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坤 王作敏
摘 要: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是排放总量控制,如区域的环境容量已呈饱和状态,就不会有排污权剩余,更不会有排污权交易,文中重点针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实施现行现状进行了分析。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美、德等国家已比较完善,值得我国借鉴,该文通过对我国现有问题,结合当前排污权交易的实际情况,提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发展趋势,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建立提供借鉴,笔者认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规范管理。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总量减排 发展现状 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5(b)-0254-02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首次提出了排污权交易,这种以市场环境为基础的政策随即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大量的学者对这一制度开展了理论研究,并取得了许多具有指导意义的成果。我国的一些省市也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不过在全国推行该制度尚有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有待解决。回顾和展望我国排污权交易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以及实施的科学性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早在1988年就开始了。截止到199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开展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工作的城市达到了16个,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探索实施大气排污权交易政策,同时作为试点的城市有太原、包头等。
中美两国环保局于1999年签署协议,选择辽宁本溪和江苏南通作为最早的两个试点,开展了“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项目。
亚洲开发银行和山西省政府在2001年共同启动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机制”项目,以太原为实施案例城市,26家大型企业参与示范。
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2年召开了上海、江苏、山西、天津、山东、柳州、河南七省市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会议,对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以及实施方案进行了部署。
天津排污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于2008年相继成立,不仅COD、二氧化硫等常规污染物被纳入交易标的物中,还有温室气体排放权和其他可定量化、指标化和标准化的交易产品等较为宽泛的各类环境权益产品。
浙江省于2009年被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列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省份。该省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环函[2011]24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特别是起步较早的嘉兴市,在全市范围全面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全市各县(市)都设立了交易平台,其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工作则成为了全国的典范。
目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工作确实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但是还没有实现真正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实践,适应我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尚未建立,还面临着方方面面的问题。
1.1 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
目前国家和各试点省市在政策方面都比较支持排污权交易,排污总量的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有涉及到,不过遗憾的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有没形成完整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从审批到交易的整个过程,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标准都不统一,大多是各地自己在摸索,立法上的滞后使得排污权交易缺少法律上的保护,实施起来举步维艰。
国家层面至今未出台排污许可证制度,制约了排污权交易的开展。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是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最基本、最關键的环节,如何做到科学、合理、公平的分配牵扯到市场主体重大利益调整。
1.2 排污权交易与总量减排无法全面衔接
理论上理解,各地在完成了国家以及所在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的减排任务后,才可以将多余的量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按照目前的减排核算办法,许多城市无法或只能勉强完成减排任务,根本没有多余的指标供排污权交易使用。而不少大型企业在政府的鼓励下投资建设了减排工程,但其削减量却不能拿到交易平台上通过交易获得经济补偿。这无疑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的开展。
1.3 排污权交易主体单一、交易体系较脆弱、交易后监管空白
从我国的排污交易情况看来,当地的一些污染大户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比较多,并且大多是在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督促下进行的交易,不完全是市场行为。当前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实质上多是仅建立了一级市场,即实现了政府与排污者之间的交易。
在排污权交易后的监管方面存在空白,例如对排污权有效性的确认,转让价格的合理性认定、排污权抵押贷款、参与交易企业的监督和处罚及如何收回排污权等问题上基本处于真空状态。
2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趋势和展望
作为综合性的一个研究领域,还需要对排污权交易制度本身的理论作进一步的完善,同时要及时对已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案例进行总结和评估。
2.1 加强对国际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借鉴研究
由于国家资源环境特点、政治经济体制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决定了借鉴国际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经验,服务于中国排污权交易实践仍然需要开展深层次的研究。学者应该着眼于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排污权交易特点,借鉴国外优秀的相关研究成果,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2.2 与其他环保政策相融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我国人口众多,生态环境具有区位性、经济发展程度具有带际性,如何准确有效的确定排污权交易总量,做好排污权交易与总量减排、排污收费等现行环保政策的衔接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加强排污权交易政策对企业微观行为反应的研究,深入拓展研究范围和内容,开展排污权交易政策与其他环保政策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影响研究。
2.3 研究与市场经济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排污权交易体系
构建排污权交易体系,首先就要对排污权进行分配,但目前我国采用的初始分配方式主要为无偿获得,即使部分试点地区考虑到交易公平性而采取有偿使用,也缺少针对不同行业类别、不同排放强度的企业实行差别化交易价格的相关研究和实践。
排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与良好的市场运作和有效的政府监管是分不开的,为此,设计和建立排污权交易体系时,要充分考虑政府环境管理职能与市场配置环境资源职能之间的关系,排污权交易体系中应明确政府环境管理部门和交易机构的职能职责,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测和监督,积极探索市场激励政策措施,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活跃。
2.4 排污权交易效率、效果及环境公平方面的研究
针对国内外排污权交易实施案例开展排污权交易效率分析,探讨排污权交易成本收益计算,对排污权交易减排效果进行评估以及因排污权交易导致的环境公平问题开展探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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