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翔(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财务部 广东东莞523123)
受益于监管的加强、经济形势的整体向好、农合机构本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农村商业银行数量不断增多,其中很多都是近几年新组建的。对于这些新成立的农商行,由于股东数量众多,且很多股东具有双重身份,或是重要客户,或是内部员工,再加上资本的约束越来越强,使得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红政策,以平衡股东、员工、企业三方面的利益诉求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农村商业银行的分红方式主要有现金分红、送股、现金分红加送股。现金分红是农村商业银行最常用的分红方式,由于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份流动性不强,稳定而比率不低的现金分红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吸引股东入股的重要因素。送股即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对个人股东送股需要按照送股面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送股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为避免缴税方面的麻烦,企业一般很少采用单纯送股的分红方式,而会在设计分红方案时,尽量让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现金分红部分和送股部分合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由于不少农商行并未建设自己的独立官方网站,或即使有网站,但没有披露年报或年报披露的信息不全,从而为我们分析农商行的分红水平带来难度。为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的分红水平情况,本文依据数据的可获得性,选取了上海农商行、广州农商行、顺德农商行、张家港农商行这四家有代表性的农商行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它们2010-2012年这三年间的分红方式和分红水平。这四家行,有两家位于长三角、两家位于珠三角。长三角和珠三角均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银行业竞争也都很激烈,当地农商行无论是从规模、效益还是管理水平等方面来看都处于领先水平,而且这四家行都有上市的计划,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也相对较为规范和完善。
从下表可以看出,2010-2012年,四家农商行每年行均有进行股金分红,在分红方式上,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现金分红加送股的方式也有采用,如顺德农商行和张家港农商行在2011和2012年度均有送股。分红水平方面,四家农商行的现金分红比例均较高,连续三年的平均分红水平均在20%以上,广州农商行和上海农商行的平均现金分红比例尤高。
与其他类型的上市银行对比,农商行的现金分红比例总体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但低于国有商业银行,与城商行的分红水平相当。国有商业银行现金分红比例高有其特殊性,因为它们有控股股东,且国有股份比例很高,当资本不足时,除可上市外,还可由政府注资,另外,当初这些国有行改制,政府发行了特别国债,投入很大,也都需要这些行通过分红来补偿。
总体而言,基于股利政策的可持续性角度出发,可以看出各家行较少送红股,每年的现金分红额也维持在每十股派2元左右,现金分红比例保持在20%左右。
从前面的分析比较,以及根据我们从网络上了解到的一些信息,相对而言,农商行的分红水平总体较高,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1.农商行的股份不像上市银行那样可以很方便地转让变现,股东取得现金回报的主要方式就是分红;2.农商行的增加资本的方式渠道较少,目前还没有在境内上市成功的农商行,农商行增加资本一方面靠盈利积累,另一方面靠增资扩股,但增资扩股能否成功,价格的高低又与分红水平直接相关;3.农商行的经营管理层很多都是股东,高分红是实现当期回报的方式之一。
农村商业银行分红水平比较
随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以及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农商行将面临越来越大的资本压力。如果农商行还是像以往那样,每年保持较高水平的分红,随着股本规模越来越大,而净息差的收窄又会使得盈利有下降的趋势,分红负担将越来越重,资本积累减少,资本充足率将会快速下降,从而限制各项业务的开展。
从前述分析可知,农商行的分红较常采用现金方式,较少采用现金分红加送股的方式,分红方式较单一,除了与农商行的股份转让不方便外,也与有些农商行对送股相关的财税政策及其影响不熟有关。另外,与上市银行相比,农商行的公司治理普遍不够完善,对资本管理工作的重视不够,再加上缺乏管理会计系统、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内部评级系统、资本管理系统,农商行对分支机构和客户经理的考核仍主要以规模指标为主,未实现基于经济增加值(EVA)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RAROC)指标的考核体系,农商行分红政策并未与全行的资本充足率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资本的充足情况对分红的约束不强。
全国的农商行中,除重庆农商行外,其他农商行均未上市。股东入股后,面临变现难的问题,再加上农商行的股东比较集中,绝大部分为农商行所在地的居民,股东同时还是客户,这就使得农商行在制定分红方案时会从稳定股东和客户、宣传和提升企业品牌的角度出发,每年都从未分配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用于现金分红,且每年的分红水平还会稳中上升,而这对农商行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是不利的。为改变这种状况,农商行应想办法理顺股份交易渠道,除应简化在柜台办理股份交易业务的流程外,还可从增加股份交易的透明度方面入手,通过在网站上设立股份交易平台、在营业网点发布股份交易信息等方式提高股份交易的成功率,降低股东对现金分红的依赖。当然,各项指标满足监管的农商行应积极筹备上市,彻底解决股份交易难的问题。
综合分红比例=(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金额+现金分红额)/股本总额。从宣传和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这一比例应相对稳定,但转增股本的金额和现金分红额则可灵活调整。
另外,为避免股东对农商行产生分红逐年升高的预期,农商行每年在制定分红方案时应控制现金分红额占净利润的比例,这样,当市场环境不好,盈利下降时,就可以考虑少分红,而不是盲目地追求分红率逐年递增。通常而言,若要保持资本充足率不变,不考虑贷款损失准备因素,则可用公式:(当年净利润-现金分红额)/年初净资产额=资产增幅×新增资产的风险资产比例,来简单推算现金分红额及现金分红比例。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农商行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本规划,为确保资本规划得到很好的落实,农商行在制定分红方案时,应将分红方式的选择和现金分红比例的确定与资本规划中的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资本补充来源结合起来考虑,确保分红方案的实施不影响规划目标的实现,以免造成业务发展方面被动。
很多农商行在制定分红方案时喜欢和同业比较,不考虑自身的资本充足度和风险监管指标达标情况,片面追求每股现金派息额不能低于同业,导致制定的分红方案不具有可持续性,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农商行的决策者们应清楚,虽然有些行的每股现金派息额高,但它们的募股价格通常也很高,不考虑这个因素,比较得出的结论会存在很大偏差。因此,农商行与同业比较分红情况时,合理的比较对象应是投资回报率(每股现金派息额/募股价格或市价)。只要投资回报率不低,每股现金派息额低点问题也不大。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大部分银行的分红时间在上半年,但也有些银行会在下半年分红,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素,也会影响投资回报率的高低。最后,从前述各家行分红方案的比较还可看出,各家行多年平均的现金分红比例基本上都在40%以下,这也可成为农商行制定分红方案时的重要参考数据。
作为商业银行,农商行要受到很多监管限制,再加上非上市企业,没有市值管理的压力,农商行制定分红方案时不能套用现代公司财务学中的股利理论,但必须要考虑财政税收政策带来的限制,确保分红合法合规,规避法律风险。与农商行分红有关的财税政策主要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条和第六条、国税发[1994]089 号文、国税发[1997]198 号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