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龙 石井川 李峰
案例:年近六旬的老张上有一个80多岁的老父亲,下有两个儿子。他大儿子在城里做生意,小儿子在农村务农。去年下半年,老张进城帮助大儿子照顾生意。进城前,他把自己的老房子和承包地留给了小儿子,并与小儿子签订了“转让”赡养义务的协议,要求小儿子照顾张大爷。可老张进城后,小儿子作为小孙子,对张大爷照料得并不那么尽心:首先是屋子不暖和。入冬后,天气特别冷,因柴火供应不足,张大爷屋内冰冷;其次是吃不好。因小孙子送饭不及时,张大爷常吃冷饭,有时还吃剩饭。因为屋子冷、吃得差,张大爷患了重病,小孙子还不愿送他去医院看病。张大爷实在挨不下去了,便要求老张回到家中承担赡养义务。但是老张认为已经和小儿子签订了“转让”赡养义务协议,且大儿子的生意忙,脱不开身,不愿回去。无奈,张大爷一纸诉状将老张告上法院。接到法院傳票的老张,满腹怨气,怨小儿子更怨老父亲,认为现在老父亲住不暖、吃不饱、有病得不到医治,一切问题都应当由小儿子负责,张大爷不应再告他,而应告他的小儿子。
说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根据这些规定,老张的想法是错误的,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不可转让的。除非有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形,孙子女才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老张与小儿子签订的“转让”他老爸赡养义务的协议无效。
赡养义务不可以转让,但照料等赡养义务的履行可以委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委托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有偿委托的受托人,必须按合同的规定或委托人的指示,履行被委托的事项,不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受托人按合同或指示履行委托人的委托事务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老张把照料老父亲的义务委托给了小儿子,小儿子没有尽到委托义务,张大爷起诉,老张仍是被告。所以无论转让也好、委托也好,子女为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都是逃避不了的。至于老张的小儿子不尽委托义务,老张追究小儿子的违约责任,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与老张对老父亲应尽的赡养义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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