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月 陈兴述 蒋水全
媒体报道的公司治理作用:基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视角
王月 陈兴述 蒋水全
本文以2010-2013年我国国有和民营企业排名前100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和环境责任指数为依据,实证考察了媒体报道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媒体报道越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和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但进一步研究表明,媒体报道在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企业中发挥的作用具有显著差异。本文的结论对加强我国的社会责任治理和引导媒体正向作用的发挥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媒体报道 社会责任 环境责任 信息披露
改革开放30年来,以市场化和产权重塑为基本特征的转型升级改革,造就了我国举世瞩目的经济增长奇迹。然而,我国经济增长更多依赖于廉价劳动力及高能耗的增长方式。目前看来,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已经严重拖累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如频繁出现的“雾霾”天气,以及不断被曝光的“毒奶粉”、“毒果汁”等食品安全事件,使人们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产生了普遍担忧。在这样的环境下,如何促进企业履行并披露社会责任,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目前,政府正积极寻求有效机制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明确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要求。然而,对于改制中的国家而言,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耗时久远 (李培功、沈艺峰,2010),应当重视法律外替代机制的的作用(Coffee,2001;Stuhz & Williamson,2003;郑志刚,2007; Hilary & Hui,2009)。因此,寻求法律外的有效机制来对法律不能完善之处进行补充,将对社会责任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媒体作为搜集和传播信息的平台,在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已被不少学者认为是法律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那么,媒体关注能否改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媒体发挥的作用是否相同?为了能够客观地回答上述问题,本文选取 2010—2013年中国国有和民营排名前100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媒体报道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
随着对如何解决代理问题的探索不断深入,媒体这一外部治理机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以Dycket al.为代表的西方学者们将媒体引入了公司治理的研究领域。Dycket al.(2008)的研究认为,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中介,通常会利用自身优势来收集、整理、加工信息,再传递给广大需求者,从而减少信息的不对称,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国内外学者在对媒体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路径进行研究后发现:媒体对信息的传播能够将被报道的上市公司推上“高台”,使其行为随时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与监督,从而有效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Lodge & Hood,2002;于忠泊等,2011)。媒体曝光使公司受到更多的关注,其后又是通过何种机制来影响公司治理?Dycket al.等(2002)对媒体的作用机制进行研究后认为,媒体能够通过声誉机制来发挥其公司治理功能,他们通过对媒体负面报道的影响进行研究后发现,负面报道的意义在于其能够使社会公众迅速了解负面事件,从而触发声誉机制,进而对投资者起到保护作用。李建标等(2010)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后认为,媒体发挥公司治理作用主要是借助声誉和市场等机制,并且公司的公共关系管理水平和媒体的客观程度都会影响这种作用的发挥。李焰(2013)的研究也表明,媒体监督能够通过声誉机制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声誉机制在媒体报道和公司治理之间的传导作用已经得到了不少学者的研究和证实。本文认为,声誉机制在媒体报道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间同样发挥了积极的传导作用:第一,媒体报道使企业的活动更多暴露在利益相关者面前,从而降低了企业与外部的信息不对称性。媒体曝光引起的关注会增加企业的合法性压力,企业为了维护其声誉,会严格约束其各项行为,同时积极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媒体的负面报道也会提高行政机构介入企业负面事件的可能性(李培功,2010),企业为了避免产生更多不利影响,会加强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及信息的披露;此外,媒体关注也会影响高管人员的声誉(Dyck & Zingales,2002),从而改善高管人员的行为,并间接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第二,现代社会中,企业发展不仅依赖于先进的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还依赖于良好的企业声誉。良好的声誉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进而帮助企业取得利益相关者的信任;良好的声誉还能够改善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减轻其面临的监管压力。媒体对企业关注恰为企业提高声誉提供了契机,较多的媒体报道会引发社会公众对企业的关注,企业为了获得良好声誉,会主动披露积极、正面的信息。企业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同时有效地披露责任履行情况,不仅能帮助企业降低融资约束,也能够提高公众对企业的认知度,从而建立良好的企业声誉(刘计含等,2012)。因此,媒体关注能够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H1:
H1:媒体报道数量越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根据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四要素构建理论模型,并借鉴国内外已有的评价体系,计算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该指数代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信息披露水平及发展现状,由模型中的四项指标的各自得分按其权重加总后计算得出,每一项指标分别代表企业在不同方面的社会责任发展情况。然而,企业社会责任各个方面是非线性相关的(金润圭等,2008),媒体报道能否对社会责任的具体组成部分发挥作用,仍需要进一步研究。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实行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制度,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日益增强。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对我国企业在环境和资源方面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目标,企业积极履行和披露环境责任,有助于树立正面的社会公民形象,从而有效提升企业声誉。媒体对企业的报道恰为企业的信息传递提供了良好的渠道,这使得被报道的企业更加有动力去积极履行其环境责任,并且借助媒体这一渠道向社会公众传递这一信息。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2:
H2:媒体报道数量越多,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产权异质性是否影响以及如何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和信息披露也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如张俊瑞等(2010)的研究表明,国有企业本身代表着政府的部分形象,所以政府有动机促使国有企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并披露相关信息;章卫东等(2014)、刘星等(2015)也指出政府出于政绩考核的需要也倾向于将解决就业问题、环境治理、公益卫生等政策性负担转接给辖区内的国有企业,所以,国有企业相较于民营企业而言,其履行了更多的社会责任。然而,也有学者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如曹玉贵等(2011)研究认为,民营企业有更强的动机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树立“形象”、继而通过履行一定的政策性负担,强化与政府、公众的关系,从而防范政治风险,并取得竞争优势。事实上,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动机也会影响媒体报道作用的发挥。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的软约束框架可能会削弱媒体中介的治理作用,使其产生的正向影响减少甚至消失。而民营企业则不同,由于缺乏政策支持和隐形政治担保,民营企业有更强的动机和压力去规避媒体报道给民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故当民营企业被媒体中介关注时,民营企业更有动机积极履行和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从而挽回形象、迅速止损。由此,提出假设3:
H3:相对于国有企业,媒体报道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更大。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根据2010-2013年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选取了4年内连续位于国有企业前100名和民营企业前100名,并且在沪、深上市的公司为样本,并剔除了数据不全的企业,最终得到64家公司4年的相关数据。社会责任与环境责任的指标来自《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媒体报道的数量来自手工收集,本文参考李培功(2010)等人的做法,选取了《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经营报》、《上海证券报》、《21世纪经济报道》、《经济观察报》和《第一财经日报》这八大主流财经类报纸作为媒体报道的来源,分别输入公司的全称及简称,采用“标题”、“主题”、“关键词”进行查询,将结果进行罗列。同时,本文过滤了证券分析师的意见以及同时涉及多家公司的报道,最终得到媒体报道的数据,其他财务和非财务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本文数据处理主要采用Stata12.0等软件。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为了研究媒体报道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关系,并验证媒体报道与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关系,本文构建以下模型:
其中,模型中的因变量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及环境责任指数,这两项指标分别代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整体披露水平以及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自变量为媒体报道数量,用八大报纸对各企业报道的总数的百分之一来代表。在对已有文献进行研究后,本文发现现有研究分别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对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如沈洪涛(2007)、Deegan & Gordon(1996)等学者研究证实了公司规模和所在行业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Becchetti et al.(2008)的研究证明企业绩效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冯丽丽(2010)研究了股权集中度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关系,结果表明股权集中度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水平显著相关。此外,企业性质对企业行为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基于现有研究,本文选取了公司规模、收益情况、现金获取能力、财务杠杆、治理结构、企业性质和行业属性作为控制变量,变量具体定义见表1。
(一)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两类企业的描述性统计。由表2可知,2010-2013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得分都较低,其中,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均值为0.493,民营企业均值为0.264,国有企业总体披露水平高于民营企业,且不同国有企业之间信息披露水平的差异小于民营企业。就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而言,两类企业的对比同样出现了这种差异。笔者认为,这是由于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承担了较多的政策性负担,在税收、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国有企业具备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条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媒体报道数量均值分别为0.396和0.397,总体而言,媒体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均具有较高的关注程度,但两类企业媒体报道数量的标准差都很大,说明媒体对不同企业的关注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且这种差异在民营企业中更为明显。
(二)相关性分析
表3报告了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从表3可以看出,媒体报道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均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这初步验证了本文的假设。进一步观察可知,企业的资产收益率、公司规模以及资产负债率均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变量间的相关系数最大为0.555,小于0.6,初步估计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1 变量的定义与计算方法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3 主要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表4报告了模型1和模型2的回归结果。从表4第2列可知,媒体关注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回归系数为0.09,且在1%水平下显著,这说明媒体报道越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假设1得到了验证。在模型1的回归结果中,公司规模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这和国内外主流学者的研究结论一致。资产负债率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这与陈文婕(2010)、孙清亮(2011)的研究结论不一致,一般来说,企业财务杠杆越高,其所面临的来自债权人的监督与约束越多,因而企业会提高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然而,债权人也可能限制企业履行较多的社会责任来保证其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来自债权人的约束会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并间接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产生影响。由模型1的回归结果可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这是因为控制权过于集中,会导致内部控制失效,从而使大股东的行为缺乏监督。此外,在模型1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企业性质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也进一步说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优于民营企业。
