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结合部的“村官”腐败问题及其治理

2015-09-11 19:26万银峰
中州学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创业创新村官

万银峰

摘要:我国居民的收入结构近年来呈现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下降,而经营收入比重上升;农村居民的经营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下降,而工资收入比重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也不断提高,这种有利于收入提高的多元化结构,可称之为“优势收入结构”。这是民间创业创新行为、民营经济、城市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的结果,它有利于缩小城乡之间与区域之间的差距。政府应更大程度地支持民众创业创新,优化经济环境以利于投资,并让转移性收入成为支持创业创新、增强造血功能的手段。

关键词:居民收入多元化;优势收入结构;创业创新

中图分类号:F01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8-0023-07

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众的收入以提高民众的福利水平,因而如何通过科学的途径和合理的收入模式,使经济增长能够更多地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来源结构的特征及其所反映的规律性的分析,探索提高我国居民收入的有效对策。

一、居民的收入增长与多元化的收入来源

为探索有利于城乡居民提高收入的制度和路径,有必要分析什么样的收入结构能够促进收入的增长,而收入增长又趋向于形成怎样的收入结构。笔者首先计算从2004年到2013年全国各省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占当年总收入的比重,将计算所得与对应年份该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相关性分析,计算出相关系数。除了计算10年中全国所有省区的整体相关数据外,为分析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的异同,我们将这10年分为2004年至2008年和2009年至2013年两个时期,将全国分为东部(11省区)、中部(10省区)和西部(10省区),分别计算两个时期全部省区和三个区域10年中的上述相关系数。用相同的方法,分别计算农村居民各种收入来源比重与人均纯收入的相关系数。全部分析结果参见表1。

表1各种收入来源的比重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相关系数

职业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工资经营财产转移工资经营财产转移

全国前期(2004—2008年)后期(2009—2013年)东部11省市中部10省市西部10省市

-0.242-0.106-0.052-0.064-0.574-0.251

0.2680.0850.0220.1500.5770.386

0.3530.3510.2620.3150.5250.274

0.0340.123-0.028-0.0340.1510.085

0.6130.7050.6130.6450.1190.347

-0.721-0.770-0.707-0.751-0.340-0.470

0.5520.5350.6580.6780.199-0.106

0.4700.2990.2850.7390.5620.562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下同),未考虑价格变动因素,但不会影响横向比较的有效性。

表1的数据表明,全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与工资收入的比重呈现负相关性-0.242,其中东部

收稿日期:2015-05-10

作者简介:陈自芳,男,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经济学部教授(杭州310012)。

地区负相关性是-0.064,中部地区较强,负相关性是-0.574,西部地区负相关性是-0.251;相反,全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与经营收入比重的相关性则是正的0.268,其中东部地区是较弱的正相关性0.150,中部地区是较强的正相关性0.577,西部地区的正相关性是0.386。对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而言,由于其传统上工资水平较高,对工资的依赖度也比中部地区高,从而只呈现微弱的负相关性。对于西部地区而言,其负相关性低于中部地区而高于东部地区,反映出其既没有较强的工资收入增长效应,也没有较强的经营收入增长效应。再看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比重的相关度,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0.353、0.315、0.525、0.274和0.034、-0034、0.151、0.085。可以看到,中部地区的经营性、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的比重与收入增长的正相关度均为三大区最高。

表22004—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数及各种收入来源的平均比重(单位:%)

区域时期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数工资经营财产转移

全国全部10年前期后期提高的百分点--1.6232.7741.15167.1068.965.29-3.617.246.28.282.081.991.722.260.5423.6723.1824.160.98

东部11省全部10年前期后期提高的百分点--1.6312.7621.13266.0667.4964.63-2.867.246.128.362.242.412.112.710.6024.2924.0424.300.25

中部10省全部10年前期后期提高的百分点--1.6642.8551.19165.7168.1363.30-4.838.107.019.202.191.841.532.150.6224.3423.3325.352.02

西部10省全部10年前期后期提高的百分点--1.5712.7111.14069.6271.2368.01-3.216.395.497.291.801.681.481.880.4022.3221.8122.821.01

