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熟人社会”背景下中国乡村治理主体研究综述

2015-10-19 03:01孙亚山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乡村治理宗族村干部

孙亚山

摘要:当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中国农村社会也在发生剧烈的变动。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到如今“半熟人社会”的变迁,对乡村治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乡村治理主体中的三个方面——村干部、混混和宗族组织进行了文献梳理,以此考察在“半熟人社会”背景下中国乡村治理不同主体的治理脉络。

关键词:半熟人社会;乡村治理;村干部;混混;宗族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8-0018-04

当前,中国乡村正经历着剧烈的社会变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乡村人际关系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在农村社会关系已由传统熟人社会转变为半熟人社会的现实背景下,乡村社会能否得到有效治理,将深刻影响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在内的整个社会转变的进程。因此,研究中国乡村治理主体如何对乡村进行治理是关乎理论和实践的重要问题。近年来,乡村治理不断成为理论学术界的关注热点,并产生了很多有意义的理论成果。毫无疑问,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我们认识和了解中国乡村的社会治理以及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提供了翔实的基础资料和理论方法的启示。

一、从“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

曾经的传统农村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1998)在安土重迁的价值内化下,村落社会流动性很低。人们以血缘联系为纽带,人际交往体现了一种“差序格局”。“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并且人际交往以人情为导向。

乡土中国经历了土地革命,新中国建立后又经历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之后又经过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如今正经受市场化转型的冲击,其结构特征的变迁在所难免(陆益龙,2010)。贺雪峰(2003)将这种由“规划性社会变迁”所导致、由现代国家政权建设所构建的,以现代行政村为区划的村庄社会看做是一个“半熟人社会”。之所以称为“半熟人社会”,是因为村民之间已由相互熟识变为仅仅认识,不知根知底,虽共享一些公众人物拥有共同的政治和行政空间,但缺乏共同的生活空间。因此,若将自然村对应费孝通的熟人社会,行政村便可以称为“半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的概念在理解村级治理中的其他事项时,也如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一样有效。如理解村级公共工程建设,或者村干部行为等等(贺雪峰,2000)。他认为,转变的具体过程表现为家庭日益私密化,村民串门聊天大为减少,村民们更加需要公共生活的空间,越来越不适应过去那种针对性强而退出机制不足的串门聊天的闲暇消遣方式,需要更加公共化的自由进退的闲暇消遣方式。吴重庆(2002)将这种熟人社会称为“无主体熟人社会”,并认为“无主体熟人社会”在劳动力大量外流的情况下,“犹如一位失血过多的濒危患者,在无声的挣扎之后,只留下一副冷冰的躯壳。”

上述研究大多从质性研究的角度考察了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特征和结构,而苟天来、左停(2009)以皖南山区自然村落的人际交往关系为分析对象,从定量的角度研究发现,自然村落内村民之间的网络逐渐依赖于间接连接构成,即使自然村落内的村民之间,各自也难以熟知,因此他们称谓其为“弱熟人社会”。刘小峰(2012)总结出流动性、法治化与理性化构成了洞察转型期对现代乡村熟人社会流变解释的新关键词或发展趋势。即乡村社会流动性增加,村庄的边界日益模糊。乡村社会的“两栖”生活格局理想型,能较好地理解新时期乡土社会的巨变,即“双向”地去阐释乡村社会自身熟悉性与陌生性的动态交融,以及传统与现代两种结构性力量的共生、“名与实的分离”和情境取向的应变性行动。

二、乡村治理与乡村治理主体

学术界历来对乡村的治理都较为关注。从梳理中国乡村治理历史(李永刚,2008;朱宇,2005;甘信奎,2008)到乡村治理模式变化研究,学术成果显著。在乡村治理模式的研究中,研究乡村治理结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县政、乡派、村治”模式和“乡派镇治模式”(徐勇,2002)以及“乡派镇政模式”(徐曾阳,2002)。贺雪峰(2005)从价值生产能力强弱的视角把乡村治理划分为原生秩序型乡村治理、次生秩序型乡村治理、乡村合谋型乡村治理和无序型乡村治理四种类型。此外,学者们还对乡村治理制度的绩效进行评估(郭正林,2004),比较不同地区乡村治理的差异性(贺雪峰,2006)。

