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金融业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研究

2015-09-17 22:26曹李朵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19期
关键词:税务风险金融业营改增

曹李朵

摘 要: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营改增”将全面覆盖服务业。金融业等尚未纳入改革范围的领域也即将进行“营改增”,“营改增”对金融企业许多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金融企业财税筹划、财务核算、经营效益、基础规范等方面带来显著影响。如果具体操作不当,就会增加金融企业的税务风险,影响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在金融业“营改增”背景下进行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的研究极为必要。

关键词:金融业;营改增;税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18502

1 研究背景

税务风险既具有法律风险的特征,又属于企业的财务风险。若防控方法不当,会给企业带来财务损失的后果、接受法律制裁和声誉损害等一系列风险。自2012年我国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身份认定的不当、税收优惠的误用、税额抵扣的不当使用、发票的不当使用、纳税申报和企业运营等各方面的税务风险也逐渐暴露。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财税人员进行税务和财务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金融企业财税筹划、财务核算、经营效益、基础规范等方面带来显著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营改增带来的税务风险对原营业税纳税人是不容小觑的。因此,加强“营改增”后金融业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已成为即将作为新增值税纳税人的金融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2 金融业“营改增”的现状

2.1 金融业营业税課税现状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承担着调剂资金盈缺和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金融业却承担着较重的税收负担,这对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金融业务分为金融商品转让、贷款、融资租赁、保险、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等。其中,有些业务以所有收入为营业额,税前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比如:贷款、金融经纪业务、保险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则以金融商品买价与卖价的差额为营业额,但也不允许扣除买卖过程中所负担的费用和税金,只有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以全部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营业额。这就使得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现象在金融业中也无可避免,金融机构承担了全部外购货物和劳务所发生的全部税额及其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的营业税,而且营业税的征收是以其营业额为基础的,而其营业额不允许扣除相关的成本与费用,这就使得重复征税现象十分的严重,金融企业税负十分沉重。

2.2 国内金融业“营改增”现状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营改增”试点,将融资租赁业中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至今,“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覆盖了融资租赁的绝大多数企业。这些扩大的试点与上海的试点行业、方案和政策相同。融资租赁业“营改增”与2013年8月1日扩展至全国。除了融资租赁业务之外的其他金融业在2015年年底将全面实现“营改增”。

2.3 国外金融业“营改增”做法与借鉴

为克服“税上税”及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国外惯用的做法是取消金融业的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具体做法各有千秋。如:大部分OECD即:欧盟-免税法、澳大利亚-新加坡(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加拿大-新西兰(零税率法)、以色列等国(附加法)、阿根廷等国(对毛利率课税法)。纵观国外典型国家对“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每种方法都各有优缺点,这些方法都是对金融业如何进行“营改增”的有益尝试,对“营改增”制度的创建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3 金融业“营改增”实施进程中遇到的难题

3.1 金融业自身特性使得“营改增”推出面临诸多难题

金融业本身具有2个特性,一是复杂性,二是创新性。就金融业第一个特性复杂性而言,保险、信托、银行、证券及租赁都是金融业的自身业务,每个业务下又分为不同的子业务。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使得其难以被“一税束之”。因此使得融业“营改增”的推出存在诸多难题。金融业的创新性对税制完善程度提出挑战,即国家税收制度完善的速度很难与金融业的创新速度相对比。现行税制对金融衍生品没有明确的规定。伴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涌现,金融衍生工具的计税依据该如何确定、何时确定,即将成为金融业面临的一个税收难题。

3.2 金融业“营改增”存在理论难题

虚拟性是金融业本身的属性,使得其不同于普通的货物与劳务,能够脱离实体经济形成自身循环,并不断产生“利润”,因此,对金融业难以按照常规征收增值税。即金融业无法适用标准化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方法,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方式难以确定。金融业“营改增”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在征税依据、征税原理等方面。

3.3 “营改增”后金融业成本可能提高

“营改增”对金融业税负效应尚不完全确定。增值税虽然有助于减少重复征税,但不一定会降低税负。首先,表现为税率的降低不等于税收的减少。拉弗曲线表明,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税率的降低也是可以增加企业的税收。其次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于金融业的大多数业务来说都涉及到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同于计算方法比较简单的增值税,企业可能会专户专管,成立专门的增值税会计部门。某些情况下,增值税会计部门要学习新的税收政策,无疑会进行业务培训,相应的金融类企业的税收也会伴随着呈现或多或少的增长的现象,进而使得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最后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比营业税要复杂得多。许多困难也接踵而来,如开票过程的控制。一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可能会加大人员投入、硬件和软件的投入,使得营业成本也同步增加。

