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欣 闵诗文
【摘要】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台风、海啸、地震、特大风暴潮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形成的,有着能给人类带来财产损失和危害生命,对国家的社会经济能够形成严重影响的风险进行风险转移的保障。目前,巨灾保险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说明,每个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照本国的国情来对巨灾保险进行定义的。由于各国的经济水平、法律制度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进而各国的巨灾保险机制也会有所不同。本文对国外已经实施的巨灾保险机制进行了简单的概述,并对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简单的构想。
【关键词】 巨灾风险 需求 保险机制
一、引言
巨灾风险是指对因台风、海啸、地震、特大风暴潮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形成的,有着能给人类带来财产损失和危害生命,对国家的社会经济能够形成严重影响的风险。我国是一个灾害种类多、分布面积广泛、发生频率高的国家,除了火山爆发灾害外,我国几乎有着所有的巨大自然灾害。目前,我国主要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积极配合的管理方式来治理巨大灾害风险的,还未形成一系列完整的机制体系,但我国一直在积极地探索总结,2006年我国明确规定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
2008年,我国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近69227人死亡,17923人失踪,373643人受伤。如何应对损失,仅仅依靠政府的帮助是远远不够的。巨灾保险是对巨灾风险进行风险转移的有效方式,是我们面对巨灾的必要选择。
二、巨灾保险的需求
巨灾保险的需求是保险需求的种类之一。保险需求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消费者愿意而且能够有能力购买的产品,巨灾保险需求即消费者愿意而且能够有能力购买巨灾保险产品的需求。巨灾保险需求分为微观需求和宏观需求两种,微观的巨灾保险需求主要是从微观的角度去分析的,考察了微观主体间的相互关系,这不仅受到他们所在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还受到微观主体自身投保意愿的影响。宏观的巨灾保险需求是从宏观的角度分析的,强调的是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对其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各个微观巨灾保险需求的总和即宏观巨灾保险需求。
巨灾保险需求与一般的保险需求有所不同,巨灾保险需求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价格弹性方面,巨灾保险需求比一般的保险需求更加缺乏弹性,与收入成反比,收入越高,对其购买的需求越少;在关注点方面,一般保险的需求通常面临的是小概率大损失的风险,而巨灾保险需求面对的则是极小概率却有着极大损失的风险,因此巨灾保险需求强调的是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在风险认识方面,目前一般保险产品已经进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家庭,有更多的人越来越了解一般保险产品,但对巨灾保险产品还不够了解,大家普遍认为巨灾损失发生的概率很小,基本上是不会发生的。由此看来,大家对巨灾保险需求的认识还远远不够。
三、国外的巨灾保险机制
1、日本的巨灾保险体系
日本是一个地震灾害频发的国家,一共有270多座火山,其中有80多座火山是活火山,所以地震是日本巨灾保险研究的主要方面,并且还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巨灾保险体系,有着丰富的经验,对我国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在20世纪中期,日本颁布了《地震保险法》,该法律明确说明要建立地震保险体系,让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负责,有效地实现了政府和市场的结合。
日本还专门成立了组织具体推进和执行地震保险体系,例如:日本建立了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对于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地震保险,此会社将进行全额分保,他们根据地震险的保单,一部分留给自己,一部分分给原保险公司,还有一部分分给政府。
2、美国的巨灾保险体系
(1)政府主导实施的巨灾保险计划。美国的自然环境情况和中国的有些类似,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也常常遭遇巨灾的威胁。因此,对于巨大灾害,美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巨灾保险计划,例如:联邦农业保险计划和洪水保险计划。
(2)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巨灾有着极小概率极大风险的特点,可以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对巨灾保险的风险进行转移。但是,美国的巨灾再保险供给并不是很多,而消费者的市场需求却不断的增加,导致供不应求,价格急剧上涨,因此保险公司把资本市场作为巨灾风险分散和转移的方式。
3、欧洲相关国家的巨灾保险机制
