年的0.52%到2005年的1.17%再到2013年的2.33%。尽管如此,其在中国外贸出口中的地位并不高,和中国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出口量是不可相比的。

(二)印度对华反倾销产品类别分析

较之其他国家,印度对华反倾销指控频繁,但与庞大的案件数相比,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行业分布相对集中,主要是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塑料橡胶产品、贱金属及其制品、纺织品及其原料等部门。

根据Chad P.Bown的全球反倾销数据库资料,表1汇总了1995—2013年印度对华反倾销产品类别。由于该数据库提供的是每年度发起反倾销的具体产品案例,本文通过产品的HS编码与海关分类的对应关系,将相关数据进行归类加总得出了表1所示的前5类产品。

表1显示,我国的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塑料橡胶产品、贱金属及其制品、纺织品及其原材料等5类产品是印度对华反倾销的重灾区,占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总数的86.67%。其中化工产品最为突出,19年间共受到印度75次反倾销立案调查,平均每年3.95起,占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总数的46.58%。1995—2013年,印度每年至少有1起针对中国出口的化工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2001年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甚至达到了10起。

表1 印度对华反倾销的前5类产品(1995—2013年)

印度对华反倾销涉案产品集中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中印的出口产品结构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根据商务部官网国别数据资料(见表2),2013年印度出口主要商品构成和印度自中国进口主要商品构成的前十位商品具有很大程度的雷同。

表2 2013年印度主要出口商品与从中国进口主要商品构成情况

对比表2中的数据可以发现,中国和印度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密集型产业方面同样具有比较优势,如化工、纺织等行业。从中国进口此类印度主要出口的商品会给印度的国内产业带来较大的竞争压力,特别是对于那些印度出口占比小于从中国进口占比的产品,比如化工产品、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其制品等。因此,印度就会采取反倾销措施给予国内相关产业一定保护。对印度来说,机电产品的进出口差别较大,但却不是反倾销的重点产品,主要是因为印度从中国进口的机电产品与印度本土的产业形成了较好的互补,使得中国向印度出口的机电产品受到反倾销程度相对较弱。

三、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分析

(一)数据说明

本文根据Bown整理的全球反倾销数据库,以印度在2004—2012年期间对华立案且已作出裁定的56个案例为样本,并根据每起反倾销调查案涉案产品的HS编码章号,将56个具体案例按年份归纳为涉案的32章,以便下文对可获得数据进行分析。涉案产品税号则来自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和印度商工部官网,中国向印度出口金额以及涉案章的出口总金额的年度数据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

按照WTO反倾销协议以及印度反倾销法律规定,申诉方在申请反倾销立案时所使用的材料数据一般为申诉立案前1~2年,而鉴于从申诉到终裁最长时限为36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540天。而从各国反倾销实践来看,为了尽快保护本国利益,各国均有逐渐缩短这一时限的趋势。因此,通过统计反倾销申诉立案后1~3年的涉案产品贸易数据就可以观察反倾销调查带来的贸易效应。本文对每一涉案章选取了连续5年的出口数据:反倾销申诉前两年的数据、反倾销申诉立案当年的数据以及反倾销立案后两年的数据。

由于不同反倾销案件涉及的商品贸易量的差别很大,我们将出口金额绝对值转换成各年度数值相对于申诉当年数值的变化百分比来进行,以此来减少分析上的不便。

(二)印度对华反倾销贸易转移效应的统计分析

1.中国向印度出口涉案产品数量的变化

印度对华实施反倾销调查,对中国向印度出口涉案产品数量的影响各有不同,如图4所示。本文将按不同年份归纳的32个样本分成三类,其中分图(a)包含了反倾销申诉立案后第二年中国向印度出口的产品数量开始下降的产品,共有6种;分图(b)反映了受反倾销申诉影响较小、向印度的产品出口量没有回落的17种产品;分图(c)反映了反倾销申诉第一年中国向印度出口产品数量有所下降的9种产品。

如分图(a)所示,2006年的塑料及其制品、2007年无机化学品、2007年有机化学品等6种分章产品在申诉后第一年中国向印度的出口量继续上升,第二年的出口量有所下降。其中2007年的杂项化学品、2007年的有机化学品的下降幅度达到了30%以上,而其他4种产品的降幅较小,平均水平只有3%。但此种现象与相应案件征收的反倾销税却不成正相关关系,如2007年的杂项化学品所征收的反倾销税是97%,其降幅是59%,而后4种产品中2006年的塑料及其制品所征收的反倾销税是197%,但其出口降幅只有1.3%。

