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维纳斯与他异性的伦理诗学

2015-09-29 11:03○李
文艺评论 2015年9期
关键词:存在论维纳斯异性

○李 岩

列维纳斯与他异性的伦理诗学

○李 岩

法国哲学家伊曼纽尔·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又译莱维纳斯、勒维纳斯)的他者哲学以其特有的他异性、异域感(l’exotisme)及浓浓的人文关怀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其六十多年的学术生涯中,孜孜以求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抵抗西方哲学一直以来对“他者”的压制,表达了对于哲学的伦理维度的关切,这使得他的著作在哲学、神学、社会学、人类学、美学等传统学术领域乃至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后结构主义等新兴领域得到了积极的回应。在西方哲学史中,“他者”就是巴门尼德所称的非存在,是“一”以外的其他事物,最终将依附于同者的东西;然而对列维纳斯而言,哲学中首要的东西不是以理性、同一性为特征的知识,而是以伦理为特征的他者哲学,进而强调伦理为第一哲学。列维纳斯从反对同一性哲学出发,建立他者性哲学,认为与他人相遇事实上是哲学产生的必要条件,对总体性的哲学和历史理性构成了一种他异性的质疑与批判,将文学的自由与伦理的启迪相结合,完美演绎了趋于无限的他异性诗学。

一、作为第一哲学的“伦理学”——他异性的伦理诗学的哲学依据

作为现代法国乃至世界最为知名的伦理哲学家,列维纳斯认为一切形而上学都是同一性哲学,它把存在看作存在者的同一或主体与客体的同一。实际上理性的核心正是同一性,以把握一切现象,使世界获得统一性为根本,促使意识与对象达到一致。哲学本体论就是建立在“自我中心论”的基础上,通过探索同一性的本源、根据来还原一切中性化的存在或者理念。但在哲学史上,论证存在的同一完全是一种“自我学”(egology),一种专制的暴力哲学,从柏拉图的“理念论”直至海德格尔的存在及其在二战期间的不光彩政治表现,无不表明本体论实为一种极权统治,这些促使列维纳斯转向他者伦理学,逃离本体论。

西方传统哲学乃至现代哲学都呈现为一种否定哲学:对无限的否定,对伦理义务的否定,对道德、正义的否定。列维纳斯于是另辟蹊径,提出他律的,保留本真性、逃离存在的圣洁性哲学。每一个理论都会有一个“他者”,这是对主体性理论和存在论有力地还击,无限的他者具有主体间性的伦理本质和超越“我-它”认知关系的变异。其主体间性不是胡塞尔的“他我”(alter ego)或海德格尔的“共同此在”(Mitdasein),而是主体的“敞开性”与绝对他者的非对称关系(asymmetry)。这是责任心的敞开,“意味着一种与自我的不平等,它存在于超越了自己的承受能力的敏感性的承受”①,从而建立了“不可逆”的关系。正如列维纳斯所说:“对同者的质疑——这不可能在同者的自我中心的自发性内部发生——是由他者引起的。我们把由他人的在场所引起的对我的自发性的质疑称为伦理学。他人的陌生性,他人不能被还原成我、我的思想和我的财产,恰恰是作为对我的自发性的一种质疑而实现的,是作为伦理学而实现的。形而上学,超越,同者对他者的欢迎,我对他人的欢迎,都是作为他者对同者的质疑而具体地产生的,也就是说,是作为达到知识之核心本质的伦理学而产生的。”②

可见,列维纳斯认为从巴门尼德以来的本体论哲学产生一种总体性,“他异性”(alterity)在笛卡尔式的沉思中被侵入、被摧毁,甚至现代存在论哲学追求主体性的同一,胡塞尔的现象学仍旧建立在“先验自我”的基础上,而海德格尔虽对传统的西方哲学展开了批判,他的存在论转向将存在视为一种“当下拥有”,“存在论的利己主义”成了自身同一的大写的“逻各斯”,因此也未能真正逃离本体论的模式。“世界与光都意味着孤独。这是些被给予的事物,这是些着衣的生物,它们都有别于我,却又都正属于我。它们被光所照亮,因而拥有了意义,结果就仿佛来源于我。在这种被理解的天地间,我是独自的,也就是说,我被禁闭于一个存在(existence)中,它无可更改地是‘一’。”③在列维纳斯的伦理思想中,存在是一种原初的前本源(pre-origin)状态,那有别于我的相异性。那么,既要反对作为第一哲学的本体论,又要反对“逻各斯”中心主义、存在论,哲学的出路何在?列维纳斯提出:在存在之外的形而上学,还有一个绝对的外在性,那不可还原的相异性。列维纳斯的哲学思考始于现象学,最终又超脱现象学,得到升华。总之,当列维纳斯说“伦理学是第一哲学”,他是说,一切有重要性的东西、一切可以理解的东西,一切意义都出于道德关系。

