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对日本重要战犯的审判

2015-09-12 03:26
军事历史研究 2015年6期
关键词:冈村战犯罪行

刘 统

(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上海200240)

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后,根据同盟国的商定,1946年初起,国民政府陆续在北平、沈阳、南京、广州、济南、武汉、太原、上海、徐州、台北等10个城市设立了专门军事法庭,独立审判日本战犯。从1945年12月至1947年12月计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被判处死刑149人,实际执行145人(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其余被判处无期或期限不等的徒刑,也有部分因证据不足被释放。①《国民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第77次会议记录》附录《国防部军法处统计表》(1947年6月18日),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案:172-1-0895(1)。在没有先例、没有经验的背景下,组织如此大规模的国际审判,对中国的司法工作者是一次严峻的考验。由于当年法庭判决侵华战犯冈村宁次无罪,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发表声明,否定了国民党主导的对日审判。所以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内学界对这次审判几无研究,近年来仅有左双文等学者写了几篇相关论文,还有一些研究抗战的专著简单提及此事。笔者以为,这是一个政治意义和学术意义都十分重大的课题,加强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对抗战研究和中日关系研究具有填补空白和原创性的意义。在此之前,笔者已经就这个问题发表了几篇拙作,本文重点是对国民政府审判日本重要战犯进行一次梳理。

一、审判的筹备和战犯认定

关于对日战犯审判前期的筹备工作,包括审判机构的组建、战争罪行的认定、战争罪犯的确认等一系列工作,左双文先生的《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①左双文:《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6期。一文已经做了详细的介绍,这里不再重复。需要指出的是,从一开始,国民政府就将审判重点集中在日本政界、军界的主要头目身上,研究确定:不能仅仅清算国际认定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日本侵华罪行,而应将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制订和实施侵华计划的日本政要和日军首领都列入战犯名单。1945年9月11日,国民政府由外交部牵头,会同中央秘书处、司法行政部、军令部、中宣部、国际问题研究所联合召开几次讨论日本战犯名单的会议,将日本战犯划分为陆军罪犯、海军罪犯、政治罪犯等类别,其中政治类战犯48名,包括近卫文麿、东条英机等政府首脑,杉山元、板垣征四郎、畑俊六等军事将领,广田弘毅、松冈洋右等历任外相,小仓正恒、河田烈等历任藏相。

这个名单范围太大,后来一再压缩。据《徐永昌日记》,10月12日徐向蒋建议:“日战犯似不可多所罗织,只择其实不容恕者,如九一八、七七当时之实行凶犯足以对内对外与膺惩似即可矣。”10月16日“办公厅开会讨论日本战犯,蒋先生手定仅先提出最著者十二人。”这份日本战犯名单原有20人,蒋介石确定的12名重要战犯为:1.土肥原贤二,2.本庄繁,3.谷寿夫,4.桥本欣五郎,5.板垣征四郎,6.矶谷廉介,7.东条英机,8.和知鹰二,9.影佐祯昭,10.酒井隆,11.喜多诚一,12.畑俊六。其余8人为:梅津美治郎、多田骏、秦彦三郎、小矶国昭、大谷光瑞、阿部信行、南次郎、甘粕正彦。最后蒋用红笔将大谷光瑞、甘粕正彦两名字圈去。②《徐永昌日记》第8册,台北:中研院近史所,1991年,第176页。这份战犯名单,有两个特殊人物不在其中。一个是日本天皇裕仁。国民政府最初认定的日本战犯,裕仁排在首位。但是美国政府和负责管制日本的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出于长久控制日本的战略意图,决定保留日本的天皇制度,经杜鲁门总统与蒋介石磋商后,国民政府最终确定的战犯名单中没有日本天皇。尽管当时国内舆论强烈要求追究天皇的罪责,但国民政府还是与美国保持了一致。另一个是冈村宁次。作为日本“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及“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当然是侵华的主要战犯。但冈村在侵华期间主要是对华北的共产党敌后根据地和八路军进行“扫荡”,日本投降后,冈村积极配合国民政府,拒绝向八路军投降,等待国民政府的接收,这使蒋介石感到满意。在讨论确定日本战犯名单之初,1945年9月13日,何应钦就致电外交部,特别关照不要将冈村宁次列入战犯名单中,以免影响接受日军投降和遣返等工作。可见,国民党蒋介石确定的日本战犯名单,决定因素不在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基于政治考量。

