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华
【摘要】2014年8月31日,关于修订《预算法》的决定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预算法的出台会对三公经费的使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本文从新预算法的特点出发,阐述了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以及三公经费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且剖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最后分析得出新预算法的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的控制作用.
【关键词】新预算法;三公经费;管理政策 三公经费通常是指因公务接待、因公出同及公车出行而发生的一系列支出,它是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的重要内容。随着腐败问题的日趋严重,社会各界人上越来越关注行政事业单位的三公经费管理问题。我国相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如何有效地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成本。但是效果都不明显。新预算法在总结近些年来预算公开实践的基础上,从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新预算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财税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了三公经费的支出问题,同时完善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制度,形成了一个积极健康的政治氛围。
一、新预算法的实施意义
1.完善体系,预算透明化
新预算法指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该作为预算,其中包括政府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保基金预算。这不仅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也对财务T作的效率和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预算法还明确规定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限和主体。在新的预算法下,预算公开不再只是预算草案的公开,而是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整个财政运行过程的公开。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在工作时更加严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对预算的调整、预算的方案以及预算的执行情况作…安排,把政府预算的钱袋子晒到阳光下。
2.规划预算控制方式
新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新预算法确立了预算稳定凋节基金的法律地位,通过基金的调入和调出来调剂预算执行中由于短收、超收导致的预算资金的余缺。这样不仅可以预防行政事业单位在超支后的花钱行为,也可以不断完善预算控制方式。除此之外,新预算法还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
二、三公经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制度体系存在漏洞,虚报经费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对三公经费制定的使用制度不合理,造成公款旅游现象普遍,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严重超标。一些三公经费的报销理由模糊不清,基本上都是以差旅费或招待费的形式进行报销,有些甚至以这种名义进行公款私用,长此以往,使得三公经费的金额越来越多。
2.财政预算不严谨,消费歪风滋长
过去,行政事业单位除了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内收支,还有大量预算外收支,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收入等。由于我国对预算外资金控制力度不够,造成大量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控制之外。预算外收入较多的单位由于经费来源充足,就具备条件增大其三公经费开支。
3.监督力度不够
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强。三公经费的内部监督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上级监督、平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由于工作繁忙,还有距离上的原因,上级监督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平级监督则由于人情关系只能做个摆设,至于下级监督更是艰难,因为下级不敢直接对上级领导进行监督,最终导致整个内部监督体制形同虚设一般,毫无意义。
三、新预算法的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的控制作用
1.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
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須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这样不仅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合理的预算安排,而且还提升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公信力,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
2.合理控制预算经费
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中存在的经费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制定了不偏不倚、勤俭节约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各级政府部门中积极开展追求勤俭节约、反对过度消费的活动,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对于超出预算标准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可撤销其职务。
3.完善监督体系
发挥社会公众及媒体的监督力量需要建立阳光、透明、及时的经费公开制度。新预算法中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向公众公开单位内部的经费支出,并且详细说明每一笔经费的来龙去脉,保证经费使片j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四、结束语
三公经费一直以来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予以重视,认真贯彻实施党中央的指令,完善管理监督体制,降低行政事业单位的三公经费支出,把新预算法当作约束自己的准则,严格控制预算,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蔡霞新预算法的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的控制作用[J]品牌,2015(07)
[2]王晓华浅析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建设[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21)
[3]郝春艳新形式下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控制与监管的相关问题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