二、“所说”与“言说”——对传统诗学的批判

多伦多大学的英语比较文学教授琳达·哈金(Linda Hutcheon)认为“后现代主义的诗学不会在艺术或艺术与理论之间断定任何因果关系或身份关系。它只会提供,作为临时的假设,感知的关注的重叠”④。对于现代诗歌而言,其具有独特的实践性和隐秘经验性,依托语言绽放着诗人,甚或人类的生命实践和命运轨迹。诗歌史的经验印证了这个道理:“一个不朽的诗人,他的人生与他的写作永远是一体和‘互为印证’的,这就是上帝那不可动摇的生命诗学和人本诗学。”⑤相对而言,涉及伦理经验和伦理关系的伦理学(l’ethique)研究从哲学上得到确立的原理、准则或法则,显然与诗学在研究的思路、基本结构和方法上都有很大的差别。但两者在研究的具体内容上有所交叉和渗透,同为人类的生命实践和命运轨迹,因而使伦理学视角探索诗学思想的概念成为可能。为此,陆扬对但丁《致斯加拉大亲王书》中诗学思想的概括“诗为寓言说”⑥。

在列维纳斯看来,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传统诗学和哲学一样,都是一种以客观中性的面貌来掩饰其主体规定的语言,是一种普遍化的、自我同一的语言,是一种理性或者总体的“独白”。此种诗学秉持着哲人传统,“对诗本身的价值进行着深刻的社会文化反思,确立了‘理性化诗学’原则”⑦在语言中只包含了语言的语义内涵,哲学家用以进行哲学探寻的语言,其“呈现、展示、描述和真理的修辞意味着存在一种稳固可知的现实,哲学家可以解释这一现实;因此,这种修辞依赖于列维纳斯想要逃避的存在论假设”⑧,此种语言即“所说(le Dit)”,缺乏向他人敞开的伦理维度,不利于把“别与存在”的“言说(le Dire)”从“所说”之中抽离出去。“所说”的主题化(thematization)总体化,正是本体论思维反映在语言中的必然模式,不利于他者抵抗同者的暴力,维护他者的伦理性。列维纳斯认为,“进入存在和真理其实就是进入所说;存在与其意义是不可分割的,它是一种被说,处于‘逻各斯’之中”⑨。

列维纳斯指出,哲学传统上只关心“所说”,它预设了“言说”,并且很容易分析,因为它包含我们通过对话有意地相互交流的主题、观念或观察。相比之下,“言说”更难以捉摸,因为它的意义恰恰是无法包含在“所说”中的。“言说”像他者一样只能被那些或隐含或公开地寻求对它拥有权威的话语违反,变成其它“自我”(alter ego),接近他者之地(也是乌有之地和乌托邦),去寻找无限或逃脱存在之物。

列维纳斯在诗学本质的阐释和批评方面沿袭了他对西方形而上学传统以及对胡塞尔、海德格尔的现象学存在论批评的同一条思路,即坚持对“存在同一性”的哲学批判。他的这一批判理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希伯来思想传统,尤其是犹太教神圣文本的启发。列维纳斯在讨论先知传统时多次引用以赛亚回答上帝的话:“我在这里,请差遣我!”(《以赛亚书》6:8)希伯来精神对绝对他者他性的强调,朝向一种伦理之无限性,因而不能不接受神启的召唤。同样他认为,现代艺术要摆脱无名存在带来的恐惧,走出同者,也不可不倾听启示的声音。意义的想法正如由“已经存在的事物”确定,列维纳斯“将意义链接到远古的过去的痕迹,成为基本的语言和主体性概念,这在《总体与无限》和《别于存在或本质之外》中有所阐发”⑩。

