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构建视阈下的孙中山法治思想探究

2015-10-14 17:21曾惠敏王继辉
理论观察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关系

曾惠敏 王继辉

[摘 要]孙中山法治思想产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内容十分丰富,其观点对今天构建“法治中国”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孙中山法治思想;法治中国;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3 — 0019 — 03

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进一步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阐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方向、目标、原则要求、主要任务、重点举措。可以看出建设“法治中国”是当今和未来我党推进中国更大发展的重要方针和战略。然而早在100年前的资产阶级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就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为此,孙中山先生为之奋斗一生,虽然他的法治蓝图没能变成现实,但孙中山的法治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中国共产党人接过孙中山建设“法治中国”思想的接力棒,正在为建设和实现“法治中国”理想而努力奋斗。因此当今探究孙中山法治思想对于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孙中山法治思想产生的过程

历史唯物史观认为,任何思想和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历史条件和时代发展的产物,都是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孙中山法治思想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孙中山所处在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时代发展的产物,是来源于孙中山的革命实践活动。孙中山生活在已经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深渊的灾难深重的近代中国,他从小目睹了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瓜分的罪恶行径,看到了清朝封建统治阶级的腐败无能和昏庸懦弱,他深感“中华民族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统治阶级的专制独裁激起了孙中山救国救民的爱国热情,孙中山振臂高呼“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合众政府”,孙中山拉开了中国革命的序幕,对中华民族的独立和富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正如胡锦涛同志在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孙中山先生站在时代的前列,‘适乎世界之潮流,合乎人群之需要,大声疾呼‘亟拯斯民于水火,切扶大廈之将倾,高扬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旗帜,提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政治纲领,率先发出‘振兴中华的呐喊,希望推动中华民族摆脱封建专制统治和外国列强侵略,推动中国跟上世界发展进步的步伐跻身世界先进行列。”〔3〕孙中山对民族和国家的贡献表现在多个方面,特别是他的法治思想对今天“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巨大借鉴和启示作用。孙中山的法治思想是其少年时期经历农村的苦难生活和青年时期海外颠沛流离的求学生涯以及后来从事刀光剑影的革命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体来说孙中山法治思想产生经过二个过程:1.中华民国建立前,孙中山认为要冲破清王朝的藩篱, 就必须藐视封建法律。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建立后,孙中山作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强调要以法治国。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以段祺瑞为代表的北洋军阀要取消和废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孙中山高举护法运动的大旗进行反对段祺瑞实行专制独裁统治的斗争。

二、孙中山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由于当时所处在的社会环境,孙中山认识到中国之所以挨打和贫穷就是由于封建社会制度落后所造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强大就是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制度先进、实行民主法治所致,认为中国要真正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要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就必须实行民主法治制度。在中华民族处在“国将不国”的危难关头,孙中山提出了一系列改造中国的思想,既有社会建设思想、管理思想也有法治建设思想等等,这些思想都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对今天建设“法治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我们要特别重视孙中山的法治思想。孙中山法治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孙中山从对清朝专制制度的批判和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向往中确立了他的法治思想

1.提出改革传统司法制度、倡导“司法独立”。孙中山曾与英国记者合写了一篇《中国的司法改革》的文章,该文是近代中国用西方法学理论分析、批判以清朝为代表的传统法制和法治,并提出改革传统司法制度、倡导“司法独立”的第一篇法学文章,他在文中认为,清朝的司法制度是专制司法制度,需要彻底革命,他列举种种事实证明清政府司法机关执法手段与行刑方法的残酷,清朝司法制度是十分黑暗和腐败的制度。在清朝的专制统治下,各级官府对任何社会阶层都无司法可言。私刑、贿赂、敲诈勒索,村社间的械斗,是居民们赖以保护私有或社团生命财产的惟一方法;而地方行政官和法官的存在,只是为了自己发财致富和养肥他们的顶头上司、直至皇室自身。在专制政府的统治下,民事诉讼是公开的受贿竞赛;刑事诉讼是受刑的代名词。只要有钱,或者亲属显赫得势,罪犯就可以逍遥法外。无罪而被控有罪者却难逃法网。各级官吏徇私枉法、贪污腐败、任意编织罪名、随意出入人罪、滥施酷刑。〔4〕孙中山说,传统专制的“法治”社会是“其身为民牧者,操有审判之全权,人民身受冤抑,无所吁诉。且官场一语等于法律,上下相蒙相结,有利则各饱其私囊,有害则各委其责任。”“以法治国,则国必亡。征之往古,卫鞅治秦,张汤治汉,莫不以尚法而致弱国败身”。〔5〕