3.4 “营改增”新政策下金融业缺乏应对经验

增值税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征收,对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但截至目前而言,却没有可靠的应对经验供我国金融企业作为参考。首先,许多国家在征收增值税后并没有将其推广到金融业,改为征收所得税而不是增值税,对金融业而言不具有借鉴性。其次是我国“营改增”的时间并不长,在这短短的数年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只限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并没有涉及到除了融资租赁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借鉴意义也不大。综上所述,金融业“营改增”的过程必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不好的,都会或多或少的对“营改增”新政策的实施产生阻碍,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4 金融业“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不论采用何种税收制度,“营改增”后,金融业必然面临着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具体表现为:第一,企业实际税负增加的风险。“营改增”对于金融业而言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税负效应不完全确定,可能会使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加。第二,税收优惠无法继续享用的风险。因分不清“营改增”税收优惠条件,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按照“营改增”有关政策规定分别核算,被取消免税无法享受优惠税收风险。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过程中的风险。首先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是抵扣不充分的风险。“营改增”后,税率由原来的17%和13%两档基础上增加了11%和6%,金融业未来适用税率为多少,目前还不明确。但这种税率之间的差异,导致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时,可能存在抵扣不充分的风险。下游企业抵扣时进项税额按照上游企业的税率计算,而销项税额是按照自身适用的税率,这样可能导致“营改增”之后部分企业的税负增加。税务机关对这类企业会给予一定的补偿,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不是长久之计,只能是权宜之计,地方财力状况各有千秋,补偿也就会不一致,使得这种补贴不具有普遍性。这也同样适用于金融业。最后是涉税发票违法犯罪风险。“营改增”后金融业为了尽可能多的抵扣增值税,可能会代开、虚开发票,甚至购增值税发票,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存在违法犯罪的风险。第四,增值税申报引发的税务稽查风险。“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的纳税人员可能会错误的解读新的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纳税申报的时间导致企业提前纳税或推迟纳税。第五,“营改增”后金融业财务核算和纳税不合规风险。第六,财务人员素质不适应岗位的税务风险。

5 金融业“营改增”后税务风险的管理与防范措施

5.1 精准把握“营改增”后金融业的新政策

“营改增”后新政策的不斷涌现,企业必须精准把握新政策,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如:税务机关举办的培训,各类中介结构的培训。进而掌握金融业的管理、财务、税务及运营。将新的政策与复杂的金融业务想结合,掌握“营改增”新政策的实质要义,准确区分两税之间的政策差异,紧跟国家增值税改革的快速步伐,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对于理解模糊和不透彻的政策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确定,减轻政策解读不到位的税务风险。

5.2 完善经营合规,加强发票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金融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不同于营业税,具体来说,营业税纳税环节不够严密,比较单一与增值税存在较大差异,增值税是按环节征收的,各环节必须合法合规,管理有序,才能更合理的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征税成本。因此“营改增”前企业可能不重视发票管理。不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就会带来进项税额抵扣不足,若发票不合规还可能会被界定为偷税逃税,企业还可能会虚开发票。进而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因此金融业应充分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降低自身税务成本。如:获取有效的进项发票、完善银行财务软硬件系统、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风险。

5.3 关注“营改增”后纳税申报表填报,减少税务风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更加复杂,增加了新的项目,如“营改增”项目,还有许多附表。金融业在“营改增”后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减少税务风险。首先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渡期间仍开具营业税发票。其次是“营改增”以前的进项待抵扣税金。最后是对于收取的非试点地区的、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营业税发票。

5.4 建立以风险管理为目标的税务内部控制机制

“营改增”金融企业带来的不仅是税种的调整,税负的变化,更要求金融企业根据增值税以票管税的征管特性,重塑业务流程,全面提升税务内部控制水平,以避免税务风险。因此,“营改增”企业应克服对政府财政补贴政策的依赖,优化税务内部控制流程,严格控制环节,增加控制关节点,以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董毅,马灵杰.当前我国金融业推行“营改增”的难点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4,(6):1317.

[2]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的国际比较及我国银行业“营改增”方案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5,(2).

[3]熊鹭.金融业营改增中的问题[J].中国金融,2014,(2).

[4]杨默如,李平.我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问题的立法研究[J].税务研究,2010,(11):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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