审判初期,中国各地法庭审判主要对象是日军宪兵、特务和监狱官员。在审判日本战犯的全过程中,对宪兵的审判和判决占到一半以上,其中被判处死刑的战犯占全部接受审判的日本战犯的80%。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民众举报的材料和证据集中于那些长驻一地、经常欺压中国百姓的日本宪兵和特务。多数日本宪兵认罪伏法,但也有少数人认为当了宪兵就要和中国人打交道,“执法”时就会伤害中国人,这不是他们本人的意愿,而是执行上级命令,将罪行都归于他们是不“公平”的。1947年6月,济南法庭在四里山枪决日本宪兵队曹长福田永助,临刑之前,“该犯态度异常镇静,徐徐答谓:我到中国来八年多,自问尚未杀害过老百姓,希望诸位多研究日本的组织机构,就明白日本宪兵的任务了。因为我是一个下级官,诸位知道日本军人是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不然要受处分的。我们知道我们必须牺牲几个,但希望各位多研究研究日本问题。因为中国也在危机四伏的时候,对我们的案子,我觉得还有请诸位调查的必要。”日军的下级官兵不少是被迫当兵参战的,当时采访福田的记者也感觉到,福田“临刑供词值得深思”。①《中报》(济南)1947年6月14日,第4版。

1945年12月16日,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决定组成由中、美、英、苏等11个国家参加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三种罪行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经过取证和筹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5月3日在东京开始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审判。东京审判为中国对日战犯审判明确了大方向。东京审判罪行调查组中国成员5月11日回国,在南京举行联席会议,督促国内各地法庭搜集证据。随后,南京国防部派出日本战犯罪行调查督导组,分赴中国各地进行指导。督导的目的,是要各地提供日本战犯重大罪行的证据,特别是日军制造大屠杀等种种暴行的证据,重点要集中到日军高级将领。据广东高等法院检察处工作报告称:到1946年3月,各地调查所得日本侵华罪行表结汇总共12批,14567件。各地法院直接呈报南京的日本侵华罪行证据,计5285件。“查各表结中,累计较多之敌人,计有104师团长官未藤知文、安藤利吉等19名。于去年(1946年)3月19日日俘行将遣返回国之际,开列名单,电话前军事委员会广州行营,致核办理,已将所列日军104师团长官未藤知文一名逮捕。”“又敌人在广州附近之增城、从化、东阳三县所施暴行重大事件,为集体屠杀,滥施毒刑等,复令各地法院检察官重行调查,并取表结,合订一册,于上年(1946年)5月20日军事委员会、行政院战犯罪行调查小组由组长柴子尚率领,到粤搜集敌人罪证时,经已提供参考。”②《广东高等法院检察处工作报告书》(1947年8月),广东省档案馆藏,全宗号:7(2)8。

为了配合东京审判,调查督导组给各法庭印发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罪证纲要》。调查督导组的指导,给各地法庭以很大的帮助。东京审判体现了国际反法西斯阵线对日本侵略者的集体审判,既有国际法的高度,又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使中国审判员开阔了眼界,提高了调查取证的水平。在东京审判的引导下,中国国内审判将重点集中到日军在华制造的集体屠杀事件上,并重点审判负有战争罪行责任的日军将领。1947年7月,国民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公布《日本重要战犯名单》,共计261名。列举了各战犯在侵华战争时期的阶级、职务及主要罪行,基本上包括了侵华日军旅团长(少将)以上的军官。还有少量的日本政府官员、经济战犯和文化战犯。国民政府向各法庭提供了这份日本战犯名单,要求各地法庭根据这份名单,拘押或要求引渡曾在当地作战或驻扎的日军将领,分别进行审判。③刘 庆旻整理:《日本重要战犯名单》,《北京档案史料》1990年第1期、第2期连载。笔者在广东省档案馆也看到了此名单,可见当时南京向10个法庭都下发了这份战犯名单。在这份名单中,东京审判确定的28名日本甲级战犯如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等,已在东京受审。其他战犯,国民政府在这份名单中列举了其主要罪行,但是这些罪行材料有虚有实,在实际审判中有的无法采用。所以有的地方法庭则是根据自己调查的罪证对其进行起诉定罪。