列维纳斯指出:“‘说’就是对别人负责。”(dire,c’est repondre d’autrui)⑪回应(repondre)和责任(la responsabilite)法语原文有着同源关系,也就是说,回应这个词本身包含着与他者的一种联结,对责任、要求、命令的承认。具体地说,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下:其一,对他者的面容(le visage)的应答本身就是一种义务和责任,体现了灵显或启示。其二,我在行动中对他者担负责任,他者给予我的自由以意义,使我远离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绝对的自由”的狂妄与狡诈,这是一种真正的回应,被赋予一定的伦理内涵,并且由于仅仅由我承担义务而呈现非对称性的伦理关系。吉布森(Andrew Gibson)认为,“他关注的不是无法回应主体期望的祛魅的世界,而是祛魅的自我,希望在其观点内容纳这个世界。列维纳斯的伦理学可以部分地被描述为主体性的祛魅”⑫。列维纳斯意识到,在存在论的“所说”(le Dit)和回应他者召唤的“言说”(le Dire)之针锋相对中,“言说”接近他者之地,为“文学”、“艺术”留下更多的自由空间里。如果没有我与“他者”面容相遇这一事件的发生,文学会囿于自我的“所说”状态中,成为哲学必然栖息的领域,从而将自我封闭在本体论的主题化当中。

三、“他者”境域的文学——他异性伦理诗学的“思”与“诗”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北美文学批评界出现“伦理学转向”(Ethical Turn),许多文学批评家从后现代主义的“文本之外,无物存在”的解构主义思维转向现实世界存在的问题,如生态问题、社会矛盾、恐怖主义,使后伦理诗学逐渐成为文学批评的话语中心。尤其当人们发现解构主义耶鲁学派的保罗·德·曼 (Paul de Man)当年为纳粹撰写文章,这起政治丑闻引发了强烈的关注,促使人们重新审视解构主义,使包括其在内的后现代理论陷入边缘的尴尬境地,与此同时,人们也在质疑传统的伦理批评“把那些具有历史偶然性和文化相对性的价值观念错误地再现为普遍永恒之物”⑬。在这种情形下,继“语言学转向”和“后结构转向”之后,不同于传统的自由人文主义的后伦理学逐渐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吉布森甚至使用了“后现代伦理学”(postmodern ethics)。⑭

从伦理学角度看,如果说传统的伦理诗学展示的是抽象的伦理,是人类伦理观念的所谓的最高表达、一种高度纯化的表现,使一切伦理关系因固守同一性、自我性而显得简明而单纯,那么列维纳斯所倡导的他异性的伦理诗学则是超越了自我存在的“过度”(exces),将文学的“善”体现在一种通过语言面向他人而诞生的被动性中,来自于对他人之苦弱的敏感性,“善”的绝对先在性,一种反思奥斯维辛之后的诗学。

此时,同为犹太人的阿多诺对社会现实抱有深切的同情和关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哲学思想:否定的辩证法,主张通过反思,打破并调和主体和客体的不对称关系。他宣称“奥斯维辛之后,写诗是野蛮的”,并尖锐地指出“在奥斯威辛集中营之后,任何漂亮的空话、甚至神学的空话都失去了权利,除非它经历一场变化”。?现实的残酷促使阿多诺寻找一种别样的经验,求助于艺术独立于社会的自律性,自律艺术中蕴含着批判性、他异性、自由性、乌托邦色彩,“恰恰在这一点上,伦理学与艺术先锋派或现代文学和艺术的探索——似乎是相吻合的”⑮。法兰克福学派理论家否定性的批判理论正是列维纳斯从中发现的这一攒动“il y a”,即“那儿什么也没有”。

就文学而言,最早的经典文学——希伯来《圣经》和古希腊悲剧——尽管有各自的理论与文化视野,但它们之间有一种共同的特点,即诗性话语的理解方式及挖掘净化的伦理学涵义,通过文字分享和传达净化的作用,改造人的不良习性,培养道德规范。这并非偶然,而是出自文学的本质——某种社会救赎功能,这类似于神学,从《创世纪》始,进行着圣言对人类历史的介入。牛津大学的英国文学教授乔治·戈登认为文学有三重任务:娱乐、教育,“但更重要的是,拯救我们的灵魂,医治我们的国家”⑯。

