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决不仅仅针对国企改革

2015-09-20 04:22谭浩俊江苏省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212001
产权导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国有资产意见利益

◎ 谭浩俊(江苏省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 212001)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6月5日上午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虽然意见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全面深化,但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推动国有经济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决不仅仅是国企改革那么简单,也决不仅仅只是针对国有企业改革。因此,会议明确指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机制制度创新,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在经历了前些年的大力度改革以后,虽然国有企业在数量上已经大幅度减少,尤其是地方,绝大多数已经改制为民营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但是,就国有企业目前的地位和影响来看,仍然属于不可动摇的战略地位。特别是事关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重点领域,仍然是国有企业占据绝对控制地位。所以,无论是深化改革还是生产经营,都面临着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确保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害的问题。

早在国有企业仍然一统天下尚未步入改革轨道的时候,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已经比较严重了。所不同的是,那时主要是从维护财经纪律的角度入手,通过税收、财务大检查的方式,解决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关系,防止国家利益遭受企业利益的侵犯。而实际情况也决非国家利益受损那么简单。企业经营者、关键岗位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侵吞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与不法分子勾结等现象严重,只是尚未达到国有资产流失的程度。

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面推进,特别是地方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革启动以来,时有发生利用改革明目张胆地侵吞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引起管理层的重视,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话题,也才真正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相关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才逐步地建立和完善。即便如此,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盲目投资、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中央巡视组在对中央企业的专项巡视中所发现的问题,就是最好的例证。不仅如此,地方巡视组在专项巡视中也都巡视出了许多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也正因为如此,此次深改组审议通过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不仅是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设置的“防火墙”,也是为更好地维护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构筑的制度篱笆,是一个覆盖国有企业全部领域、所有环节的重要制度。

从这些年来国有企业发生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和贪污腐败案件来看,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国有企业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也都有可能出现巨大的漏洞。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权力太过集中、资金太过密集、资源太过富裕、资产太过庞大,而监督则太过缺位和松懈,以至于企业经营者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国有资产,并利用国有资产谋取个人私利,且不仅仅将国有资产装入个人腰包,很多还通过各种不同手段,流失到方方面面利益关联者手中。更直接地说,极少数的不法经营者,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用数倍、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国家利益,换取个人利益。这些漏洞,如果不尽快地堵上,将成为国家的灾难。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意见的出台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关方面可以大胆地按照意见要求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对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事业有成查处。但是,能否真正让意见落地,让意见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武器,还需要更多有效的措施来保障,需要有更多的约束机制和手段,需要相关各方都能履职到位、责任到位、监督到位。

首先,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制定不同的监管办法和措施,如公益类国企,就要依据公益性要求,出台有利于加强公益性国有资产以及公益性企业管理要求监管措施。再如一般性竞争企业,则需要依据这类企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只有这样,监管的针对性才强、效果才好。

其次,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督责任,划清监督主体的职责范围,避免各监管主体之间相互扯皮、相互推诿,造成监管失控和出现权力真空地带,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再出现此类现象,应当追究监管主体的责任。

再次,要把新一轮国企改革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点环节,制定更加全面、完善、科学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尤其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此前已经发生过各种问题的环节,都设置“防火墙”,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最后,要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为最为重要的常规性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各级监管机构、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形成常规性、常态化的监管体系,而不是运动式、突然性的监督检查。

总之,意见的出台,将成为新一轮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刚性文件。在此基础上,有关方面要加快国有资产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让国有资产法能够覆盖所有国有资产,而不仅仅是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只有这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工作才能扎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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