这份战犯名单中排列在第23位的日本商工大臣岸信介(日本现首相安倍晋三的外祖父),其罪行为:“该被告与松冈、鲇川同称为满洲三杰,侵华最为激烈,为九一八事变之发动者。事变后一手制造傀儡政府,僭夺我国主权,并充任伪满实业部次长多年,榨取我国东北资源,以供日本军阀之用。1941年10月任东条英机内阁商工大臣,对我沦陷区及南洋一带,极力搜刮各种物资,加强侵略战争,为此次世界大战罪魁。”④刘庆旻整理:《日本重要战犯名单》,《北京档案史料》1990年第1期。岸信介被定为甲级战犯嫌疑人,关进东京巢鸭监狱,但未进入东京审判确定的28人出庭受审的名单中。岸信介是美国扶植的日本右翼政治家,1948年12月24日,他在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被处死的翌日获释。1957年岸信介出任日本首相,积极执行亲美和敌视新中国的政策。1987年8月7日岸信介病死时,《朝日新闻》的社论写道:“由于被指名为甲级战犯的岸信介复出为首相,不少人认为这就是为什么日本人无法明确追究战争责任的原因。”①《央视揭穿安倍晋三外公老底》,《杭州日报》2014年7月8日,第A04版。

国民政府确定的日本战犯名单中,作为日本关东军将领的山田乙三、秦彦三郎和吉冈安直,已经被苏军俘虏,并被押往苏联。所以尽管榜上有名,但也无法将其引渡受审。其余重要战犯,国民政府确定的战犯名单中列数了其罪行,本也应被引渡到中国严惩。如排在战犯名单第144位的石原莞尔,为九一八事变的主谋,其罪行是:“该犯为有名之关东军三鹏之一,是日本法西斯军阀之典型人物,九一八事变一切之计划,皆为该犯一手支持,在日本国内一言一动均能发生很大的效力。中国战争发生后来华,转战各地,令其部下抢劫财产,破坏公私建筑物,屠杀无辜平民,奸淫妇女,无恶不作,为日本侵华之主谋。”②刘庆旻整理:《日本重要战犯名单》,《北京档案史料》1990年第1期。石原侵华罪行凿凿,但石原在侵略中国华北决策上与东条分歧,1941年就被解职,战争后期一直赋闲。所以美军并未将其列为甲级战犯,石原对此还大为不满,认为低估了他的作用。因为石原患重病,一直没有被逮捕,更没有被引渡到中国受审。

值得注意的是,国民政府关于一些日本战犯的罪行介绍中,还列数了其“扫荡”华北抗日根据地和对八路军作战的罪行。如排列战犯名单第61位的饭沼守,1937年8月晋升为陆军少将。八一三淞沪会战期间,日军组建上海派遣军,饭沼守被任命为上海派遣军参谋长,参与指挥占领上海、南京的作战,对南京大屠杀负有重要责任。但战犯名单列举他的主要罪行是:“1939年10月3日,该师之一部进犯任丘西南野窝窑附近之我八路军余旅,施放大量毒气,致我第7连官兵全部中毒。1941年8月进犯晋察冀边区,该师窜犯之处,强奸抢劫,无所不为。”③刘庆旻整理:《日本重要战犯名单》,《北京档案史料》1990年第1期。这体现了中共及其领导下的抗日武装在搜集日本战犯证据上所作的努力。排列战犯名单第173位的另一重要战犯本间雅晴,主要罪行是:“于1938年第27师团长任内,参加武汉外围作战,肆意残杀该地军民。1939年4月23日至25日,该师之一部于冀省河间东北齐会一带,为掩护该军2000余人之猛攻,施放毒气,损伤我八路军贺龙部官兵500余人。”④刘庆旻整理:《日本重要战犯名单》,《北京档案史料》1990年第1期。本间是在菲律宾被美军俘虏的,1946年2月作为战犯在马尼拉受审,罪名是他下令进行了巴丹死亡行军,导致4万盟军俘虏遭虐待而死。但所有的证据表明,本间不应对这次行军事件负责,然而麦克阿瑟为了报他在菲律宾失败的一箭之仇,于1946年4月3日下令将其处决。所以名单注:“已经美方判处绞刑”。而后来在北平、济南和太原3个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时,被审的战犯都没有涉及与中共军队作战的罪行,这反映了当时中国国内政局的变化。

要正确评价国民政府确定的日军重要战犯名单的意义。实际上,这份名单在审判中并没有起多大作用。这是因为,下达战犯名单的时间是1947年的7月,而国民政府命令已经在审判的各法庭到1947年底结束,如果按这份战犯名单审判,再有几年也审不完。因为200余名战犯名单中的大多数战犯并不在各法庭所列的已经接受审判的战犯名单中。对这些战犯的调查取证和审判要耗费很长时间。国民党出于反共的需要,再次未将冈村宁次列入战犯名单。对此,冈村本人不服气,他后来回忆说:“自1946年初,开始对兵团长一级进行拘留。对此,我曾向何应钦进言,责任由我一人承担,要求解除对他们的拘留,但未被采纳。结果军司令官一级(除我以外)全部归国,而师团长一级二十余人,反而呻吟于战犯监狱中。其罪状多因细微事件被居民所检控,因而对判刑怀有不满情绪者不乏其人。”①《冈村宁次回忆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39页。

