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省老干部工作部门在走访慰问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工作中,发现离休干部非常关注有关易地安置方面的政策,特别想了解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问题,现根据中央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赣老发[2006]1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组字[2011]1号)等文件精神,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享有以下待遇。
一、政治待遇。1.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坚持定期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沟通联系,向他们通报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2.定期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原所在地方和单位的关怀和温暖。对省内跨市、县安置的离休干部,每年至少走访慰问一次;对跨省(区、市)安置的离休干部至少每两年要走访慰问一次。3.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要把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与本地本单位离休干部同等对待,经常关心和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组织他们看文件、听报告、参加党组织生活和有关重要会议。
二、生活待遇。1.离休费及相关补贴。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生活补贴等,并承担邮寄费,离休费如有变动,要及时作出说明。2.医疗待遇。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看病用药使用当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其医药费报销实行随到随报,确保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离休干部的医疗照顾政策。对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可从离休干部本人个人账户限额内提供不低于5000元的医药费备用金(最高不超过本人个人账户金额),用于离休干部看病报销周转。3.住房改革。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在房改中如何明確产权及购买现住房问题给江苏省委老干部局的复函》(老干字[1994]3号)的文件精神:①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②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
三、服务管理。对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落实好他们的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与安置地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并与老同志本人取得联系,避免服务管理上出现“脱节”现象。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病重或逝世后,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派专人前往,会同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办理相关事宜。
四、困难帮扶。对长期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困难、医疗负担重或家庭发生意外变故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及遗属,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给予更多关心照顾,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也要注意做好帮扶工作。
五、利用社区资源。各地各部门在推进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时,要把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列入关注和服务范围,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主动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
另:易地居住是指离休干部自行办理户口迁移,跨省(市、区)、市、县长期居住。易地居住离休干部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对他们要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各单位应积极帮助他们就近就地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党员的应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就近代管单位或社区,以便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关于他们的医疗问题,可参照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有关规定办理,尽可能地为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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