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国防动员功能依法推进国防动员建设

2015-09-29 04:24张晓彬
天津人大 2015年3期
关键词:预备役实施办法区县

张晓彬

充分发挥国防动员功能依法推进国防动员建设

张晓彬

2014年12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国防动员法,破解国防动员建设的矛盾和问题,推进国防动员法制化进程,构建平安天津、美丽天津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从宏观上对国防动员的目标要求、组织领导、方针原则和相关权责义务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国防动员立法空白,有利于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快速动员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提升我国综合国力。

国防动员法施行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天津警备区的领导下,我市国防动员工作坚持深化动员准备,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国防动员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新的问题日益凸显,国防动员组织领导机构职责不够明确、工作末端实施不够到位、动员潜力统计调查难以实时更新,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中贯彻国防需求缺乏刚性规定等,亟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补充完善。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将其正式列入审议项目,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修改,实施办法顺利通过。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四章四十六条,内容主要涵盖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等方面。

(一)关于我市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明确国防动员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是落实各项动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实施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国防动员工作。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在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实施办法还对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单位、办事机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并界定了政府、警备区、成员单位、办事机构之间的关系。

(二)关于国防动员体制与应急机制的衔接。战时应战是国防动员建设的根本,平时应急是国防动员功能的拓展。提高国防动员应对各种危机和战胜自然灾害的能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防动员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我市多年来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各种急难险重任务的实践经验,实施办法规定了国防动员体制与应急机制在工作制度、信息沟通、训练实施等方面的衔接,明确了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专业应急力量在应急机制中担负的工作任务。这些规定有利于国防动员系统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能够发挥应有作用,实现“应急使用”与“应战准备”相互促进。

(三)关于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平时进行国防动员准备的重要内容和战时实施快速有效动员的基础。实施办法规定国防动员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与国防密切相关的重要建设项目、产品和设施实行目录管理。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快平战转换、提高动员能力。

(四)关于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和潜力统计调查制度。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和潜力统计调查制度,是准备和实施国防动员的有效措施。实施办法对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的编制审批程序、实施、检查、训练演练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潜力调查统计的内容、标准和要求。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国防动员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国防动员活动效率,确保国防动员预定目标和任务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五)关于兵员动员。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是战时依法有效实施兵员动员的重要保障。实施办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管理、征召、训练演练进行了细化。实施办法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预备役人员储备的相关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训练场地、装备器材、物资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负责预备役人员的日常管理;预备役人员在训练和执行任务时,由组织和执行任务的单位负责管理。预备役师(团)和兵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预备役人员训练演练。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对外出务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通知其务工所在地的兵役机关。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军事训练,完成年度军事训练任务。这些规定为加强后备兵员管理,解决好战时首批动员和持续动员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关于物资动员。物资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方面,是平时应付各种意外情况、战时保障军需民用和确保战争持续进行的物质基础。国防动员法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三个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战略物资储备任务。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储备物资。战略物资储备应当安全储存、方便调用、定期更换、及时有效,保障国防动员的需要和调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和军民结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与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防动员需求,依法决定和组织实施对组织、个人的设备设施、场所、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的征用,并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出具凭证。民用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被征用民用资源的返还和补偿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实施办法对这三方面的细化规定,体现了寓动员潜力于经济实力之中的要求,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动员能力。

(七)关于宣传教育。加强国防动员宣传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对全国军民进行深入持久的国防动员教育,广泛宣传公民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增强国防观念,提高动员承受能力。实施办法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同时对各类主体的宣传教育职责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作者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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