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与企业社会责任

2015-10-21 17:34娄瑞雪
2015年36期
关键词:企业伦理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安全

娄瑞雪

摘要: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成为一个凸显问题被广泛关注,本文认为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可以从企业伦理和科技伦理层面入手,规范企业伦理,规范科研工作者的科技伦理,加强政府对企业和科研工作者的引导和监管,加大伦理道德教育,从而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伦理;科技伦理

一、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食品是所有动物的第一生存需要,人类亦不例外,尤其是对于我们中国的老百姓来说,其地位不可疏忽,在漫长的历史上,有多少征战都主要是为了一个“食”字。在古代,人们都以“社稷”二字来代表国家;“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既然老百姓都把食物当成无尚崇高的天一样的尊敬,而“食”在我们的历史进程中又确实起着载舟覆舟的重要作用,那么在人们已经能够在月球行走的今天,我们的食品状况又如何呢?

打开电脑,随便打开一家网站的搜索引擎输入“食品”或“吃”等字词之后,结果与之最多的关联词便是“安全”、“中毒”、“事件”等字眼,其数量之多和问题之大让人看了触目惊心。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毒大米、瘦肉精等等,这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使得人们谈食色变。这也就不难得出,为何近些年国外奶粉、食品等代购市场如此火爆。

中国食品不仅失去了国内消费者的信任,还失去了国外一些国家的认可,曾经一位欧盟代表当众对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如此讲道:“你们中国的肉类产品就不是给人吃的。”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并非只有“中国制造”存在问题,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也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食品安全问题。例如,早在1858年,美国纽约就发生过毒奶粉事件,这次问题奶粉导致超过五万三千名婴儿受感染,至少四名婴儿死亡[1]。在此之后,美国奶粉也连绵不断地出现过这样那样的质量问题。2013年新西兰可瑞康奶粉因涉肉毒杆菌乳粉被召回,再次触痛了许多消费者的神经,许多父母不仅议论,究竟还有没有安全的奶粉?

现在,食品安全成为政府、民众和媒体所共同关注的焦点和常用词组,“我们还能吃什么”成为许多人的问题。

二、企业社会责任

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已经过去多年,但是只要谈起这一事件人们仍然心有余悸,拥有“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品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殊荣的知名大企业顷刻间灰飞烟灭,我们相信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自有公段,但是在法律之外,更触动人们思考的是企业的道德责任竟如此淡漠,食品安全事故形成的原因可能会有多方面因素,但企业缺失社会责任是最能触动人们神经也最难让人容忍的,可以说这件事几乎触碰到了人类的道德底线,然而现实却是此类原因形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却依然存在,并且到了很多行业的潜规则。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企业被认为是一种纯粹性的经济组织,企业的唯一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在现实社会中,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私利的‘经济人,而且追求私利的‘经济人,往往表现为追逐利润的资产者。”[2]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是市场的代替物,其本质就是降低交易成本。在这样的理念下,企业在微观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单一的,即只是人们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也就不免出现了某些企业不惜以牺牲伦理道德为代价以追取更多的利润。

但是,越来越多的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学家开始意识到,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组织,承担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的义务。20世纪30年代,美国第一次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一词,针对当时的美国大萧条时期的各种社会问题,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德教授提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在此之后,又有形形色色的学者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理论。里基·格里芬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提高自身利润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社会福利方面所承担的责任。[3]斯蒂芬·罗宾斯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为谋求对社会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4]1956年,日本在实践中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1983年底,美国宾夕法尼亚洲首次授权公司董事决策时应该考虑股东以外团体的利益,在此之后,其他州相继制定类似的法律规定。[5]1999年1月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提出了“全球契约”计划,呼吁全世界企业遵守有共同价值的标准,实施一整套必要的社会规则,其目的是促成世界级公司能够认识自己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所应承担的责任。[6]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7]

企业的社会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已经成为共识,任何企业盈利的前提都得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很多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置其社会责任完全于不顾,甚至连基本的道德都撇至一旁,只要是符合市场运作的“游戏规则”,存在一些潜在安全问题也是可以冒险一试的。回顾之前国内外爆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有相当一部分原因都是这些企业只重视经济利益,而丧失社会责任感,直到现在仍然继续,以至于老百姓发明了各种生活小妙招,如盐水清洗水果蔬菜、炸大蒜辨别地沟油等等,每每在电视上看到类似的生活妙招栏目,笔者都觉得这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三、规范企业伦理和科技伦理,防范食品安全问题

