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5-09-29 04:17李川
天津人大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规人大常委会决策

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答记者问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在听取高绍林所作的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月24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该《决定》旨在鼓励和支持本市各级机关和全社会的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和保护各方面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为什么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促进改革创新?《决定》规定改革创新的重点在哪里?对保障改革创新做出哪些规定?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

地方性法规护航改革创新

当前,天津发展面临多重战略机遇叠加的重要历史时期。破解发展中的难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创新是根本途径。《决定》指出,要坚持改革统领、创新驱动,将改革创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革除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增强全社会的改革动力、发展活力和综合实力。

“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作出决定,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全市的改革创新,目的就是鼓励全市各方面特别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框架内大胆改革创新。”高绍林介绍,《决定》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全会、六次全会精神,借鉴了上海、广东、深圳等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紧密结合了天津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决定》明确了实现“两个便利化”和打造“两个升级版”的改革任务,明确了改革创新需要坚持的法治、民主、法定程序三个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类市场主体、行政管理体制以及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贸区、自创区等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同时,还对重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授权、改革创新决策的程序要求、改革创新保障等做出明确规定。

授权重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本市先后推出了“一颗印章管审批”“一个部门管市场”“一支队伍管执法”“一份清单管边界”“一个平台管信用”等重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举措。高绍林介绍,“对于这些好的经验做法,这次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给予了必要的授权,使其具有法规效力。”

《决定》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创新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将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调整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部门,对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过程实行统一监管;实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政府部门职责权限;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归集发布信用信息。

全方位保障改革创新

“《决定》从立法、舆论、纪律、容错、奖励、支持六个方面规定了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保障机制。”高绍林说,立法保障就是要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在纪律保障方面,《决定》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抵制、阻挠改革创新决策实施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同时,为了进一步鼓励改革创新,《决定》还特别明确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有关改革创新决策措施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党和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李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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