二、各地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1946年初,在上述提到的中国10个城市设立的法庭开始了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广州法庭最重大的审判,是对日军驻华南派遣军指挥官田中久一中将的审判。田中久一,1937年晋升陆军少将。1938年初任日本驻台湾军参谋长,参加侵华战争。1938年9月田中调任第21军参谋长,主持实施侵粤作战。10月4日,田中命令日本空军出动飞机百余架,对广东各地狂轰滥炸。仅广州一地,死伤平民达10余万人。12日,田中指挥日军7万余人从大亚湾登陆,21日侵占广州。1941年12月指挥日军攻占香港。1944年12月参加“湘桂会战”,攻陷柳州、南宁。同时兼任香港总督。侵华战争后期,田中久一是驻华南日军最高指挥官。田中久一犯下多起战争罪行,在国民政府确定的日本战犯名单上,他列第211位。其罪行是:“1940年10月至1942年6月在广东、福建沿海一带及粤汉路一带,肆意残杀无辜平民,破坏财产,难以数计。”②刘庆旻整理:《日本重要战犯名单》,《北京档案史料》1990年第2期。广州法庭于1946年6月开始对田中审判,根据当时搜集的证据,审判集中在两起罪行上。1944年7月,田中久一为准备参加“湘桂会战”所需物资,命令部下派人到台山县搜集粮食。该县三社乡民众反抗,日军800多人将三社乡团团围住,杀死乡民245人。同时,日军进攻开平南楼,俘获中国守军7人,将其拖至附近中国银行楼前,屠杀肢解。1946年7月11日,广州法庭对田中进行第二次庭审时,开平南楼证人司徒克罗出庭作证。田中在申诉中说这是下属所做之事,他不知情,也不能负责。③《中山日报》(广州)1946年7月12日,第4版。作为侵略者还如此狡辩,可见今天日本的右翼分子对侵略历史的狡辩是由来已久的。鉴于田中不认罪,广州法庭检察官指控田中犯有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滥炸不设防地区、劫掠等14项罪名。7月15日继续庭审,田中的违反战争法规罪事实为:1942年1月进攻惠州时,屠杀平民2000余人。1944年10月攻占广西蒙墟后,将俘获的国民党军士兵集体屠杀。违反人道罪事实为:1942年1月出动飞机6架,对惠州若瑟医院进行轰炸。④《中山日报》(广州)1946年7月15日,第4版。这样,就将田中的罪行提升到战争犯罪的高度。此时,上海美军法庭追究田中杀害美军飞行员的责任,将其引渡到上海受审。广州法庭认为田中在华南罪行严重,不能由美军宣判,又将田中引渡回广州。经过长达4个月,十几次庭审,9月30日终审时,田中终于承认:“日中之战争,实由日本政治家观察错误,至有今日之祸,应接受审判。在战争中日军不免有可责备之处,但日军并非全般如是。停战之时,23军尚有14万之众,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而广东之交接与秩序,比各地日军为佳,希审判长予以注意。部下如有非法犯罪行为,本人甚表遗憾。”⑤《中山日报》(广州)1946年10月1日,第4版。1946年10月17日,广州军事法庭根据中国刑法第5条、巴黎条约第1条,华盛顿国际法第1条,以战争罪等14项罪名,判决田中久一死刑。⑥《中山日报》(广州)1946年10月18日,第4版。1947年3月27日,田中久一在广州被执行枪决。

广州法庭对田中久一的审判,是各地法庭对一名日本战犯历时最长、庭审次数最多的审判。大量的取证,使其单纯的杀人、掠夺、施酷刑罪,上升到破坏和平、反人道罪,田中最终低头认罪。

