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婷婷
【摘要】毒品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与艾滋病、恐怖活动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而毒品犯罪案件由于其案件和侦破的特殊性,其管辖问题在刑检工作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第一季度受理移送毒品犯罪案件及审查起诉工作进行总结、归纳,分析办理行为地系外辖区的毒品案件在受案、办理中存在的管辖争议的原因,并依据法律规定联系实际,提出办理此类移送案件相关工作建议。
【关键词】毒品犯罪;管辖;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89-01
在司法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毒品犯罪波及范围广,常常是跨省、跨地区、跨国的案件,犯罪情况复杂,势头猛、蔓延快,公安机关又享有跨地域侦查权,这就给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案件地域管辖工作带来问题。因此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办理此类移送案件相关工作建议,既是本文的重点,也为今后审查起诉工作参考。
一、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毒品犯罪案件管辖情况
毒品犯罪案件发生的特殊性,决定了毒品案件的侦查与受案机关不一定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的公安机关,对此,如何协调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2014年1月至3月雁塔区检察院共受理毒品案件40件,其中审查逮捕案件19件、审查起诉案件21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訴的案件中外辖区的案件分别为8件和10件,分别占42.1%和47.6%,即犯罪行为地系外辖区的案件达到40%以上。
二、犯罪行为实施地系外辖区的毒品案件在受案、办理中存在管辖争议及其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由于公诉部门、法院在审查、审理毒品案件时,如犯罪行为实施地并非在本辖区的指定管辖案件也需要向各自的上级机关申请指定管辖函,不仅增加工作量还直接影响办案效率,也徒增案管与侦查机关、法院及本院业务科室之间的矛盾。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二个方而:
首先是公安机关以抓获、办理的单位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第一、涉毒案件调查难、取证难、打击难。涉毒案件交易场所多变、抓获时机短暂、难以深挖犯罪组织导致调查难;少量数额的毒品案件证据容易灭失,证据搜集困难、客观事实认定困难,犯罪嫌疑人多具有反侦查意识拒不供述、言词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导致取证难;犯罪嫌疑人为逃避罪责往往辩解不知情、主观方而认定困难,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在交易时人赃并获仅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打击处理难。
第二、打击毒品案件形势政策要求。毒品案件侵犯的犯罪客体不明显,鲜有报案人,没有特定的案发现场,事后搜查取证可能性较小,侦查机关在办理涉毒案件时往往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进行调查、等候和跟踪。
其次是内部考核致公安机关各办案单位对己侦办的涉毒案件不愿移交犯罪行为实施地公安机关继续办理。
公安机关打击毒品案件的专项行动对各队、所、科等办案单位有考核要求,且刑事案件侦办的考核量化到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及是否提请审查、起诉均以相应分值计算。因此各办案单位为了完成各白的考核目标和取得较好的考核成绩,对于已经侦办且己批准逮捕的案件不愿移送到其他分局。
最后是近年来起诉、审判管辖权确定程序严格。
犯罪行为实施地(包括抓获地)非本辖区的毒品案件在审查起诉并拟移送起诉时需要向市院申请管辖函。移送法院审判后又需要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管辖函。程序严格繁琐,增加办案人工作量,降低工作效率。
三、解决办法
经向其他市区检察院案管部门了解,也存在类似情况。我们认为此类情况并非本院个案,应该是全市各区县院都而临的问题。为了提升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我们建议对此类毒品案件,由市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共同对管辖、受理进行规范。
第一、完善跨区域公检法机关协作机制,加强配合、直接沟通、共同打击毒品犯罪
对于复杂多变的毒品犯罪,检察院应该与公安、法院建立分工合作机制,以有利于整体深入缉毒侦查大局为原则,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密切配合,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下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依法及时惩处毒品犯罪。因此,作为办理移送案件的跨区县公、检机关更要加强沟通,加强在犯罪事实认定、犯罪证据侦查、调取、收集等方而协调工作,做到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步调一致、合力打击。一方而受移送检察机关主动、直接与侦破机关联系,阐明存在问题与公安机关协调解决。另一方而移送检察机关也要杜绝移送后与己无关的消极心理,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通力协作打击毒品犯罪。
第二、公安机关对下级办案单位进行规范,对犯罪地非本辖区的毒品案件在侦破后,交由犯罪地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报请审查逮捕、起诉。若由于刑拘期间时间紧,而移交困难较大的,可以由查获的公安机关提请辖区对口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在批准逮捕后再移交犯罪行为地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公诉、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若不存在明显的违法办案、诱惑侦查致使无罪判决等问题,依照侦查机关的管辖指定函办理此类案件,无需再次指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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