2.提出引进西方法治理念。孙中山认为要“尽可能把欧化的司法制度引进我国”,同时认为“夫法律者,治之体也。权势者,治之用也。体用相因,不相判也。”“国家之治安,惟系于法律。法律一失其效力,则所尚专在势力;势力大者,虽横行一世而无碍;势力少者,则惟有终日匍匐于强者脚下,而不得全其生。则强暴专国,公理灭绝,其国内少数人,日在恐慌中,不独不足以对外,且必革命迭起,杀戮日猛,平时不能治安,外力乘之,必至灭国。”〔6〕

3.高扬“自由、平等、博爱”法治精神。孙中山要求中国引入“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念,革除“朕即国家”的封建专制制度。〔7〕

4.辩证地对待西方法治模式,去其槽粕取其精华。孙中山对待借鉴西方法治的态度并不是全盘照搬而是非常谨慎,孙中山认为法律是植根于一定社会文化的产物,法律全盘西方化不能达到法治的现代化。他说欧美文化是“科学的文化,是注重功利的文化。这种文化应用到人类社会,只见物质文明,只有洋枪大炮,专是一种武力文化。”而中国“文化的本质,是仁义道德。用这种仁义道德的文化,是感化人而非压迫人。是要人怀德,而不是要人怀威。”“使最宜之法治适于吾群,吾群之进步适于世界”。〔8〕

(二)孙中山在民主革命斗争中和中华民国建国构想中丰富和发展了他的法治思想

孙中山在民主革命斗争中和中华民国建国构想中制订了许多法律和法令,虽然都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但是体现和包含了孙中山不断发展进步的法治思想。

1.以“三民主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孙中山为解决近代中华民族的民族、民权、民生问题,提出了“三民主义”思想,“三民主义”思想也是孙中山立法的指导思想。〔9〕

2.强调宪法对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作用。孙中山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的根本法,中华民国建立后孙中山制定了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的宪法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后北洋军阀段祺瑞企图取消该临时约法,孙中山愤怒地高举护法运动的大旗说“共和之根本在法律,而法律之命脉在国会。”孙中山反复强调,“国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弊者,其根本在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举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轨;必国会能自由行使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大机器,也是调和自由和专制的大机器”。宪法是“人民公意之表示”,是“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10〕

3.认为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生存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孙中山认为:“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遏邪辟。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西洋史载,斑斑可考。无他,人民知法之尊严庄重,而能终身以之耳”。〔11〕

4.重视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孙中山说“大小讼务,仿欧美之法,立陪审人员,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允,不以残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中国革命之目的,系欲建立共和政府,效法美国,除此以外,无论何项政体,皆不宜于中国。”〔12〕

5.强调中西结合,要将中国建设成为超越东西方的现代法治国家。孙中山说“取欧美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贯通之”。〔13〕 他把西方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理念引进中国,再加上他自己提出的考试、监察二权思想从而构成了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很显然,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提出是在西方宪政立法理论影响下和在中国社会文化作用下形成新的思想理论。

6.重视法治建设。孙中山主张“以法治国”、“以法治党”、“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孙中山在南京临时政府期间要求司法部对清末宪政遗留的各种法律进行整理和重拟,“以为临时适用法律,傅司法者有根据。”

7.认为法治是中国社会的最高理想。孙中山把建国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认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的形式和内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不断调整。〔14〕为了实现法治理想,孫中山强调一切“依法办事”,主张建立“法治政府”,认为政府必须做守望法律的模范。孙中山认为人民也必须守法。人民不能滥用自由民主权力,造成“攀民政治”,正如“平等自由,法为之界。”只有人民和政府都守法,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

8.认为一切政党和团体及个人都应该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孙中山说“民党之所求者,国中无论何人及何种势力,均应纳股于法律之下,不应在法律外活动。”“总统不过国民公仆,当守宪法、从契约”,“国会议员、不过公民之公仆,并非何种神圣,苟其渎职,即须受法律之制裁。”“人人受此大法之支配。”“六年苦战,乃能使人人知尊重法律”。〔15〕

三、宣传孙中山法治思想,努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胡锦涛在纪念孙中山诞辰1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孙中山先生留给我们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在我们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征程上,仍然具有重要的启迪和教育意义,值得我们永远学习继承和发扬光大。”〔16〕尤其是孙中山的法治思想对今天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法治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作出了详细的布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也十分强调“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作用。孙中山有十分丰富的法治思想,那么我们如何高扬孙中山法治思想,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呢?

(一)提高高扬孙中山法治思想对于建设“法治中国”作用的认识。一方面要让全社会公民懂得孙中山法治思想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使公民更好地秉承孙中山的法治思想,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另一方面是要增强各种社会组织对孙中山法治思想作用的认识,使社会组织更加重视法治建设,一切按法律程序办事,真正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孙中山法治思想,当好学法守法的楷模和领头羊。“十八大”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17〕孙中山认为一切政党和团体及个人都应该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政府必须做守望法律的模范。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高,能以身作则,群众也就能学有榜样,做有标杆,整个社会就会是一派和湝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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