注:1.将10年分为两个期间,前期为2004年至2008年,后期为2009年至2013年。2.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数是以2004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货币值为1计算的各期间内的最后一年(前期是2008年,后期是2013年)的货币值的指数。3.收入来源的比重指该项收入来源与人均总收入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前期及后期的比重是前后期各5年的平均值。

再从分项收入比重的具体数据(参见表2)来观察,在2004—2008年(前期),作为城镇居民传统主流收入来源的工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为68.9%,到2009—2013年(后期)降为65.29%,下降了3.61个百分点。而此期间其他三个方面收入的比重都明显上升:经营收入从6.20%变为8.28%,财产性收入从1.72%变为2.26%,转移性收入从23.18%变为24.16%。再从三大区域来看,中部地区是这10年之中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最高的地区(指数从前期的1.664提高到后期的2.855),而其工资收入的比重缩小也是三大区域中最显著的(从前期的68.13%缩小到后期的63.30%),经营性、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的比重分别从7.01%、1.53%、23.33%提高到9.20%、2.15%、25.35%,分别提高了2.19、0.62、2.02个百分点。在三大区域中,除了经营性收入比重提高幅度略低于东部地区的2.24%外,中部地区的其他两项指标都是最高。这与前述相关性分析的结论(工资以外的三个相关系数,都是中部地区为最高)相一致,证明除占主流的工资以外的收入多元化是促进城镇居民收入提高的基本因素。

表3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指数及各种收入来源的平均比重(单位:%)

区域时期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数工资经营财产转移

全国全部10年前期后期提高的百分点--1.613.021.4138.3435.8140.885.0851.0355.5146.55-8.963.182.993.360.377.455.769.153.39

东部11省全部10年前期后期提高的百分点--1.592.891.3048.3846.0450.724.6940.0344.4235.63-8.794.293.884.710.837.45.739.063.32

中部10省全部10年前期后期提高的百分点--1.653.121.4633.5031.1635.854.6957.6361.8353.44-8.392.442.232.650.426.554.988.123.14

西部10省全部10年前期后期提高的百分点--1.613.211.5932.1529.235.095.8956.5361.3851.68-9.72.692.782.6-0.198.426.5510.283.72

注:本表注释与表2相同。

再分析农村居民的分项收入比重与人均纯收入的相关性。如表1所示,与城镇不同,全国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与工资收入的比重呈现明显的正相关为0.6126,其中东部地区的正相关最强为0.645,西部地区次之为0.347,中部地区最弱为0.119;相反,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与经营收入比重的相关性则是负数为-0.721。其中东部地区为最强的负相关-0.751,西部地区次之为-0.470,中部地区则是相对较弱的负相关-0.340。可见,总体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加,与经营收入比重减少而工资收入比重提高密切相关。这种特征在发达的东部地区尤其明显,因为东部地区农村的非农化十分明显,参见表3,东部地区农民工资性收入的比重(4838%)超过传统的以农业为主的经营比重(4003%)。而对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而言,虽然其工资性收入比重(32.15%)远低于经营收入比重(5653%),但由于其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人数比中部地区多,纯收入与工资比重的正相关度(0.347)高于中部地区(0119)。再看多数农民人均纯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正相关相当的高,全国是0.552,东部地区是0678,中部地区是0.199,但西部地区却是-0.106,财产性收入并没有成为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增加的优势因素。

再从分项收入的比重观察,参见表3。2004—2013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数从前期的161提高到后期的3.02,而此期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从前期(2004—2008年)的平均数55.51%,下降到后期(2009—2013年)的平均数46.55%,下降了8.96个百分点。相反,此期间农民其他三个方面收入的平均比重都明显上升:工资收入比重从35.81%变为40.88%,财产性收入比重从2.99%变为3.36%,转移性收入比重从5.76%变为9.15%。再从三大区域看,西部地区是这10年之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最高的地区(指数从1提高到3.21),其经营收入比重缩小也是三大区域中最显著的(从61.38%缩小到51.68%),而工资性和转移性收入的比重分别从29.20%、6.55%提高到3509%和10.28%,分别提高了5.89和3.72个百分点,在三大区域中是最高的,这也印证了收入的多元化是促进居民收入提高的基本因素这一判断。但值得注意的是,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没有上升而是下降的,从2.78%降为2.60%,降低了0.18个百分点,无论是与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收入比较(提高040个百分点),还是与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农民的收入比较(分别提高0.83和043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提高都相对滞后。

