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沈家聪
坚持立法监督代表工作三位一体不断创新人大内务司法工作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家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坚持以创新促发展,向创新要成果,不墨守成规,在符合法律原则与规定的前提下,从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积极开拓、不断探索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特别是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到“三位一体”工作格局中加以协同推进,以立法强监督,以监督促立法,同时把发挥代表作用融入到立法、监督工作中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每年确定工作主题时,内务司法委都把听取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确定工作内容的重要来源之一,使人大内务司法工作能够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关切,提高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未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健康成长环境已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市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立法议案或者建议,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神,制定我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因此,为了适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新形势、新特点的需要,回应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注,回答人大代表的关切,我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列为2014年立法审议项目,并由我委组织起草和提请审议。
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立法工作,我们把视察法律实施情况和听取审议“两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列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综合运用监督方式,既积极推进我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也为有关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实践经验。
在监督工作中,我们既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贯彻实施法律的总体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做法,又注重查找存在的问题,为立法提供工作实践方面的经验。对于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中加以固定,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于发现的问题,能通过立法解决的在制定条例时给予充分关注,科学地作出规定,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同时,通过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制度设计安排的科学把握,通过监督给予实践印证,为立法的科学性提供帮助。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开展监督工作,找准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通过以上工作方式的创新,实现了工作效果的最大化。
在起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时,我们坚持做到:一是以实践中的成熟经验为基础,确定立法的体例和结构。在视察相关工作中,代表们认为,紧紧抓住学校、家庭、社区三个重要环节,充分发挥和整合三个方面的力量,形成全覆盖的教育和预防工作的网络体系,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是我市多年来积累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有的代表建议将这一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以规定。我委认真吸纳代表提出的建议,在起草法规草案时,不仅将“坚持家庭、学校和社会相结合”作为我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总则中加以明确,而且在条例的体例结构设计上,分设了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三章,分别规定了上述三个方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这个体例与国家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省市通过的条例有所不同,主要是考虑到地方性法规要总结和突出地方的经验和做法,反映地方的特色,符合地方的实际需要。二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确定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方向。在实践中,代表们了解到我市犯罪的未成年人群体中,闲散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部分困难家庭未成年人等家庭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较大,是我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存在较多问题的薄弱环节,对这部分群体应当给予重点关心和关爱。为了落实代表提出的建议,在起草条例时我们专设重点预防一章,从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分别规定对上述群体在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要给予重点关注,提供必要的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这些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针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涉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从家庭、学校、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加强法制教育和有针对性地社会矫治,预防犯罪和避免重新犯罪等方面的职责做出具体规定。这样可以增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效果,有效解决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为今后开展监督工作的着力点指明了方向。三是以整合社会各方力量为抓手,确定各方责任。在立法调研和视察中,代表们了解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建议在起草法规时,从立法的高度强化各方的责任,为我市搭建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多层面、立体化的工作体系。为了落实好代表提出的建议,我们分别从教育、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从共青团组织、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从家庭、学校、居委会、村委会,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多个层面,对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有效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成效提供了法制上的保障。
在做好立法、监督工作的同时,我们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增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抓手,搭建履职平台,着力调动代表的积极性,把代表们请进来,参与到立法、监督工作中去,从而进一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把加强对代表的培训作为提高代表的素质和能力、发挥作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围绕着2014年我委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主题,结合年度工作的进展情况,我们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邀请专家辅导讲座等多种形式,就立法法、监督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情况,对代表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为代表知情知政和依法履职打好基础。
我们认为,通过综合发挥立法、监督和代表工作的功能,既提高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有效地增强了监督的实效性,还能更好地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5年,我委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三位一体”的做法,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创造性地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为法治天津、美丽天津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