欧洲相关国家的巨灾保险机制在实施的方式上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强制性巨灾保险机制,其强制性是以法律为依据,对巨灾保险进行严格的规定,把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作为多渠道风险分散和转移的途径,把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作为销售方式。另一种是非强制性巨灾保险机制,也就是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在市场的销售中已经覆盖了巨灾保险责任,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购买的时间和方式。在承保的主体上大體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由国家承保,二是由商业的保险公司承保,三是由国家和商业的保险公司一起承保。
(1)英国的洪灾保险体系。虽然英国的洪水灾害并不是非常的严重,但在20世纪中期,就引起了英国政府的重视。20世纪60年代初期,英国在发生了好几起巨大的洪水灾害以后,英国政府开始关注防洪工程,还对非工程的措施也越来越重视,例如:英国政府同保险行业签订了一份协议,此协议为“君子协定”,该协定对政府和保险行业在发生灾害期间各自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政府可以利用权力来建立一些防洪工程体系,使得保险的损失可以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保险行业要向发生洪灾的地区提供财产洪水保险,使得能够给受灾地区提供经济的补偿,这一制度的建立,给英国人提供了很大的保障。
(2)土耳其的巨灾保险体系。土耳其也是一个地震频发的国家,每次地震后都会给土耳其国民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其政府认识到一定要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来减少灾害给国家带来的危害,2000年,土耳其政府成立了巨灾保险基金,这也成为了发展中国家新的飞跃。土耳其的地震保险是由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和世界银行一起经营的,政府通过法律的方式,强制性要求城市居民必须购买地震保险。
四、完善我国巨灾保险机制的构想
1、明确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思想
我国巨灾保险机制的建立一直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思想并不是很明确。在完善我国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有些人片面地认为政府适当的退出会有利于经济体制的完善,在这样的思想下,完善巨灾保险体系似乎就成为私营保险公司的事了。但从经济学角度看,作为公共产品的巨灾保险,是需要政府来予以管理的,政府要是退出,会对巨灾保险体系的完善产生很大的阻碍。因此,我国应该明确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思想,设立相应部门来有效地解决巨灾保险机制的问题,同时还应该积极地引导社会群众参与到巨灾保险机制的建设当中。
2、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需要成本的,由于巨灾保险有着极小概率极大风险的特点,因此巨灾保险制度的成本可能会比一般制度的成本大。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政府监督的方式,来有效合理地控制巨灾保险制度的成本。
目前,在行政上,我国的保险行业是由国务院进行管理的,在业务上,是由保监会来直接负责并予以监督的,保监会作为国务院的一个直系事业单位,并不是行政单位,但是国务院授予其权利,同意保监会对我国的保险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可是,保监会在我国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所以,未来我国应该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来减少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成本。
3、制定并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对完善巨灾保险机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外对巨灾保险非常的重视,他们建立了许多法律条文,使得巨灾保险能够有法可依,他们的法律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例如:美国洪水保险计划、法国的《THE FRENCH NAT SYSTEM》、日本的《地震保险法》等。由此看来,国家建立的法律法规便成了巨灾保险的法律保障。目前,国内对巨灾保险风险的转移能力还很有限,要想建立一套完整的巨灾保险法律将会是一项很复杂的工程,它涉及的领域广泛,因而我们需要有长远的计划,去一点一点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
4、加强我国与国外巨灾保险的交流
要想更好地完善我国巨灾保险的机制,就需要加强与国外的交流,不断学习国外成熟的经验,例如:英国的“君子协定”,此协定为其政府与保险行业签订的一份协定。该协定对政府和保险行业在发生灾害期间各自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建立巨灾风险共同分摊的机制,可以使政府和保险行业共同合作,有效减轻巨灾所带来的负担,此协定对我国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同时,各个国家的相关人士也应该经常一起探讨和交流有关巨灾保险的办法,尤其需要交流关于巨灾保险方面的成熟经验。
在化解巨灾风险方面,我国不要只局限在本国范围内,而应该寻找一个更大的空间,才能够更有利于分散风险,我们可以通过国际再保险的方式,来扩大我国分散风险的范围。另外,我国也可以把本国的巨灾风险以证券化技术的形式转移到国际市场上,进而有效地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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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