分图(b)中包括了2006年的铝及其制品、2006年的无机化学品、2007年涂料产品、2009年无机化学品等17种在申诉后两年内的出口量没有回落的产品。其中申诉后第一年除了2008年机械器具及零件的增幅没有超过申诉当年外,其他16种产品都超过了基年的水平。并且在申诉后第二年出口量都有所提升,特别是2006年的铝及其制品、2006年无机化学品以及2009年的塑料及其制品。

分图(c)中2008年的钢铁制品、2008年的陶瓷产品、2008年的塑料及其制品等9种产品在申诉后第一年中国向印度的出口量有所下降,但在第二年总体呈回升趋势。其中2008年钢铁和陶瓷产品的降幅最大,第二年回升的幅度也小于基年,但是此两种产品最终是没有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因此估计2008年涉案产品在申诉后第一年出口变化的总体态势与金融危机是有密切关系的。

图4 中国向印度出口产品数量相对申诉当年的变化

综上,32个案例中没有出现申诉当年以后连续两年出口量下降的情况,对于部分产品在某一年出现出口量下降的幅度也都偏小。因此,从中国对印度出口量的角度分析,印度反倾销调查的实施对我国向印度的出口量没有明显影响。

2.中国向印度出口涉案产品市场份额的变化

中国向印度出口涉案产品数量的市场份额变化如图5所示。

本文仍将按年份归纳的32个涉案产品划分成三大类。其中,分图(a)反映了申诉后第二年中国向印度的出口涉案产品数量的份额有所下降的9种产品;分图(b)反映了申诉当年开始连续三年市场份额稳步上升,无下降现象的11种产品;分图(c)反映了申诉后第一年出口产品市场份额有所下降的涉案产品。

图5 中国向印度出口涉案产品数量的市场份额变化

分图(a)中,2006年的有机化学品、2006年的钢铁制品、2007年的杂项化学产品、2008年的化学纤维长丝等9种产品在申诉立案后第二年中国出口印度的产品市场份额开始有所下降。其中,2010年的钢铁制品的波动幅度最大,在申诉立案后的第一年中国向印度出口该产品的份额市场增加了47.5%,第二年的增幅虽有所下降,但仍远远高于基期水平。其他产品中除了2006年的有机化学品和2009年的有机化学品在第二年的出口份额低于立案当年外,剩余6种产品虽在第二年的份额有所下降,但是分别都高于基期份额1%~3%。

分图(b)中,包含了2006年无机化学品和铝及其制品、2007年涂料、2009年机械器具及零件等12种产品。此类产品在申诉立案后的两年内中国向印度的出口份额一直保持着稳中有升的势态。所有产品的出口市场份额幅度变化在2%以内,这说明反倾销立案对这12种产品的出口份额影响不大。

分图(c)中,2007年有机化学品、2008年陶瓷产品和橡胶及其制品、2009年无机化学品等11种产品中有6种受反倾销立案影响比较显著,分别是2007年有机化学品、2008年陶瓷产品和钢铁产品、2009年无机化学品和电机及其零附件、2010年有机化学品。它们在第一年的出口份额有较大幅度下降,第二年虽有所上升,但仍未超过立案当年的水平。剩余5种产品虽在第一年内份额有所降低,但不够显著。

综合以上3个分图我们可以看出,本文所研究的32个案例中,只有2007年有机化学品、2008年陶瓷产品和钢铁产品、2009年无机化学品和电机及其零附件、2010年无机化学品等6种产品的出口份额受到印度反倾销立案的显著影响,其他产品中有12种出口市场份额是持续上升的,另外14种产品在立案后一年内或者第二年内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都不大。因此,从市场份额角度来分析,印度对华的反倾销立案对中国向印度出口涉案产品的份额影响是存在差异的。

(三)印度对华反倾销贸易转移效应的实证分析

1.模型设定

本文的实证模型主要借鉴了Bown和Crowley(2004)的模型,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出口数据进行了部分改善。主要通过两个方程来研究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贸易效应,方程1用来分析贸易破坏效应,采用的数据是中国向印度出口产品的金额比重;方程2用来研究贸易偏移效应,其数据采用的是中国向印度以外的其他国家出口产品的金额比重,两个方程拟采取如下同一线性模型:

其中,YN,i为涉案产品N 在t时点中国向印度(其他国家)的出口额占当年中国出口总额的比重;X1N-i表示产品N在申诉立案前一年中国向印度(其他国家)的出口额占当年出口总额的比重,用来反映涉案产品在立案前的出口正常规模;X2N=(Xt-1-Xt-2)/Xt-2表示涉案产品N 立案前一年较之前两年的出口增长率,反映了不受反倾销影响下中国出口的年度变化率;DN为印度对华涉案产品反倾销采取的最终措施:如果印度对中国产品征收了反倾销税,则该值为1,若无损害结案则为0;T1和T2为时间滞后变量,当t与其下标取相同时段点时为1,否则就为0,此指标反映了立案后的不同年度中国出口的变动趋势;μN,t为随机干扰项。