图12004—2013年各收入来源分别占居民总体收入的比重变动

图1是笔者根据城镇和农村居民在10年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比重变化绘制的数据图,能较直观地看出主要收入之间的相互关系:上部较细的折线分别为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和农民的经营收入比重,都是下行的趋势;中部较粗的两条折线分别为农民工资性收入和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比重,都是上行趋势,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以自主经济行为,取得新的收入增长点,并逐步壮大的过程。这也是我们注重深入研究的经济亮点。最下面两条是城镇与农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曲线,10年间略有抬高,但数值多在2%—3%之间,亟待进一步提升。

值得重视的还有转移性收入在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中的作用。转移性收入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救济,各种货币与实物补贴等。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增长的幅度相当高。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分别增长了576.7%、594.4%、640.2%和681.4%,但由于基数较低,农村转移性收入增加的绝对额并不高,全国和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669元、1284元、589元、661元,分别占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纯收入增加额的11.2%、14.9%、10.27%和14.46%。能够增加到这一水平并不容易,这是2000年以后各地政府大力促进农民收入提高,加强扶贫济困和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结果。虽然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增长的幅度远不如农村,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分别增长了202.1%、172.6%、213.7%和186.15%,但由于基数较高,城镇居民获得的转移性收入绝对额却比农村大得多,2013年全国平均为7010元,比2004年高出4690元;东部地区为8479元,高出5369元。两者分别占全国及东部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额的26.7%和26.4%,其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收入增长中的作用相当重要。

二、“优势收入结构”对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意义

笔者认为,市场机制激励下城乡居民收入来源呈现的多元化趋势,是居民收入提高的重要动因。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生产方式及收入分配制度决定了城乡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城市居民的工资和农村居民的家庭经营收入)是相对稳定的,如城市居民的工资可能几年都基本不变,多数农民家庭经营收入虽然随年头好坏时高时低,但总体变化并不大。而实际收入的增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主要收入以外的收入是否有较多的来源,如城镇居民的经营收入,或农村居民的工资收入,以及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这些收入多、比重高,使总收入的量增加,却会使传统主要收入的比重相应减少,主要收入的比重与总收入量出现负相关。

虽然城乡居民收入来源中都有“经营”的收入,但城市人的经营与农村人的经营是不同的概念。农村人经营的大多是农业,且基本是小生产的农业,而城镇居民的经营可横跨各类二三产业,形式包括创业创新的投资项目、传统或新兴的现代企业,或大小不一的服务业等。与城市居民的经营相对应的,是农村居民在城市人(包括进城农民转化的城市人)创办经营的经济体中从事劳动生产,赚取比小农经营明显高的工资。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则源于银行储蓄、理财、房产出租买卖、证券交易等。当然,城镇居民中的经营及财产性收入是很不平衡的,相当一部分人的高收入拉高了平均数。而农村居民的工资收入相对均衡,可以是其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的报酬,也可以是外出打工赚来的工资等。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除了与城市人一样的存款、投资收益外,还有房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收入等。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将近年来我国城镇居民的经营收入和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以及两者的财产性收入增长较快的态势和与居民的总收入增长形成显著正相关性的结构,称之为“优势收入结构”。理由如下。

第一,这样的收入结构是有利于居民的总收入保持较高水平或能够实现较快增长的结构。根据表4所列的10年增长比例计算,城镇居民的经营收入年增长率和农村居民的工资收入年增长率分别为212%和16.8%,财产性收入年增长率分别为197%,16.0%,均高于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及纯收入增长率12.4%和13.1%;而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和农村居民经营收入的年增长率分别为11.4%和9.0%,均低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年增长率(以上均为名义年增长率,但不影响横向比较)。

