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合同违约责任的正确认识与运用

2015-10-21 20:00刘苇
新西部下半月 2015年2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认识

刘苇

【摘 要】 本文论述了违约责任的概念与误区、选择与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优点和违约金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以期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认识违约条款的重要性,合理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数额,确保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合同;违约责任;认识;运用

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忽视违约责任条款的具体约定,往往造成对方违约时,守约方遇到不好计算损失范围和举证困难而不能得到全额赔偿的客观情况。正确认识并重视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不但可以避免诉讼举证困难等问题,而且可以及时高效的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十分重要。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简单的说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些都是违约责任的概括性规定,日常经营中我们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要求违约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合同违约责任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有效的形式之一,违约责任约定恰当,不仅可以直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维护守约方的权益,还能省去更多的诉累。

二、违约责任的约定误区

大多数单位通常认为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可有可无,忽视违约责任条款的重要性,实际上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质量,对一份合同的全面履行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实践中,多数单位缺乏合同风险防范意识,通常认为双方长期合作从未发生过纠纷也不可能发生纠纷,起草的合同条款非常简单,根本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有的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具体约定,认为合同不过就是价款结算的依据而已,对待违约责任条款更是认为只要提到即可,常见的约定如:“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方违约时应赔偿守约方的所有损失”等,表面上看虽然拟定了违约责任条款,但由于约定笼统,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使得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一旦一方违约,守约方根本无法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有效制约违约方,非常被动,造成的损失也往往不能得到全额赔偿。

三、违约责任的选择与约定

一份完整的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违约责任设定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被动地位,关系到守约方的权益遭受损害后,能否最大限度的得到赔偿。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自行选择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当事人基于合意约定的具体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在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时,应充分预见各种可能的事件,并对后果予以具体明确的约定,也就是说应尽可能预见未来对合同履行有影响的种种因素,然后进行逐一明确约定。由于违约的种类繁多,在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首先应根据合同类型合理选择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其次是要约定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最为直接的就是简单明了的约定违约金,也就是说在合同签订时,预先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由于违约金用数字表示,一目了然,不易产生歧义,只要合理确定违约金的承担数额即可。如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出卖方不能交付货物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这样在合同具体履行过程中,出卖方如不能交付货物的,买受人就可以直接依据本条约定内容要求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四、违约金条款的优点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可以事先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及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简便易行的特点。只要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事人一方如果出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而且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损害为责任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在违约行为未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守约方依然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在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时,违约方不但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而且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反之,如果合同中未具体约定违约金条款,当对方违约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一般违约方都不会轻易认可守约方计算的损害赔偿数额,即使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守约方不但要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还要证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额等,结果往往因守约方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而不能得到法院的全面支持,从而给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造成被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五、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条款时,应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合理确定违约金的承担比例或数额。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有的单位为了省事而采用统一的合同模板、不区分合同的种类、性质及标的额大小,均采用同一违约金标准或数额,造成有的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不能起到有效约束违约方违约责任的作用。因此,在约定合同违约金标准或数额时,切忌一概而论,一定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的合同具体分析对待。简单的说,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数额时宜高不宜低,由于该条款是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使产生纠纷时,法院也不会主动依职权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就算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违约方只有提供了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只要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法院一般不会给予调整。对于法院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整的,也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做出裁决。因此,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一定要尽可能合理,同时又能对双方当事人真正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综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重视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真正认识到违约条款的重要性,合理约定违约责任,特别是可以选择约定违约金的形式,预先确定违约金的数额,促使合同双方谨慎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的订立目的,确保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从而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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