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研究

2015-10-21 19:08黄平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17期
关键词:土地征收

黄平

摘要:征地拆迁事关民生与社会的稳定,以及社会和谐发展息息相关,本文分析了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征地拆迁问题的来源,并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对于有针对性地解决矛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用矛盾;拆迁纠纷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我国公共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招商引资力度加大,特别是各种工业园区和特色园区的兴建等直接导致用需求大量增加,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的农民越来越多。在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既是国土资源的宏观管理者,又是有土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农村征地与拆迁是政府经营土地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政府介入农村征地与拆迁,不是为了拆迁而拆迁,拆迁是出于社会公共目的而行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完成土地的整理工作,体现政府部门良好的工作效率,为企业及时投产提供优质的服务。这样,政府在我国农村征地与拆迁工作中就需要被赋予一些职责并通过政府行为来完成农村征地与拆迁工作。

2 我国农村征地与拆迁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拆迁中的政府行为存在问题

2.1.1本位主义拆迁

在做农村征地与拆迁的前期工作中,存在一些征地与拆迁的工作人员工作不细致、欠踏实,思想观念陈旧,宣传工作不到位,信息不公开。许多农民反映对征地与拆迁的标准从未了解过,并且征地与拆迁的消息也是征地与拆迁工作开展到家门口了才知道,更不用说与工作人员沟通表达自己的要求。为了能更快的完成农村征地与拆迁工作,有些地方政府利用农民的对政策的不了解和缺少法律保护意识,请专门的拆迁公司实施征地拆迁,这些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不做细致的群众工作,态度粗暴,还存在克扣群众的应得补偿等现象。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及法律权威。

2.1.2政府对土地征用的制度垄断

政府拥有定价权,农民集体无权参与谈判。目前,我国城乡土地产权普遍存在二元结构的问题,相对于城市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所有权呈现明显的弱势。这不仅表现在法律对土地所有权有许可限制,而且表现在集体土地被征用时政府和集经济组织的地位不对等,被强制征用给国家后进行,对农民集体来说,政府处于主导地位。从而使土地产权的拥有者(农民集体)在法律上没有资格作土地交易的一方,无权参与产权人除了被动接受府的交易价格和补偿方式外,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同时,原一直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近年来,虽然各地都出台了提高征地标准的相关文件,但与农民的意愿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2.2 拆迁补偿安置存在问题

2.2.1补偿费偏低

一是征地补偿费政府定价与市场价之差太大。政府征地时补偿的价格一般只有几万元至十多万元一亩不等,而收回土地公开拍卖时每亩可达百万,甚至几百万元,除去开发成本和城市套费,仅土地基准价构成规定的 20%的级差地租每亩往往就有一百多万元,远远高于土地征用补偿价,因此群众很有意见。二是存在不同区域相同条件下拆迁估价和补偿标准操作不一的现象。一些城区的被拆迁户一直与其他城区相比较,由于对政策的理解和具体的评估操作不一。因此在整体补偿价格上相对比较低,农民群众总感到吃亏。

2.2.2 征拆安置步调不合理,影响被征地拆迁群众情绪

先拆迁,后建安置房,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被拆迁民居普遍不满意,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安置房因资金周转或手续不全等原因而致使建设进度缓慢,延迟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达 2 年,被拆迁户不能按时入住,因此意见较大。

2.2.3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制度不完善

政策性行为多于法律性规范,而许多政策又缺乏连续性,不够合理,不同城区、街道的地段之间,以及不同的拆迁目的之间,补偿差别非常大,缺乏公正性,让拆迁户难以接受。正因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制度不完善,所以经常引发群众不满,产生征地拆迁矛盾。

2.3 失地后的农民社会保障存在问题

2.3.1失地农民就业难

据统计新区失地农民初中文化以下的占 88.6%,缺乏技能的占 88.2%。随着集体企业的转制和现行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以及大量外来劳动力的冲击,不能大量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使大量失地农民沦落为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农民”。

3农村征地拆迁问题的解决办法

3.1轉变政府职能

破解征地拆迁的多种难点,集中到一点就是如何妥善解决农民的切身利益问题。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加强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完善征地拆迁政策法规,规范拆迁管理行为,优先做好拆迁安置规划,真正落实安居工程,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从源头上堵住违章建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作为地方性政府,应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服务性政府的建设,只有真正把农民的安居、乐业、保障、发展落到实处,才能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快城市化的进程。

3.2 完善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体系

屋拆迁评估机构不应由政府指定或拆迁人指定,而应由多家不同的机构供被拆人选择。选择的方式可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在被拆迁选择评估机构时,政府不应设置障碍,比如对评估机构进行地域限制等。这种在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运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议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迁项目的运作中引入这一方式,以打破政府的行政垄断,从而保证拆迁补偿评的中立性和公平性。另外,也可以规定拆迁范围内只能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拆迁评估,这样做的目的是为统一评估标准,防止在拆迁评估中标准不一,而引发新的矛盾。

3.3 建立多元化的补偿机制

要尽快建立起以货币补偿为主、其他补偿方式为辅的多元化补偿机制。除了给失地农民以货币补偿外,还应该结合实际采取调整土地安置、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债券土地或股权补偿等多种形式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确保不因为征地而导致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补偿方式的多元化形式如下:

(1)用补偿款入股分红即把补偿款投入到投资者的企业中去,为失地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保障。

(2)允许土地入市就土地本身做文章,可以由用地单位直接与农民村组洽购,国家进行管理和调控。农民也可以在土地上建厂房,通过出租厂房给企业获得收益。或者比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办法,允许出让集体土地,然后通过登记受到保护,可以抵押,使农民获得一定的收入。

(3)国家收取的出让金,应该返回一部分给农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变为国有土地,而农民得到的补偿反而远低于国家出让金,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都不合情理。征地补偿的多元化,肯定比一次性补偿更具活力,也会受到农民、企业和地方政府三者的欢迎。

4 结语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劳动对象和经营基础,征地拆迁过程中应严格依照程序进行,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的解决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补偿标准是拆迁的核心,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充分考虑被征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周边基础设施等市场因素,让补偿标准与市场状况直接挂钩,确保他们有房住和长期稳定的生活来源,生活质量不下降,确保他们的各项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杜国明,杨建广.我国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J].求索,2007,(6):44-46

[2] 李赵奎.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裁决行为[J].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2010,(2):14-15

[3] 杜国明,杨建广.我国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J].求索,2007,(6):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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