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利云
【摘要】现阶段,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指房屋建筑、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等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小型建设工程等)的招投标还存在着操作不规范、缺乏透明度等问题,影响了有形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措施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为适应新的形势和情况,招投标制度也逐步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这一制度的实施对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招投标制度经过多年来在中国的运用,已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得到广泛实施,成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这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以其“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特征,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实施招标投标既是一项“阳光工程”,又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举措,有利于经济活动公平、有序的进行。
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据不完全统计,通过招标,工程建设的节资率达 1%~3%,工期缩短10%;进口机电设备的节资率达 15%,节汇率为 10%。
为保证招投标方式的有效采用,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中国经济建设、企业发展、社会和谐具有深远的作用和意义,它不仅能保证物资采购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开展,保障物资采购依法进行,而且能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最终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坚信招投标制度的有效实施必将推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前行。
1 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
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2 “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人本身没有相应的资质,为了中标,与某些有资质的单位串通一气,通过挂靠多家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参与投标,不论名义上是哪一家中标,实质上都是他本人中标,并许诺一旦中标给予这些单位一定的提成费,其实质是掩盖了投标单位无资质的问题,其结果是工程建设质量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隐患。
1.3 存在“中介不中,明脱暗挂”现象。有些招标代理,基于拓展代理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想尽办法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为投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也为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1.4 存在控制信息,限制投标现象。有关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但在一些招投标实际操作中,一些单位常常随意缩短信息的发布时间、发布的范围,一些本身具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来不及获得招标信息,或来不及制作投标书而被排斥在外,从而减少了潜在的投标单位,为内定的中标人获得更大的中标率提供了可能。
2 原因分析
2.1 重视程度不够。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少数单位领导对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存在许多误区,往往认为招投标比较繁琐,成本大,时间长,价格高,因此实际操作中用行政手段来干预招投标的现象较多。
2.2体制缺陷。
一些地方虽然成立了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但办公室是非常设机构,日常监管职责还是由各类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承担。有的虽然已经建立综合招投标中心,但场外交易现象还比较突出;有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挂靠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色彩比较浓厚;有的仍然是部门自办市场,管办不分。
在这种体制下,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业主招标人,又是招投标的监管部门,还是具体招投标活动的操作者,集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角色于一身,很难保证招投标活动做到公正公平。
2.3制度不够完善。
制度不够完善,处理难度大。
虽然目前有关招投标方面的制度也出台不少,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配套制度的不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对某些不规范行为,还是显得无能为力,如评委不认真评审,评审过程中发生差错;中介代理机构编制招投标文件不严密等,其最终的处理力度相当的有限。
2.4 监督力度不够,管理措施不严。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法规、条例、办法宣传力度不够,且具体的监督、制约、管理措施也跟不上,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不能有效地、及时地查处。另外,由于对招标文件把关不严,致使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给中标后合同签订带来诸多不便,甚至使承包合同长期不能签订。
3 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3.1 加强招投标立法,实行法制化管理。国际上招投标立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已经形成的一套科学的法律制度,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它意味着法律成为规范和调整社会经济的常规手段.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市场主体行为,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不能完全用行政手段干预,必须使用法律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已纳入法制化轨道,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一个以基本法为准则,以实施细则为补充法的法律体系在我国的建立是完善我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前提。
3.2 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个别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投标人的种种好处,内定中标人,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3.3 加大进场交易项目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減少串标陪标现象。
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 结论
从招标、投标、评标以及中标后管理、监督等各环节入手,坚持制度化管理,程序化运作,改革创新,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实现了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水平、招投标管理覆盖面和管理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有力的规范了交易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了投资效益,保证了工程质量,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了建设事业的健康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