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赶超”需要“突破创新”

2015-09-17 23:52申媛媛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5年9期
关键词:县域部门法律

申媛媛

对相对落后的地区,需要反思到底落后在什么地方,落后的原因是什么?说到底是这些地区还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封闭,没有真正冲出“围城”。这个“围城”,更多地表现在方方面面的众多的制度和规则。如果不能冲出这个“围城”,也就谈不上什么改革。改革的精神是什么?就是敢为天下先,就是探索前人没有干过的事情,敢于突破阻碍生产力发展条条、框框。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制度、规则都是用法的形式作为它的表达式的,如果不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时改变突破其不合理的部分,那就失去了改革意义,就会动摇党的基本路线。最具体、最明显地表现在,我们往往更多地注重了“规矩”,缺少发达地区那种“想在先干在前”和敢于突破创新的那股劲。在一次次重大的发展机遇面前,没有把握住和没有把握好。社会发展的历史雄辩地证明,跨越赶超科学的社会发展必须以优良的法律制度为基础,没有优良的法律制度作保障,科学的社会发展就会步履维艰。那么,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才是优良的法律制度呢?这使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对待发展中的依法行政与改革创新。

三十年前,我们党开展了一场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问题的大讨论。这场讨论,实质是“两个凡是”与实事求是的对立,是保守与改革的较量。一幅幅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一项项丰硕成果告诉我们,正是在这种对立与较量中,才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强国之路,才有了30多年的辉煌成就。30年来,这种斗争一直在持续。随着时间的推移,面对经济转型时期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代赋予了这种对立与较量更多、更新的内容。在当前基层一个突出的问题,实质上也是改革与保守对立的延续,就是依法与改革的关系。

法制建设,是县域经济宏观环境的重要内容。县域经济处在法律实践的第一线,立法质量对它的影响,又是最直接、最具体的。一部符合历史、实际的法律,能够有效地调整人们的关系,有效地解决问题。一部低质量的法律,不仅会阻碍发展,还会破坏稳定。阻碍发展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国家标准”。它在企业、行业、国家三个标准中是最高的,从结果看,它是以追求最优而非规避最坏的原则制订的。这使大部分在县域生存的民营企业产品变成“劣质”产品,从而使相关的管理部门、监督部门获得了收费和制裁管理、管制的巨大空间。加上部门法规的配合,使执法人员获得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实,标准是由成本支撑的,高标准不一定是符合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支付能力的。国家标准应限制在安全、环保的范围内,更高的标准由企业、行业在竞争中去制订。反之,高门槛就会剥夺大量处在原始积累阶段的小企业的发展机会,它们大部分在县域。同时,最广泛的低端消费者,也将因支付能力不得不去消费所谓的“劣质”产品,而他们大部分是农民。破坏稳定的例证,最明显的是九十年代以来,部门权力和部门利益逐步地披上了法的外衣。一些部门立法,自己起草,自己执行,部门利益在维护国家利益、强化行业管理的旗号下被法制化了,形成了利益法制化。于是,在法律的保护下,依法谋权,借法牟利,把执法权变成了部门的牟利工具,“管理就是收费”已成为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影响干群关系的主要问题之一。而当地方政府官员为县域投资环境、社会稳定去阻止这种行为时,几乎都会面临法律的追究,更不要去谈改革了。很明显,县域经济发展中的法制建设问题,对中国最广泛区域的良性发展来说,已经是一个迫切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离不开党的思想路线,离不开党的基本路线,离不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离不开基层的社会实际与法律实践。

法律是现代社会最有效的社会调整机制,它所具有的规范性、权威性、公正性、强制性、程序性、效率性是其他任何社会调整机制无法比拟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集中了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智慧,反映和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实现执政为民理念,首先就应高度重视法的制定和实施。通过法的制定与实施,以体现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发展的方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法律是解决问题的工具,是发展的保证与保护。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各项制度、体制与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社会转型时期,有些部门却把法律作为了自身利益的保证与保护,变成了创收的工具,甚至是腐败的温床,成为阻碍区域发展的严重桎梏。改革的精神是什么?就是敢为天下先,就是探索前人没有干过的事情,敢于突破。凡是阻碍生产力发展条条、框框都应当革除。1987年12月1日,深圳政府第一次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将一幅位于罗湖区布心路面积8588平米用于兴建住宅的用地进行拍卖。这件事,当时对内对外影响很大,有的拥护、有的赞赏,也有的反对,说这是违宪。在众说纷纷面前,深圳人坚持敢为天下先,没有展开讨论,继续探索试验,从那年开始,特区坚持对土地实行有偿使用,两年内采用协商议价、公开招标和公开拍卖的方式,共出让土地517.5万平米,地价收入31721万元,城市建设拉开了序幕。后来这项改革在全国推广,最终宪法作了修改,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正式写进了宪法。深圳30年改革的经验说明,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恰恰来自于改革突破,而不是来自于“凡是”。因此,在把握党的基本路线时,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上,要特别注意反对“新的凡是”。尤其在我们这样的落后地区,如果我们在发展的问题上,永远按条条框框去做,永远就不会有跨越赶超的时代。也就是说,从法律的内容来说,它是客观的,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从人们认识法律的过程来看,则是一个由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的发展过程。因此,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一方面,既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同时,也要以改革的视角,正确处理好依法行使权力与改革的关系,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因此,在经济发展上,应注重实事求是,注重尊重规律,分类指导,尊重改革的实践,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实际,而不是让生动、丰富多彩的实际去适应某种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改革实践的结果被上升为意识形态。在依法行政的实践中,以管制为中心的法律相对完整,以调整经济主体行为间的基本关系的法律或过于原则,或有体系的缺陷。这是现阶段依法行使权力与改革任务并重的基本状况,要用实践这个标准去检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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