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贵鹏 赵 亮 余 粤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33)
巴塞尔协议作为国际银行业重要监管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各国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广泛认可。次贷危机过后,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相关经验并对原有金融监管模式、方法和工具进行讨论和反思的基础上,先后推出一系列监管标准,逐步形成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本文分别从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机构视角,回顾我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进展,进而总结归纳巴塞尔协议实施进程的基本规律。在此基础上,文章结合对信用增进行业风险类型和风险特征的讨论,提出借鉴巴塞尔协议等国际先进监管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信用增进行业特征的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方向,最后分别从风险数据积累、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推进资本计量方法的开发和应用等方面提出具体发展建议。
巴塞尔委员会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常设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便致力于解决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失问题,先后制定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这些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因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得到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广泛认可。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业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次贷危机前,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目标为:加强国际银行系统的安全和稳定,保持资本充足率管理的高度一致,避免国际活跃银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在此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制定了第一版、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危机过后,巴塞尔委员会对原有金融监管模式、方法和工具进行讨论和反思,通过总结次贷危机经验,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原有监管框架进行改革,进一步强调金融系统稳健性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主要目标确定为:提高银行业在各种金融或经济压力状况下吸收损失的能力,从而降低金融部门对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为此,2008至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先后推出一系列监管标准,逐步形成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从特点上看,巴塞尔协议III强调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并重:既强调加强单家银行层面(微观层面)审慎监管,以提高单家银行应对压力的稳健性;同时也注重宏观审慎监管,解决银行业积累的系统性风险问题以及由这些风险演化而成的亲周期效应。
从内容上看,巴塞尔协议III是在对金融危机研究总结的基础上对巴塞尔协议II内容的传承与改进,而并非颠覆;巴塞尔协议II与III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巴塞尔协议II是III的前提基础。
巴塞尔协议III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巴塞尔协议III在巴塞尔协议II三大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资本框架,以增强银行业稳定性。具体包括:一是完善资本的相关定义,提高资本基础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加强对交易账户、复杂资产证券化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监管;三是引入杠杆率作为补充风险资本要求;四是缓解亲周期性,提出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五是提出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及外部性的其他措施,应对系统性风险和相互关联性。
在巴塞尔协议III中,作为流动性框架的基础,巴塞尔委员会提供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融资流动性风险监管的详细指引。具体包括:一是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等两个指标,增强商业银行抵御短期和中长期流动性困难的能力;二是制定一系列内、外部流动性监测工具,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控。
巴塞尔协议作为重要的国际监管标准,我国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早在1996年就开始参考其相关规定开展资本管理。2009年随着我国加入G20集团并成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已进一步成为我国履行承诺、实现国际话语权的必要选择。以下分别从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两个角度分析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进展。
1.巴塞尔协议I和II实施进程。我国监管机构借鉴巴塞尔协议开展资本监管的时间较早,但标准相对宽泛、管理效果相对有限。1995年我国出台的《商业银行法》原则上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1996年央行参考巴塞尔协议I规定,对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提出具体要求。虽然我国监管机构已初步引入巴塞尔协议I,但在诸多方面放宽标准,导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明显偏低。
2004年随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发布实施,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逐步与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保持一致。该办法借鉴巴塞尔协议I和即将出台的巴塞尔协议II要求商业银行按标准法计量信用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此后,银监会于2007年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逐步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①,全面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I。在2007至2010年间,银监会先后发布17个关于实施巴塞尔协议II指引文件,形成一整套基于巴塞尔协议II的资本监管框架。
2.巴塞尔协议III实施进程。在我国银行业即将进入巴塞尔协议II审批阶段时,2010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中国银监会对此迅速做出反应,并先后出台一系列监管规则和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
2011年4月银监会颁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提出“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此后,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相关要求,分别从资本管理、资本工具创新、杠杆率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等方面发布一系列监管办法或指引,全面引入巴塞尔协议III监管要求。这些办法和指引作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于2013年10月通过了巴塞尔委员会的评估。从监管政策体系的角度看,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目前已基本完成巴塞尔协议III监管标准的制定工作。
