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工作的意见
201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认真行使职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担负着协助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职责。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监督。
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参加全国性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通过办公厅或者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假须经常委会主任批准,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请假须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统计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每次会议出席情况,年终在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公布,并在次年人大会议上印发全体代表。
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认真研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充分做好审议准备。在会议举行时,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紧扣主题、简明扼要。
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由有关工作机构进行整理,在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开辟专栏刊发,以便人大代表及时了解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法规草案或重大事项议案说明会等活动;积极参加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并应结合人大工作特点和要求,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根据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并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