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甚至关乎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背景下,解决并防范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

第一、规范企业伦理,构建诚信企业。在安全层面,食品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在经济层面,食品行业在市场CPI的消费比重中占了33%,可以说,食品企业既左右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又左右着人们的经济支出,因此食品企业的伦理道德更应该严格规范,让消费者放心和满意。规范企业伦理首先要完善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制定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等级标准并严格执行,企业安全部门要进行监管,并请政府相关部门、媒体和消费者予以监督,看似政府和社会大众会参与企业监管,事实上这种行为会赢得社会大众的认可和支持,越透明越诚信,信誉会越好。在这方面还要注意到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特别是存在多头管理,这种都管反而是管不好,可以考虑突破先行管理体制,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体系,彻底改变当前相关行政部门重复管理、协调不力的局面。其次要加强食品企业的伦理道德建设。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企业法人和主要管理者加强伦理道德教育,讲清利弊,企业管理者也要对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伦理道德培训和教育,培养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从企业文化上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其次要加强食品企业的伦理道德建设。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企业法人和主要管理者加强伦理道德教育,讲清利弊,企业管理者也要对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伦理道德培训和教育,培养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从企业文化上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在这方面政府可以鼓励食品企业积极参加联合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契约”,事实上中国企业联合会早在2001年12月就參与了“全球协议”并成为国际上第一个参与“全球协议”的国家级雇主组织,中国企业联合会应该鼓励食品企业起到表率作用。

第二、规范科研工作者的科技伦理,完善政府对科技的引导和监管。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如今的食品行业在各个层面都有着科学技术的渗透,防范食品安全除了要规范企业伦理之外,还得规范科学共同体的科技伦理。事实上,近些年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基本都脱离不了科技的责任,如“瘦肉精”、“地沟油”、“苏丹红”等等,这与以往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食品发霉变质,有着本质的区别,笔者认为现在的食品安全与科学共同体的伦理责任息息相关。科学共同体,特别是食品行业的科研工作者,他们有责任把握自己研发的食品是否有安全威胁,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哪些危害,因为食品与人们的健康、生存息息相关。在国际化的今天,社会已经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共同体不仅仅只在自己研究的领域内有影响,其研究内容和观点都吸引着政府、社会和企业的关注,并很容易被产业化应用。如果科学共同体缺乏科技伦理,对自己的科研成果还没有完全把握,或者明知有潜在威胁但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或名誉而任之投入市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必不可免,例如三鹿奶粉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件,为了降低成本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在规范科技伦理方面,政府有着推卸不开的责任。首先要做好引导工作,对于添加剂的使用与否、使用标准都要严格限制,对于违规使用添加剂的食品企业要严加查处。还要引导科研工作者加大对绿色健康食品的关注和支持,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和信心。其次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要依法追求其责任,特别是有些地方政府对本地产业存在保护主义,相关部门要对此严格监管。此外,还要对一些知名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在质量上更严格仔细的检查,不能因其对当地经济和名声贡献大就包庇纵容,给予免检、过检等不负责任的特权。对于同类食品,政府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实行严格的有效抽验,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合格率。最后,政府还要不断加强对科研工作者的伦理道德建设,有些科研工作者社会经历不足,识人用人容易上当受骗,有关部门可以对科研工作者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科研工作者的安全意识,从而在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

第三、寻求企业利益与伦理道德的平衡点。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冲突很难避免,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其存在前提必须要追求经济利润,因为没有利润企业就无法存活,而且借助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冲突有时又能躲避检查,所以违规添加剂已经成为很多食品企业的潜规则。但企业还是一个社会组织,也必须要被社会伦理、科技伦理所限制。而且换一个角度讲,二者其实并不矛盾,应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与否终将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消费者,河北省“油条哥”之所以广泛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很多人宁愿排队也要购买他的油条,并获得了我国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就是因为他做的油条让人放心。因此,食品企业可以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在保证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对可供选择的方案应当进行道德评价,找到企业利益与伦理道德的平衡点,做良心企业挣良心钱。

(作者单位:海南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

参考文献:

[1]BEE WILSON.September 29th,2008.

[2]蒋自强、张旭昆.三次革命和三次综合—西方经济学演化模式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112)

[3]陈荣耀.企业伦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4]李爱玲.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4.18(1)

[5]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60)

[6]http://www.cec-ceda.org.cn/ldgx/quanqiu.php

[7]《中华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新修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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