根据《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我国银行业很早就着手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银监会按照分类指导、分批实施的原则,先后批准了两批新资本协议银行,推进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第一梯队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于2007年启动预审批。
第二梯队包括浦发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8家商业银行,于2011年启动预审批。
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各主要商业银行已取得较大进展,详见下表:
表1 2012年底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实施进展情况
2013年底,第一梯队银行均按银监会要求披露了《资本充足率报告》,在相关报告中,各家银行均采用资本计量基本方法,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其他商业银行暂未披露专门的《资本充足率报告》。
2014年4月,银监会核准了工、农、中、建、交和招商等6家第一梯队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具体范围包括:公司风险初级内评法、零售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标准法。
总结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进展具有如下特点:
优先推进实施信用风险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而后依次是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受数据质量、业务开展需求等因素影响,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方面,优先实施公司客户风险敞口高级方法,而后是零售客户风险敞口;我国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基本完成了资本计量高级法开发和相关管理体系建设工作,6家银行在部分风险敞口方面获监管机构核准正式实施;尚无商业银行通过监管机构核准实施信用风险高级内评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信用增进是一种管理信用风险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制度和工具,其本质与信用风险分散分担密不可分;信用增进机构作为完善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的重要基础设施,在做好“服务金融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如何全方位管理其自身承担的各类风险、保障企业稳健运营,如何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向风险管理要效益,已经逐渐成为信用增进行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资本管理作为风险管理核心内容之一,一方面,确保全面覆盖各类风险,保障机构稳健经营;另一方面,为准确衡量风险收益匹配程度提供重要参考指标。回顾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发展经验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商业银行始终将资本管理体系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并不断地投入人力、物力对其发展完善。
信用增进机构在所承担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特征方面与银行业具有一定相似之外,参考银行业近百年来发展历程以及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经验,充分借鉴巴塞尔协议等国际先进监管标准,逐步建立适合信用增进行业特征的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或将是信用增进行业下一阶段风险管理发展的合理选择。
1.构建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信用增进机构应进一步强化资本稀缺性的理念,加强对资本使用的预期规划和管理,体现信用增进机构的风险偏好水平。在风险偏好、业务策略、项目准入和定价、绩效考核等方面,全面引入资本管理概念和指标,并将其从风险监测指标全面上升为平衡风险与收益的管理性指标。
2.重视业务数据积累,构建适合行业特征的内部评级体系。从巴塞尔协议框架来看,对信用风险的衡量和管理是建立在大量数据基础上的②。信用增进行业因出现时间相对较晚,业务数据积累相对有限。因此,信用增进机构在开展业务的同时,应重视业务数据的积累,丰富数据类型。除积累客户自身的财务、非财务数据外,还应逐步积累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和交叉风险等方面的宏观风险数据。在充足的数据积累基础上,根据巴塞尔相关原则,构建适合信用增进行业特征的内部评级体系。
3.有序推进实施高级资本计量方法。在资本计量方法方面,信用增进机构应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并借鉴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进程特点,分步骤有序推进资本计量方法的开发和应用:
第一阶段,可以参考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经验,采用标准法计量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二阶段,结合信用风险数据积累,不断完善信用风险内评体系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体系,逐步推进全面实施信用风险初级内评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第三阶段,随着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推进实施信用风险高级内评法和操作风险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
4.研究制定杠杆率行业约束标准。巴塞尔协议III中提出杠杆率指标,并规定杠杆率不得低于3%,银监会2011年发布《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不得低于4%,银监会规定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杠杆倍数不得高于10倍,即杠杆率不得低于10%。
信用增进行业尚没有杠杆率监管指标,考虑到信用增进行业风险类型和风险特征与商业银行较为相似,建议参考我国商业银行4%杠杆率水平,并结合市场对信用增进机构增信能力的认可程度,研究制定适合于信用增进行业的杠杆率管理指标,并进一步确立为行业监管标准。
5.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控管理体系。流动性状况不仅关系信用增进机构的稳健运营,更直接影响其增信责任履约能力。信用增进机构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并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其在市场流动性紧张时能平稳运营并具备履行信用增进责任的能力。首先,可以引入巴塞尔协议中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等资产流动性限额指标,建立优质资产流动性储备;其次,建立相关的内、外部流动性监测工具,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控;再次,还应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定应急资金计划等。
本文以次贷危机过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新发展方向为切入点,重点讨论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进展以及基本规律。结合信用增进行业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特征,本文提出借鉴巴塞尔协议等国际先进监管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信用增进行业特征的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方向,最后提出五点具体发展建议,期待为信用增进行业资本管理发展提供一些启发。
注释
①在资本计量方面要求对信用风险采用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采用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
②商业银行实施初级内评法,要收集和保存客户至少5年的经营管理、财务数据和违约纪录;实施高级内评法,需要至少7年的数据积累。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2003.
[2]巴曙松,邢酼静,朱元倩等.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与改进.2010.
[3]巴曙松,朱元倩等.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研究.2011.
[4]巴曙松,金玲玲等.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基于金融结构的视角.2014.
[5]范荣.巴塞尔协议Ⅲ最新实施进展及评估.连线华尔街第四十八期内部交流纪要.2014.
[6]苏杰.浅谈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基础数据库的建立.海南金融.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