保罗·策兰作为犹太裔德语诗人,是20世纪最伟大的诗人之一,其作品在文学界及哲学界颇受重视,伽达默尔、阿多诺、德里达等哲学家都对他的诗和诗学所蕴含的哲学深度有过精彩的阐释,最著名的则要数策兰通过诗与列维纳斯通过哲学所展开的深度的精神契合之旅。让-吕克·南希(Jean-luc Nancy)曾说:“哲学与诗的相对并不构成一种对立。它们二者都为对方制造了困难。合在一起,它们就是困难本身:造意义(making sense)之困难”⑰。可见,“诗”与哲学彼此既是最难缠的对手关系,又是最亲密的伙伴,也正因此,要给“诗”下一个清晰和确切的定义极其困难,其意味着不可能性,“诗在本质上是某种多于和异于诗本身之物。或者说:诗自身只有在毫无诗之处才能被发现。它甚至可以是诗的反面或拒绝,诗并不与自身相符:或许这种不相符,这种本质上的不适当性和不正当性,就是使得诗成为诗的东西”⑱。这种与自身不相符性使诗指向一个更明确的目标——他者,“而他者本身和他者中那最无法还原的他性,就是他人”⑲。至此,列维纳斯的他者之“思”与策兰的他者之“诗”再次交会,伦理学最终与诗学达成精神的契合。基于两人相似的生活经历,尤其是二战期间同为犹太裔的悲惨遭遇,列维纳斯和策兰的伦理学、诗学采自迥异于希腊文化传统的具有鲜明的他律和超验色彩的伦理源流,这种特点深刻体现在他们对诗(文学、艺术)和诗与伦理、宗教之关系的理解中。哥特弗雷德·本力倡“绝对的诗,不含信仰的诗,不抱希望的诗,不针对任何人的诗”㉑,而策兰把诗认作与他者的面对,“他需要通过诗歌找到一个‘你’”㉒。的确,在列维纳斯看来,奥斯维辛之后,“我”与“你”面对面,这人与人之间的最初和最后的关系是唯一可作为救赎的手段,诗乃一种向他人的言说,是一切意义的起源之地。希伯来文化血脉中倾听到的语言的犹太性在策兰诗的“隐秘”中形成一种对话的真实,而诗的本质即是对话。在不莱梅演讲中,策兰认为“诗歌作为语言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基本上也是一种对话形式,极有可能成为瓶子中的字条。扔出瓶子的人并非总怀着那么大的希望,但毕竟还是希望在某个地方,某个时刻,瓶子会冲上海岸,也可能会冲上核心地区”㉓。

是的我谈的是诗歌,那不存在的诗歌!

那绝对的诗歌——不,那是不存在的,不可能写出的!

然而,这是有的,用每一首真正的诗歌,用最朴素的诗歌,有这些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些没有满足的要求。

——《子午圈》(1960)㉔

在列维纳斯看来,这种不存在的诗“在乌托邦的光中”㉕。乌托邦这个主题不是孤立的,根植于深厚的文化群体中,这里必须在伦理的层面来理解,列维纳斯曾表示:“在我的所有学说当中,有乌托邦的成分;即认识到了一些不可实现的东西,但它最终指导着所有的道德行为……乌托邦主义不是对所有其他事物的谴责。没有一种道德生活是没有乌托邦主义的——乌托邦主义在这种确切的意义上即神圣性,就是善。”㉖可见,乌托邦思想家通常寄希望于将来会更完善,当人类群体存在环境恶化时、处于无知状态或不知如何摆脱时,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文学家、哲学家就会表现出“救世”的愿望。

由此,在列维纳斯看来,诗中的“言说”也就逃离了那种“纯诗”的物质性,语言不再是语义逻辑或符号系统,只具有纯物质性,而是直接与“他者”相关联,溢出了表意符号系统和抽象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语音中心主义的窠臼,从“存在”中拔根。为了在“乌托邦的光中”将人们引向面对面,诗最终找到了一个“别样于存在”的空间,这一“非空间的空间”㉗。在其中,“人们伦理地寓居”㉘,而非荷尔德林式的“‘人诗意地栖居于大地’的变体”㉙。

他异性的伦理诗学推崇的诗歌的语言既不是超越存在,也不是非存在,而是“别于存在”,“不同于存在”(autrement qu’etre)。列维纳斯认为:“别样的存在,就是从存在本质中超脱,就是承担他人的不幸,一直到那种责任心,那种他人也可能对我产生的责任心。”㉚在此,列维纳斯没有将之简单地归结为虚无、变异,而是在“存在王国”中,同样有“无名的实存”(ilya)这一“事实”本身,一种“非同寻常的重力”。

四、结语

近三十年来,人们渐渐认同新的价值观,例如多元文化、地方全球化、弱势群体利益,“他者”的各类变体也不可避免地被文本化或文化化。对“他者”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为对文本中“他者”显现方式的探究和批评,对哲学的理论价值、文学文本的社会价值反思及对诗学的内在价值评判。在《变异的阅读:列维纳斯与文学》(Altered Reading:Levinas and Literature,1999)一书的前言里,吉尔·罗宾斯(Jill Robbins)指出:“文学批评,无论被视为一件作品之意义的决定还是它的形式结构的分析,都衍生于列维纳斯的更为原初(originary)的伦理问题。”㉛作为“言说”的超越性的哲学,他者性哲学把“为他人的自己”(one-for-the-other)立为道德的基本性质,而列维纳斯比别人更坚定地把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

