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倩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公共利益的界定尤为重要,必须对其有清晰而准确的认识。本文在借鉴各国(地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及我国的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尝试对其进行阐述,以期进一步规范我国土地征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关键词 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 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唯一合法正当理由和首要特征,是土地征用权的依据和界限,其概念不仅遍存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而且成为国家公权力行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基本要素。在学术界,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土地征收相关领域的研究热点。张千帆认为可以根据社会功利主义的观点来定义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就是全部私人利益之和,法律的基本目标就是个人利益总和的最大化;韩大元认为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它是社会共同的、整体的、综合性和理性的利益;朱新力等指出公共利益判断的意义更在于反面排除而非正面肯定;吴小评在公共利益难确定的情况下,对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并提出了准公益项目概念。总体而言,现在的研究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因此,本文以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为起点,以各国(地区)的土地征用制度为借鉴,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对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进行研究。
1研究公共利益的必要性
我国从宪法到土地管理法到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都冠以公共利益之名。由于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动态性、地域性以及非特定性而使得其内涵难以确定,导致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滥用土地征收权,肆意侵犯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从而进一步引发土地征收冲突。所以,公共利益必须予以界定,以期防止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
2各国(地区)在土地征收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1)公共利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是由公共利益“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所决定的。”但是这并不应该成为阻碍人们界定公共利益的理由。通过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用制度比较研究,将征用土地的公共利益目的大体分为三类:概况式、列举式、概况与列举并举式,其土地征收行为定义和征收理由如表(1)所示。
(2) 从各国(地区)的对比中发现,各国土地征用目的已经不是最初那种单纯的国家或者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公共利益的范畴已经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或者间接地满足公共大众利益的需要。在有些国家或者地区,土地征用已成为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
(3) 各国(地区)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只能给出一个轮廓性概念,而这可能恰恰正是公共利益问题的特点所在。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在各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其合理性是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公共利益作出的不同价值判断,包括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甚至是文化、风俗、习惯与宗教多方面的价值判断,公共利益的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3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尝试对公共利益进行阐述:公共利益具有抽象性、动态性、地域性以及非特定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律、政治、经济、社会下对其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其不应该等同于“群体利益”或“共同利益”。所以,应该设计一个有公众、利益被限制者、公共机关共同参与的法律适用程序。政府对公共利益的判断以及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必须通过司法审查,由司法机关最终判决。“司法决定公益”的方法,就为我公共利益的决定者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由司法机关来决定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在此前提下取得被征收人的理解,以大局为重,实现社会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来看,已经形成概况+列举+反面排除的三层公共利益界定雏形,应以此雏形为基础,建立更加完善系统的公共利益界定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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