第二,这是由居民内生性因素驱动、自主行为决定的收入结构。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的主动经营、外出打工、财产投资等由内生的理念导向的自主经济行为,产生了不断增长的收入效应,形成充满活力的增长点。诚然,目前城镇居民的工资从绝对额来说仍是收入的最大来源,但其水平主要由政府的政策及大环境决定,是居民自身无法控制的,多数意义上属于外生变量;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虽然是由农民的自身行为所决定,但家庭承包制下普遍的小农经济收益水平过低,往往拖累收入的增长,因而不具有收入的优势。而城乡的转移性收入同样是由体制和政府所决定的外生变量,不是普通民众可以自主追求的。

第三,只有在正常的市场机制下,经济主体的自主行为才具有普遍的导向意义,才有利于构建活力强、成长性好的就业与收入结构。改革开放以来,凡是经济增长超前,群众脱贫致富迅速,社会发展出类拔萃的地区或经济体,都是遵循“不靠外力靠内功,不靠上级靠自身,不靠政府靠市场”的原则发展起来的(如东部沿海的广东、浙江、江苏等地的农村都是典型)。强调居民收入的“优势结构”,毫无疑问都遵循以上原则。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形成“优势收入结构”的原因,首先是市场经济体制和多种所有制的建立,形成蓬勃的新增长点,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和收入来源的迅速扩大。相当一部分城镇居民先是从原有单纯依靠国有和集体经济的工资收入,转变为以工资为主、不同形式的经营及财产性收入为辅的收入结构,更有部分市民告别公有制经济单位,放弃固定的工资收入,自主创业创新,从事个体私有经济的投资和经营,也获得了丰厚的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农村中则有一些善于“闯市场搞经营”的农民带头,或在农村就地兴办小型企业,又当老板又当工人赚钱致富;或进入城市各类民营或公有企业打工赚钱,很多人久而久之也成为投资经营者。其次,各类市场的不断完善,为居民的经营和投资行为创造了不可或缺的良好条件。商品市场、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繁荣,既改变着城乡居民的理念,也成为各种收入来源成长与扩大的温床。人们将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通过投资、交换,获取经营和财产性收益。最后,我国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是形成多元化收入结构的强大催化剂。由于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农业劳动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大量农村居民从小生产农业中脱离出来,进入非农产业和城市建设中,为城市居民的创业和创新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劳动力。虽然农村劳动力与城镇职工相比是“廉价”的,但对进城的农民而言,在城市务工比从事小生产的农业劳动所获得的报酬高得多。国家实行鼓励农民进城和城乡一体化的政策,推动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成倍提高的。

从更深层面来看,城乡居民的“优势收入结构”是突破旧理念及旧的分配模式的产物,是全社会从城乡二元结构下依靠“外在约束”的运行状态,转向城乡一体化趋势下充满内在活力的良性循环的体现。在传统的城乡发展模式(城市人靠工资,农村人靠小农经营)下,城市人如果不在“正规”单位赚工资而去搞各种经营,就会被人看不起;农村人如果不好好种地养家而外出打工赚钱,以及城乡百姓利用财产“投机”赚钱,就很可能会被视为不务正业,甚至被扣上资本主义帽子。改革就是在冲破传统体制及观念的进程中,推动城乡民众创业创新,既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也必然提高了各类收入。而它们又是相辅相成的:经营收入的提高使经营者能够给予劳动者更多的工资收入,而工资收入提高增强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增加经营者的经营收入或企业盈利。工资和经营收入的增加使居民有更多财富进行投资,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又转化为投资和经营资本,从而保障收入增长的良性循环不断扩大。

猜你喜欢
创业创新村官
唱村官
“95后”女村官的乡村振兴梦
让优秀“村官”有奔头
耶鲁高材生的“村官”之路
创业创新:青年大学生践行中国梦的有效路径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边疆地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探索
怎样激发新生代农民工的创业热情
我要当个好村官
当好大学生『村官』的坚强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