从表4第3列可知,媒体报道与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媒体报道越多,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假设2得到了验证。究其原因,当前处于转型升级阶段的我国,正在努力探索构建和谐社会,因此环保理念也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政府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必然会影响企业的行为,这使得环境责任更容易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在模型2的回归结果中,行业属性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相关,其他变量回归结论与表4基本一致,这也进一步验证了前文结论的稳健性。
为了检验H3,本文将样本进一步按产权性质进行分组回归,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由表5的第2列可知,媒体报道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回归系数为0.10,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在民营企业中,媒体报道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呈显著正相关,但由表5第4列可知,在国有企业中两者的关系并不显著,由此可见,媒体报道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大于国有企业,假设3得到了检验。笔者认为,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相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天然纽带使其更容易获得政策与融资等方面的外部支持,即便出现负面事件,国有企业也可能通过危机公关来缓解负面影响,因此国有企业并没有针对报道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这使得媒体报道的治理效应降低。而民营企业则不同,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缺乏政府的支持,这使得民营企业更加重视维护企业形象,从而与政府、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保持良好关系。当媒体关注程度较高时,民营企业出于各方面考虑,会针对报道作出及时反应,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提高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还做了以下敏感性测试。先是根据樊纲等(2011)提供的“法制化进程”指数将样本组划分为两组,然后再分组检验前文的模型(1)(如下表6)。由表6的检验结果可知,与法制化进程较快的样本组中Num的系数估计值更大,显著性水平更高。同时,还使用Chow检验对两组回归中Num项系数的组间差异进行分析,所得P值为0.016,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意义。上述检验说明:与法制化进程较慢的地区相比,在法制化进程较快的地区,媒体报道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正向促进作用更显著,即媒体报道和法制化建设在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互补关系。究其原因,可能的解释是随着法制化水平的提高,企业“危机公关”的难度加大,故企业更加关注媒体的报道,从而增强了媒体报道的正向促进作用 ,上述稳健性测试佐证了前文结论的稳健性。
表4 媒体报道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表5 媒体报道、产权异质性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本文选取 2010—2013年中国国有和民营排名前100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媒体报道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整体披露水平和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媒体报道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整体披露水平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媒体报道使企业面临更多的监管压力,同时,也拥有更强烈的披露动机,因此,媒体报道数量越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整体披露水平越高;(2)媒体报道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有显著的影响,当前政府和社会公众高度提倡践行环保理念,企业也更加重视环境责任信息所产生的影响,这为媒体发挥正向作用提高了良好的契机;(3)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媒体发挥的作用具有显著差异,其中,媒体报道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但在国有企业中,两者却不具有显著关系。本文的研究结论不仅丰富了媒体报道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文献,也对企业和政府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根据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媒体报道的治理作用,虽然我国媒体所处的法律环境、制度环境和西方国家有着本质区别,但我国媒体在公司治理方面仍然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法律以外重要的替代机制。政府应当在明确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政策和措施来提高媒体行业自由度,以保证媒体的报道能够客观中立、可靠。(2)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和信息披露方面优于民营企业,但媒体报道对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披露影响更大。政府应当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确保市场对国有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切实发挥作用。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政府在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的同时,也应当重视法律外其它机制的作用,从而提高民营企业履行和披露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表6 媒体报道、法制环境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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