南京法庭在审判南京大屠杀案件同时,还重点审判了日本战犯矶谷廉介中将。矶谷廉介在国民政府确定的日本战犯名单上排名第100位。他于1916年被派驻中国广东工作,1935年在日本驻中国使馆任武官,是日军中的“中国通”。1937年“七七事变”后,矶谷廉介指挥第10师团入侵华北。1938年3月,所属第33旅团沿津浦线向徐州进攻,进至山东省南部台儿庄一线,与李宗仁指挥的第五战区部队激战,一度受挫退却。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进攻并占领英国殖民地香港。1942年2月矶谷廉介被任命为香港占领地总督。1944年12月改由田中久一接任。矶谷廉介任香港总督期间,日军从香港夺取各种物资,强制日化教育,禁止使用英语,把香港街道及地名改为日本名。由于粮食缺乏,日军推行疏散政策,强迫大量香港居民迁回内地。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香港的居民人数降至70万,只及战前的一半。1946年,南京军事法庭以战争罪、反人道罪起诉矶谷廉介。1947年7月8日,矶谷廉介第一次出庭。检察官以纵容部下奸杀和放逐香港平民两项罪名起诉。法庭指控矶谷部队在山东泰安屠杀奸淫,在河南孟县抢劫屠杀,在博爱县施行抢劫。矶谷和其他一些日本战犯一样,施展狡辩伎俩,对其部队犯罪事实一概推托不知,但又不能提出无罪的证据。法官列举日本宪兵在香港以酷刑虐待平民,矶谷狡辩称“完全不知,宪兵队长非总督府内人物,每月仅报告一次。故其所做非法行为,本人完全不知。”对放逐香港平民一事,矶谷亦予以否认,称“为维护多数人民秩序起见,仅放逐过三批罪民。”法官问:“你曾供称因香港粮食缺乏,故出此策,今何自相矛盾?”矶谷答:“此为疏散自愿还乡之四十万平民,放逐与疏散不能一概而论。”法庭出示英国人欧门司证词,称民国三十年六月至十二月间,大鹏湾每月死亡的被放逐之良民五百至七百人。矶谷又狡辩:“此证绝不可靠。”①《申报》(上海)1947年7月9日,第1版。尽管矶谷廉介百般抵赖,但几十万香港平民在日占领期间遭受的苦难是人所尽知的事实。7月22日,南京法庭判处矶谷廉介无期徒刑。1949年2月他与关押在上海的日本战犯一起,被美军转往东京巢鸭监狱服刑。1952年8月矶谷廉介被提前释放,1967年6月6日在日本去世。

北平、广州、武汉法庭也分别对一些日军战犯进行了审判。1946年9月,武汉法庭审判日军第68师团师团长堤三树男中将。法庭指控其部队驻扎湖南资兴期间,所犯罪行极多:“民国三十四年五月,当地非战斗员曹向经等三人被你部下用残酷手段杀害。又有曹姓老妇及13岁幼女,亦被轮奸致死。其他掠夺财物、耕牛2000余头,无恶不作。”日本明目张胆地对外侵略,更可恨的是,他们对自己的侵略行为连承认的勇气都没有。堤三树男辩答:“我先不知道,今天才晓得。我很惊异。那时军队很多,究竟是不是我的部队所为,还不明白。我对军纪最为严厉,时常训诫部下要爱护民众,我相信没有这个事情的,请求详查。”②《和平日报》(汉口)1946年9月29日,第4版。在提取一系列证据后,1947年11月4日,武汉法庭再次公审堤三树男。法庭列举其担任苏州宪兵团团长和第68师团师团长期间,其下属先后在苏州、湖北黄梅、湖南衡山、衡阳等地用酷刑杀害平民、强奸妇女、掠夺财产等11项罪证,指控其“纵兵殃民,积案累累”。堤三树男从衣服口袋里拿出准备好的书面答辩,声称所部颇为守法,不致有如许罪行。最后,法庭判决堤三树男无期徒刑。③《武汉日报》1947年11月5日,第4版。

1947年底,各地法庭依照国民政府的命令相继关闭,已判决的和尚未审判的日本战犯相继集中到上海提篮桥监狱关押。根据国民政府发布的日本战犯名单,上海法庭最后突击审判了一批日本战犯。1948年4月18日,上海法庭对福田良三、落合甚九郎、船引正之、菱田原四郎、宫川清三、三浦忠次郎、梨冈寿男、大井川八郎等8名日军将级军官提起公诉。除战时福田任日本中国方面舰队司令官,其余7人均为日军陆军师团长、旅团长,直接参与侵华战争。对他们的审判,着重于战争犯罪。5月24日审判福田良三,法庭指控他1933年底担任台湾高雄舰队司令官期间,指挥千余架飞机,对中国后方设防或不设防城市,狂轰滥炸。宫川担任师团长期间,参与长沙衡阳会战,纵容部下滥杀百姓,掠夺财物。后退至广东始兴和广西期间,亦沿途抢劫。①《申报》(上海)1948年5月25日,第4版。6月初,法庭陆续宣判上述8名日军将领,分别处以无期和10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惟大井川八郎少将被判决无罪。

但是,由于时间仓促,多数侵华日军将领未受到起诉和审判。特别是徐州和太原两个法庭,甚至没有审判一名日军将级战犯。已判决的日本将级战犯见下表:

法庭 姓名 军衔 判决 备注上海原田清一 中将 10年神田正种 中将 14年柴山兼四郎 中将 7年内田孝行 中将 无期伊达顺之助 中将 死刑野地嘉平 中将 无期黑濑平一 少将 无期专田盛寿 少将 无罪福田良三 中将 15年落合甚九郎 中将 无期船引正之 中将 无期菱田原四郎 中将 无期宫川清三 少将 12年三浦忠次郎 中将 10年梨冈寿男 少将 20年大井内八郎 少将 无罪安藤利吉 大将 1946年4月于上海提篮桥监狱自杀冈部直三郎 大将 1946年11月病死于上海提篮桥监狱南京酒井隆 中将 死刑谷寿夫 中将 死刑矶谷廉介 中将 无期高桥坦 中将 无期冈村宁次 大将 无罪武汉柳川悌 中将 无期奈良晃 中将 无期长伴健雄 中将 10年梶浦银次郎 少将 无期堤三树男 中将 无期村上宗治 少将 7年 复审改判无罪佐藤甲子孝 少将 无罪佐知川庸治 少将 无罪广州田中久一 中将 死刑平野仪一 少将 死刑下河边宪二 少将 死刑 复审改判无期三国直福 中将 无期未藤知文 中将 10年重藤宪文 少将 死刑 1947年8月病死狱中近藤新八 中将 死刑北平 内田银之助 中将 无期 病死狱中茂川秀合 少将 无期台北 加藤章 少将 无期

上述41名日本将级战犯,除病死3人,自杀1人,无罪判决6人,真正受到惩处的仅31名,比起上述国民政府确定的261名日本战犯大名单,我们就看到差距了。①参见日本法务省战后统计的《中国军事裁判概见表》,日本国立公文馆藏:法务省,平成三年,4A-21-7155。

三、审判的问题与教训

在日本法务省战后统计的《中国军事裁判概见表》中,中国10个法庭共审判案件605件,判决883人,其中被判无罪350人,占到40%的比例。②参见日本法务省战后统计的《中国军事裁判概见表》,日本国立公文馆藏:法务省,平成三年,4A-21-7155。如此之高的无罪判决使人怀疑,难道日军在中国真的犯罪率很低吗?其实在审判过程中,我们见到的是大量日军针对平民百姓的杀害、抢劫、虐待案,但法庭对这些日本战犯指控成立的又如此之少。原因何在?从当年审判的情况看,各法庭的审判面临诸多困难,一是证据缺乏,二是审判人员太少,三是国民政府规定时限完成审判,案件审理仓促潦草。更为重要的是,在押的日本战犯,都拒不认罪,当法庭调查取证时,可作证人的日伪军当事人替战犯隐瞒罪行,使法庭的取证遇到很大困难。

审判开始不久,武汉行营军事法庭检察官吴俊对记者发表谈话,列举了审判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本法庭审讯之日本军事战犯,系日俘于战争期内确在湘、鄂、赣三省内犯有杀人放火及其他罪行者,目前经本人侦讯者计达132起。其中赣省竟付阙如,湘省亦不过17起。现已予起诉者42起,其余正在侦讯并调查证据中。惟检举时遭遇最大困难,系无法取得确切之罪证。盖在八年战争期中,政府决未计划战后之战犯审理工作。在毫无准备之情况下,一切自难顺利进行。战时政府于沦陷区内,虽仍设有各级行政及司法机构,惟此类机构并不能随时随地搜集敌人罪行之材料,甚至根本未策动此一工作。故至目前为止,敌人战时所犯罪行根本无法统计。而最明了敌人罪行者多为汉奸,但彼辈皆系叛国罪犯,均受有刑事处分,而不愿说出敌人之罪行,甚至其与彼辈有伙同犯罪之关系。一般遭受敌人蹂躏之平民,多因知识简陋,无法得知敌人之姓名及部队。间或有能知悉者,亦以避免检举出庭之麻烦,故不愿正式检举。竟至现时所能检举之案件,真未达敌人所犯罪行万分之一,且多系地下工作者供给材料。而经本人调查检举者,赣省沦陷七年之久,敌人竟无丝毫罪行,此诚令幼龄之孺子亦未敢予以置信。敌人在湘省疯狂之杀掠,所检举者又岂止17起而已耶?再有关当局对于日俘之管理,亦有未能尽善之处。如若干战犯在俘虏营集中管理之际,即已改换姓名,而管理当局竟无法知悉,使法庭无从提取人犯。且日俘多狡黠异常,犯罪者多装作病兵,蒙骗军事当局,而被尽先遣送回国,况审讯之战犯,其犯罪多在武汉以外之其他各地。本法庭函请当地军政司法机关协助检举罪证时,例多漠不关心。而使罪证调查工作阻碍难行。”③《和平日报》(汉口)1946年6月28日,第2版。

