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娟
【摘要】本文针对盘锦市集约用地现状,对面临的工作问题提出一些对策,仅供参考。
【关键词】盘锦市集约用地现状;问题对策
一、盘锦市节约集约用地现状和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盘锦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采取统筹计划用地、提高门槛节地、盘活存量用地、土地整理造地、增减挂钩增地、部门联动管地等措施,在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有效途径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
1、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逐步建立起来。通过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的意义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曝光各种浪费土地现象,在全社会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正确舆论导向。
2、建立健全了用地规划管控机制。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任何建设用地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建立健全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了各县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市的兴隆台区、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全部通过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达标评审。
4、建立健全了批后监管新机制。通过建立起批后公示、开竣工申报、跟踪巡查、监管警示、内部审查把关、部门联动、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和采取“一牌、一卡、一书”的监管形式,使监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有力地促进了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5、建立健全了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土地管理责任,创新巡查机制,对违法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置。
二、节约集约用地面临的问题
尽管我市在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面做出了许多尝试和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应该看到节约集约用地仍然面临许多的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1)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还只是停留在口头上,“以地招商”和“市长(县长)项目”仍然存在。
2)闲置和低效用地大量存在,特别是对低效用地的认定和处罚还没有依据,处置难度较大。
3)项目用地预审,特别是有关控制指标的把关,需要经贸、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因而,要真正把好预审关,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4)开竣工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有的开工不申报,有的竣工时间一拖再拖,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难以落实。
5)由于政府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协调沟通不力,致使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
三、全面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对策
借鉴各地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成功做法和遇到的困难、问题,建议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文件,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努力做到“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严监管”,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1、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共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
2、建立项目预审论证制度。对新上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根据投资强度、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投资额较高或用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或者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各地政府牵头,组织发改、环保、建设、規划、财政、国土等部门,对拟引进项目的政策符合性、可行性、必要性进行集体研究论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用地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坚决“一票否决”。
3、建立分期供地制度。对符合城乡规划、用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认真研究对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分期供地的地块,原则上是控规中确定的完整地块,规划部门一次性或分期下达规划条件。分期出让时,土地出让年期与首期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
4、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建议出台激励政策,鼓励项目单位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下,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实现小占地,多产出。
5、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年限。目前,大部分地方的工业用地,都以50年的最高期限对外出让,这个期限远远大于绝大多数的企业寿命。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出让年限,将工业用地出让年限调整为10年、20年、30年不等,原则上不再以最高年限出让。
6、建立项目用地申请承诺机制和投资强度、税收复核制度。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时,项目所属单位要向所在地政府提交用地申请及承诺,并签订用地协议书,内容包括:投资强度、亩产税收、开竣工时间等,项目竣工或工业项目投产一年后,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复核其投资强度或总投资额以及亩均税收是否兑现。投资强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追加投资或按比例退还土地;亩均税收未达标的项目,限期整改。
7、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一是严格开竣工管理制度。用地单位应当在项目依法开工(即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竣工前(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15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在用地单位申报的开工、竣工日进行现场踏勘。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的,用地单位须报告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严格推行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搞好配合,确保土地复核验收制度落到实处。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国土部门不予受理土地抵押登记,不得兑现投资合同约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三是多措并举,搞好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工作。要视不同情况,按照“一地一策、以用为先、集约使用、依法处置”的原则,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和整合力度,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国土、财政、审计、规划、法院、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强力推进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工作。
8、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以保证用地单位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对已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受让方需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协议,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出让合同按期开工、竣工的保证。项目按期开工经现场核查后返还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项目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非因政府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的超过约定开竣工日期的,每超一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1‰的违约金上缴国库,直到扣完为止;竣工核验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出让合同违约金缴入财政,并按出让合同约定追究有关违约责任。
9、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严格保护耕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努力盘活存量土地,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