随着乡村治理概念的提出,围绕着乡村治理相关问题的研究蓬勃开展起来。其中,乡村治理主体研究值得关注。乡村治理主体,指的是在乡村治理活动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机构、组织和群体。从微观视角来看,乡村治理的主体主要表现‘为村干部、混混和宗族精英(张艳娥,2010)。本文拟从这三个方面对乡村治理的主体研究进行文献梳理。

(一)“村干部”相关研究

对于改革开放之前的“村干部”研究,杜赞奇(2010)提出了“国家经纪人”概念,意指在农村为维护国家统治并具体负责征收赋税,但却并非真正官僚的群体。根据其代表自身利益还是村民利益,进一步细分为“赢利型经纪”与“保护型经济”。萧凤霞(2001)认为,在人民公社时期,由于村干部的权力和权威都是来自于党和国家,并通过贯彻实施具体政策得到强化,其自身已经内化为“国家代理人”。

王思斌(1991)指出,村干部是夹在国家行政力量与村民自治之间的“边际人”。徐勇( 2002)亦指出,村干部“国家代理人”和“村庄当家人”的双重身份产生的角色冲突,影响了村民自治的进程。申静、陈静(2001)认为,由于市场化的不断深化,国家力量放弃对社会资源的完全控制,村干部被赋予的“国家代理人”角色削弱,而村民绕过国家,在市场中找到了更多的机会,村干部成了“弱监护人”。吴毅( 2002)进一步阐述了村干部角色被“双重边缘化”后,所表现出的“撞钟人”或“守夜人”角色。杨善华(2000)认为,虽然村干部在各个时期的作用有所不同,但是归纳起来主要是三种:“国家代理人”、“村庄守护人”和“家庭代表人”。

赵文新( 2009)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分析了“农民”村长治村在创造良好社会信任方面的作用,如可以缓和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动,并且能够得到广大村民的支持。吴飞(2009)指出,农村村委会的选举是家族势力博弃的过程,血缘和亲属关系对于村委会的选举起着重要的作用。很多时候村干部能否当选取决于其家族背景,而村干部当选后能否有所成就也取决于其关系资本。陈柏峰( 2009)认为,乡村干部与普通村民之间的人情关系,就可以因社会文化上的不对等而构成弱意义上的恩情关系。在这种关系下,“施恩”的乡村干部可以成功建构对一般村民的权力关系,可以通过调动感情来支配一般村民。

2006年以后,党中央决定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目前对于大学生村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发挥其“文化资本”的优势对村庄进行管理。孙铭(2010)认为,政府开展的大学生村官计划最重要的潜功能是加强日益松散的农村社会治理力度,从而提高党和政府对于广大农村的领导和治理力度。蔡杨( 2010)认为,大学生到村任职是嵌入国家与村庄、城市与农村的一个变量,要在融入农村和农民的基础上,依靠当地组织,积极整合农村的各种生产要素和治理力量。当然,目前关于大学生村官的研究大多从“应然”而非“实然”的角度出发,所以这方面研究的空间非常大。大学生村官作为“半熟人社会”之外的陌生人,如何进行乡村治理,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二)“混混”相关研究

改革开放后30年,乡村混混逐渐实现从乡村社会“边缘人”向经济精英的转型,而这种转型与乡村组织援引“混混”等灰色势力参与基层治理存在高度关联。“混混”与乡村组织的交互作用,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政治社会现象,成为我们理解基层治理样态和困境的新视域(李祖佩,2011)。