综而观之,列维纳斯处在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思潮交替的时代转折点上,其最大贡献就是对他者哲学的伦理观念进行梳理与整合,用“与他者相遇”的处境取代存在论神学,以此更新信仰的内涵,重新规定一个理性的认识。他论证了犹太教伦理的合理性,并以这种合理性去整合人们重新发现希伯来伦理观念的价值。列维纳斯的他异性的伦理诗学从文学艺术自身作为伦理、作为与他者面对面的言说,结合保罗·策兰的诗学之“思”,以诗为“隐喻说”来理解审美的救赎之维。他坚持文学尤为不可替代的意义在于其对悲剧和救赎的直觉性关切,这种关注的诗学意义指出其诗学思想最突出的特征是强调诗的伦理性与政治功能。列维纳斯希冀通过以伦理思考为特征的诗学思想及其文学创作,来探索具有深刻意义的人类精神。这种精神彰显了人类在困惑中如何克服困难,走向真理和至善的人类的精神追求,因而他的诗学中的伦理维度更体现为对内在的生命中一种古老、人性中的爱与正义感的召唤;他的分析模式甚至更适用于当前多元化文化格局。因此,列维纳斯的他异性诗学不只属于一个时代,而是在当下,乃至未来的多元共存中更能展示其无限丰富的思想启迪价值。“这种对于列维纳斯超前的理解,在某些时刻已经超越了应用的层次,以便为普遍意义上的批判思想增加筹码”㉜。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外国语学院,辽宁大学文学院)

①㉚勒维纳斯《上帝·死亡和时间》[M],余中先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18页,第212页。

②Levinas E.,Totality and Infinity:an Essay on Exteriority[M],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and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1979,p.43.

③列维纳斯《从存在到存在者》[M],吴蕙仪译,王恒校,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页。

④Hutcheon L.,A Poetics of Postmodernism:history,theory,fiction[M],London:Routledge,1988,p.14.

⑤张清华《猜测上帝的诗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代序。

⑥陆扬《中世纪文艺复兴美学》[M],《西方美学通史》(第二卷),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⑦李咏吟《诗学解释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57页。

⑧柯林·戴维斯《列维纳斯》[M],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⑨⑪Levinas E.,Otherwise than Being or Beyond Essence[M],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1,p.45,p.47.

⑩Strhan A.,Levinas,Subjectivity,Education—Towards an Ethics of Radical Responsibility [M],Oxford:John Wiley&Sons Ltd.,2012,Introduction.

⑫⑭⑯Gibson A.,Postmodernity,Ethics and Novel From Leavis to Levinas[M],London:Routledge,1999,p.26,p.13,p.18.

⑬Parker D.,Ethics,Theory and the Novel[M],Cambridge:Cambridge UP,1994,p.29.

⑮阿多诺《否定的辩证法》[M],张峰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368页。

⑰Eagleton T.,Literary Theory:an Introduction[M],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2008,p.23.

⑱⑲Nancy J L.,Making Poetry//The Muses II[M],translated by Leslie Hill.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5,p.4.

⑳雅克·德里达《暴力与形而上学——论埃马纽埃尔·勒维纳斯的思想》,《书写与差异》[M],张宁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36页。

㉑㉒㉓保罗·策兰《不莱梅演讲》,《保罗·策兰传:一个背负奥斯维辛寻找耶路撒冷的诗人》[M],李尼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页,第135页,第135页。

㉔㉕保罗·策兰《保罗·策兰诗文选》[M],王家新,芮虎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95页,第196页。

㉖莱维纳斯《道德的悖论:与埃曼纽尔·莱维纳斯的一次访谈》,《面对他者:莱维纳斯哲学思想研究》[M],孙向晨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39页。

㉗Lévinas E.,Paul Celan:De l'être a l'autre//Noms Propres[M],Montpellier:Fata Morgana,1976,p.56.

㉘㉜西恩·汉德《导读列维纳斯》[M],王嘉军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3页,第134页。

㉙Lévinas E.,Proper Names[M],translated by M.Smith. London:Athlone,1996,p.46.

㉛Robbins J.,Altered Reading:Levinas and Literature[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9,p.xx.

2014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4DWW015)“列维纳斯的他者哲学与伦理性诗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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