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双林(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北京100013)
就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的建议
◎ 王双林(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北京100013)
自国办〔2015〕63号文件发布以来,产权交易行业中出现了学习交流、贯彻落实的热潮。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了行业性学习交流、贯彻落实活动。同时,与牵头负责63号文件的起草和解释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以下简称“法规司”)保持沟通,反映诉求,获取指导。9月17日,协会秘书处与法规司共同召开贯彻落实63号文件座谈会。会上,法规司司长李亢希望协会发挥纽带和智囊作用,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个相关方的合作内容和合作方式进行深入研究,拿出办法,提供支持。为此,近日协会秘书处向法规司反馈了进一步深入贯彻63号文件精神的八条建议,各条建议均触及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中与产权交易行业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产权交易行业的主体是分布在全国各地中等以上城市的实体产权交易场所。这些产权交易场所有的对口隶属于各级国资委,有的对口隶属于各级财政厅(局)或发改委。鉴于国家发改委是63号文件牵头起草和分工负责部门,协会向全体会员提出要求,在不改变原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就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接受当地发展改革委的领导,同时接受所属行政机关部门的直接指导。协会在直属国务院国资委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的工作,接受国家发改委的领导。同时,在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指导下,对接产权交易行业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协会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组织协调好产权交易行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进一步发挥政府与市场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过去十年来实行的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工商总局、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于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产权交易平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自2011年协会成立后,作为第三方也参与了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建议将上述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转换为由国家发改委牵头、63号文件指定的相关部委参加,有招投标协会、产权交易协会参与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状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3号文件要求:“制定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为落实这一要求,建议由国家发改委主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该系统对接省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与全国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中央管理企业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协会将引导业内若干跨区域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全国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同时,就置于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专设监测系统,实行全口径全过程跟踪监测。
产权交易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具有资本培育、流转、运营、增值的基础功能。设在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市的产权交易机构具备信息优势、资源优势、人才优势、业务优势、设施优势、自律优势。考虑到避免重复建设和有利于联合监管、分层监管,在平台层级整合时,尽可能同一城市设一个产权交易平台。保持上述中心城市有一个产权交易机构以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产权交易平台。
以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市为区划,以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产权交易为系列,分别编制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品类目录、交易活动细则、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资质评价标准。委托全国性行业协会就上述规章制度组织评审,报发改委、国资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工信部备案。
扩大国有企业公共资源的进场配置范围,产权交易平台在保持商业类国有企业资产和产权配置存量不减的同时,提高公益类国有企业资产和产权配置增量。建议就落实文件第十二条“强化服务功能”中的“五不得”注,由发改委牵头相关部委,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具体措施。
各省级政府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在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过程中,将高级产权交易师专家纳入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库。协会现有高级产权交易师专家库向全国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放,其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所需。
倡导在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实行一业多会,公平开展社会竞争。与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在产权交易协会、招投标协会等全国性协会体系内,视情况成立公共资源交易分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中心)按自愿、自律、需要的原则,交叉加入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协会。协会拟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起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战略联盟类的合作机制。
(作者为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副秘书长、新闻言人)
注:国办〔2015〕63号文件第十二条指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