模型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3、表4所示。

表3 贸易破坏效应分析主要回归变量的统计结果

表4 贸易偏移效应分析主要回归变量的统计结果

2.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选取2004—2012年印度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并已结案的案例为样本,对样本的处理以及选用的时间段数据与统计分析相同。关于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例结案结果数据来源于全球反倾销数据库。

3.实证结果及分析

本文采用了Eviews6统计软件对以上数据进行回归检验,以此来分析印度反倾销立案对我国出口的贸易效应,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印度对华反倾销贸易效应回归结果统计

从表4可以看出,印度对华反倾销立案对中国向印度出口的贸易破坏效应与向其他国家出口的贸易偏移效应不显著。从方程1中中国向印度出口额的比重来看,反倾销立案后的两个时间滞后变量T1和T2的回归系数都为正数,且都在5%的显著水平是显著的,由此可知,印度在对华实施反倾销调查后两年内中国向印度的涉案产品出口额比重并没有下降,反而分别以0.09%和0.28%的速度小幅增长,这说明印度对华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并没有引起贸易的破坏效应,这与美国对华发起反倾销措施具有显著的破坏效应有所不同,可能的原因是由于印度与中国之间相对于各自的贸易重要程度不同引起的,中国虽已成为印度的第一大进口国和第三大出口国,但是对于中国来说,印度的贸易重要地位只是屈居进口的第17位和出口的第8位,与位居第一的美国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即使印度对华采取如此频繁的反倾销措施,也并没有降低中国与印度的相关贸易往来。相反,方程2中的时间滞后变量T1和T2的回归系数都为负数,即在印度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的两年内中国对其他国家的涉案产品出口额比重在下降。说明印度对华反倾销并没有促使中国增加对其他国家的出口份额,反而在立案后两年内份额还有所减少。究其原因,其一,可能是因为方程2中的反倾销立案前正常的年度出口变化率X2N的回归系数为负数,即中国向其他国家的出口额规模在没有印度对华反倾销立案情况下本身就有下降趋势,以致后面几年出口额有所下降;其二可能是因为印度对华实施反倾销本身存在示范效应,其他国家也会由此对中国的涉案产品产生预防心理,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不受损害,因此,印度对华实施反倾销的贸易偏移效应也不明显。

在以上方程回归结果中,X1N-1的回归系数都为正数,其回归系数不仅较大且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也非常显著,说明不论是中国向印度出口还是中国向其他国家出口,出口的初始规模都对产生反倾销措施后的出口额有最大影响。最后从反倾销征税政策来看,DN的偏回归系数为负,且其P值在10%的显著水平下是不显著的,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最终结案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只要反倾销申诉得到立案,涉案产品都会受到影响,对于中国向印度出口额比重就会下降,而中国向其他国家的出口额比重就会有所上升。

四、结论及启示

本文通过统计分析了2004—2012年印度对华实施反倾销后中国涉案产品向印度的出口额和出口市场份额的变化,并实证检验了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贸易破坏效应以及贸易偏移效应。二者的结果一致表明,尽管中国是印度反倾销的头号国家,但印度对华实施反倾销调查对我国的贸易效应并不明显。然而,作为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之一,印度未来的国际市场价值不可低估,中印两国的双边贸易往来也会越来越频繁。因此,中国不能因为目前印度对我国贸易重要程度不高,而忽视应对印度的反倾销调查;相反,应该加强预防和应对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措施,保护本国产业的同时维护双边贸易的正常发展。本文认为,应该由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自身三管齐下,共同行动。

第一,中国政府对外应积极与印度沟通,申明遵守WTO贸易规则,反对以反倾销名义来实行贸易保护;对内加强宏观引导,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联合行业内企业积极应诉。

第二,行业协会在充分协调国内企业与国家机关、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同时,积极配合和辅助国家机关的调查,及时代表企业准确反映行业情况,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在行业内部发挥协调各企业之间的利益,研究应诉模式,评议筛选律师,确定费用分摊方法的职能。

第三,对于企业自身而言,应该树立反倾销意识,建立适合本企业的预警机制。积极配合反倾销申诉和调查工作,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科学地进行反倾销应诉决策。此外,在增强自身产品竞争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实现出口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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