武汉军事法庭审判官高啸云在审判结束后,写了总结报告《审判战犯工作之检论》,1948年3月16日至18日的汉口《和平日报》予以连载。该总结报告还检讨了战后国民政府审判工作中的缺陷和问题,高说:“《战争罪犯处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责成集中营主任发给日军官佐士兵雇员各填经历表四份,分呈上述会部及司令部备查,而会部及司令部漏末将该经历表转交各该战犯所属之军事法庭参考者,时所恒有,虽经临时行查,又多难得相当之答复。故至审判后期,战犯已看到弱点,往往避实就虚,诿为犯罪之某年月日,彼非某官,甚至称不在该职,或避重就轻,诿为当谋杀或放火罪行之月日,彼实在他处任某职,或执行某任务,任意推卸罪责,无法证实。虽被告未能提出作战命令或阵中日誌,不足凭信,而法庭欲求各战犯之经历表恒不能取得以为佐证。此在证据法上,认定事实须凭证据之原则,备受无穷之困难。因之虽已兼得其情,而终以缺乏要件,不能不罪惟轻,减处宣判,或宁从宽,免论罪刑。”④《和平日报》(汉口)1948年3月16日、17日、18日,第2版。

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国民党统治集团反共的政治考量损害了战后对日本战犯的公正彻底的审判。

在国内10个法庭中,太原法庭审理案件最少,判处日本战犯最少。其原因是阎锡山大量留用日本战犯和军人,让他们与解放军作战。日本投降时,驻守太原的是日本华北派遣军第1军。军长澄田徕四郎中将,在国民政府确定的日本战犯名单上列第169位。1945年8月31日,阎锡山返回太原,亲自上门拜会澄田徕四郎,劝说他把日军第1军留下,作为自己的雇佣军与共产党作战。两人密谈后,阎锡山还亲自去日军营地视察,演讲,允诺种种优厚待遇。澄田与部下密议,感到回国可能被当作战犯审判,不如留在山西,起码生活上有着落。澄田和岩田、山冈等将领的密谋决定了士兵的命运,2600名日本官兵被改编为“暂编独立第10总队”,纳入国民党第二战区(后为太原绥靖公署)阎锡山部队编制。澄田担任阎锡山的军事总顾问,板津旅团长任太原市警备司令。在澄田和阎锡山策划下,日军第1军假解散。大部分官兵被安排遣返回国,留下来的日军则宣布去修铁路。既然军队解散了,日本方面认为这些军人是“现地除役”,即解除军籍,成为百姓。实际上留下来的日本军人并没有去修铁路,而是被分配在国民党军中担任技术兵,如炮手、坦克手、机枪手、军械修理师等,后来被称为“蚂蚁部队”。在解放战争时期的临汾战役、太原战役中,日军参战使解放军在战斗中伤亡很大。1949年1月平津战役结束后,中央军委增派部队总攻太原,太原前线解放军的总兵力增至32万余人,对国民党守军形成绝对优势。澄田见势不妙,请阎锡山给他写了一个手令,以“华北实业公司技术员陈英春”的假身份逃出太原,从上海乘船回到日本,“蚂蚁部队”的士兵被扔下。4月24日凌晨,解放军对太原城发起总攻,幸存的日军“蚂蚁部队”官兵被俘。

1949年5月4日,《人民日报》第1版刊登消息:“日战俘岩田今村在太原被我俘获”。这则消息写到:“我军于歼灭阎匪炮兵俘虏群中,查获重要日军战俘岩田少将、今村中将两名。日本投降后,阎锡山与日本特务机关勾结,留用山西日本军人三千余名,连同日技术人员等共六千多人,由前日寇旅团长原泉馨中将及岩田、今村等战俘率领,参加反人民的内战。阎匪之第十总队,即全部系由日军组成。此次我军总攻太原,日寇岩田少将与今村中将率领阎匪亲训炮兵团在双塔寺、卧虎山要塞阵地指挥作战。岩田于4月22日被解放军俘虏,今村于24日解放军破城时被活捉。阎匪利用日军战俘组织之第十总队残余,除大同独立团外,已第三次被我军歼灭。此次共查出日军战俘400余名。”这则消息中的个别记述不是很准确。山西日军只有澄田一位中将,所谓的今村、原泉中将,国民政府确定的日本战犯名单上没有这两个人的名字。岩田少将应该是岩田清一,日军投降时任第1军少佐参谋。1956年太原战役中被俘的原日军山西部队特务机关中尉城野宏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法庭审判时供述:“1945年9月,经日军第1军参谋岩田清一介绍,一起会见了阎锡山的代表,商谈有关日本军的‘残留’问题。……这时明确了阎锡山要把日本军大量的留在这里,并向岩田清一建议对此项工作,第1军应竭尽全力。”①王战平:《正义的审判》,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第575页。