吴毅(2009)的研究表明,“这些‘道上的伢们,聚众赌博,获利不菲,欺行霸市,垄断市场,擂肥、吃黑,谋求不法利润。总之,已经构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部分。”但是,黄海(2009)认为,乡村混混是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之间矛盾的产物,是一个“地方性知识”中的概念,是一个中性词汇,也是中国村落社会研究的重要内容。

在乡村治理层面,罗兴佐(2008)认为,混混介入农民生活和乡村治理,反映了乡村社会秩序出现混乱,当前乡村治理中出现了新问题。董磊明(2009)等认为,乡村混混“既不按正常的社会方式谋生,也不像黑社会那样公然通过严密组织危害社会,他们用灰色的手段谋取利益,深刻影响了农村各种社会关系,支配乡村社会秩序,并因此构成了乡村治理的一个‘基础,是当前乡村治理中的软肋”。

陈柏峰(2009)也从乡村混混切入,探讨了村落社会“灰色化”,深入分析了村落社会性质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其实质是村落社会内部交往规则的变迁,从数百上千年以人情、面子为基本规则的乡土社会逻辑走向以力量和金钱为考核标准的交往规则。贺雪峰(2003)认为,过去的村落,本来是有一种对付乡村混混的机制,这种机制其实就是村民通过相互之间的联系,一致行动起来。混混不敢触犯众怒,村落因此有序。但是,若一个村落中的所有村民都缺乏调用相互之间关系的能力,就说明这个村落缺乏社会关联或社会关联度很低。这样的村落,就无力应对共同的经济协作,无力对付混混势力的骚扰,无力达成相互之间的道德与舆论监督。

(三)“宗族”相关研究

自20世纪80年代,宗族逐渐在乡村社会复兴和发展。随着宗族的复兴,伴随着兴起了修缮或新建宗祠建筑的风气,在各地的乡村社会,宗族组织通过宗祠修建等公共活动来实现收族、睦族的目的,构建宗族认同感,推动自身发展,成为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赵勇,2010)。

肖唐镖(2002)分析了当地宗族与村级公共权力的构成和互动关系,发现在有着深厚家族道德文化支撑的村庄,宗族凭借姓氏结构的不均衡性,依托强族大房的实力优势,通过血亲网络、姻缘网络等方式影响村级社区权力的构成与分配,影响“两委”的治村决策和“两委”的村务管理及制度执行,影响村干部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影响村庄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等等,从而实现有利于本族、本房的利益。袁正民(2000)则认为,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影响选举的公正性、干扰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影响村干部的质量和村领导班子的稳定等。江振昌(1996)研究了当前农村宗族势力对农村选举、基层政权的影响,认为宗族势力使农民在政权控制之下又多了一层族权的束缚。不过,当宗族势力和基层政权保持各自独立的状态时,它又多多少少起到一个监督作用。他还提出,农村社区权威结构的三种模式,分别是以家庭势力为主的传统型、以村委会为主的现代型以及村委会和宗族势力共同主导的混合型。

三、总结与讨论

黄宗智对传统官僚帝国的治理方式进行了研究。他指出“中国地方行政实践广泛地使用了半正式的行政方法,依赖由社区自身提名的准官员来进行县级以下的治理”,这就是黄宗智所言的“集权的简约治理”(黄宗智,2007)。这种普遍存在于基层政权组织中的非正式运作逻辑,主要体现在基层政府的“半正式行政方法”以及诸如乡保、乡地、村长等半正式、准官员的行动者身上。基层政权组织依靠那些无须支付薪水的非正式官员,以一种低成本、低负担、高效率的方式来实现税收、纠纷解决和公共事业建设等治理和行政目标,从而体现简约主义的运作逻辑。这不禁让人思考,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血缘和地缘的国度,如何安排国家政权才是最有效的。在当前“半熟人社会”背景下,具体的治理方式又是如何?在国家和农民的关系中,三种主要的治理主体又分别意味着什么?从村民直选中产生的村干部到大学生村官,从被污名化的混混到与基础组织组成利益共同体,从宗族的衰弱到复兴,这些治理主体的变化给中国农村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这些都是值得继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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