国民政府对日审判的最后一幕,是对冈村宁次的审判。冈村宁次最主要的罪行,不是与国民党军作战,而是对中共领导下的华北抗日根据地和八路军作战。1941年7月他就任日华北方面军司令官,指挥日伪军对华北各抗日根据地进行了多次“扫荡”作战,包括最残酷的1942年“五一”大扫荡。1944年11月冈村宁次就任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指挥除东北和台湾之外的全部侵华日军。冈村宁次侵华特别是对敌后抗日根据地与中共武装所犯的罪行累累。日本投降后,冈村执行重庆国民政府的命令,指挥日本军队统一向国民党军投降,不向八路军投降,受到蒋介石的欣赏和嘉许。在遣返日军和日侨回国期间,冈村与国民政府密切配合。1946年国共内战爆发,国民党借重冈村与共产党作战的丰富经验,冈村在1946年5月13日的日记中写道:“何应钦将军秘嘱我撰写的《从敌对立场上看中国军队》一文,今始脱稿。”“拙著内容多涉及机密,故仅誊写三份,两份交出,一份留底,不久亦烧毁。据何氏后来透露,看过该文件的仅何与蒋主席及另外一人。”①《冈村宁次回忆录》,第128页。因此,冈村在南京被关押期间,国民党蒋介石一直考虑如何为冈村开脱。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对冈村的审判一再拖延,直到1947年8月23日,冈村才首次出庭受审。国民党高层指示法庭,对冈村作无罪判决。为执行命令,军事法庭起草判决书费尽心机。1949年1月26日法庭对冈村作终审判决,石美瑜庭长宣读判决书:

按战争罪犯之成立,系以在作战期间,肆施屠杀、强奸、抢劫等暴行。或违反国际公约,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为要件。并非一经参加作战,即应认为战犯。此观于国际公法及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第三各条之规定,至为明显。

本案被告于民国33年11月26日,受日军统帅之命,充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所有长沙、徐州各大会战日军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粤、松井石根、谷寿夫等在南京之大屠杀,均系发生在被告任期之前,原与被告无涉(酒井隆、谷寿夫业经本庭判处死刑,先后执行在案)。且当时盟军已在诺曼底及太平洋塞班岛先后登陆,轴心既形瓦解,日军陷于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时止,阅时八月,所有散驻我国各地之日军,多因斗志消沉,鲜有进展。迨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该被告乃息戈就范,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迹其所为既无上述之屠杀强奸抢劫,或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自不能仅因其身份系敌军总司令官,遽以战罪相绳。至于在被告任期内,虽驻扎江西莲花、湖南邵阳、浙江永嘉等县日军,尚有零星暴行发生,然此应由行为人及该辖区之直接监督长官落合甚九郎、菱田原四郎等负责。该落合甚九郎等业经本庭判处罪刑,奉准执行有案。此项散处各地之偶发事件,既不能证明被告有犯意之联络,自亦不能使其负共犯之责。综上论述,被告既无触犯战规,或其他违法国际公法之行为,依法应予论知无罪,以期平允。②《申报》(上海)1949年1月27日,第1版。

这份判决书将冈村的定案,仅仅局限在他1944年11月到1945年8月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这不足一年的时段内。那么冈村在此前的关东军、华北派遣军任职期间所犯的罪行,判决书为何只字不提?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庭从未涉及冈村进攻中共抗日根据地所犯下的战争罪行。这份判决书实际是一份冈村罪行的辩护书,带有明显的反共政治倾向。

冈村被判无罪,引起国内舆论的强烈抗议。1月28日中共中央发表要求重新逮捕和惩办冈村的声明,宣布不承认国民政府的审判。1月30日,冈村及关押在上海的88名日本战犯,由美国轮船运送回国。回国后由美国占领军接管,88名日本战犯被关押在东京鸭巢监狱服刑,冈村也处于关押状态,关押地点不明。1952年4月,台湾当局非法与日本政府签订《对日和约》,赦免在押日本战犯。8月5日台日《对日和约》生效,在押的88名中国判决的日本战犯和冈村全部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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