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影响和对策

2015-09-11 23:23耿飞
中国经贸 2015年13期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解决对策

耿飞

【摘 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实施以来,在许多领域都取得了长足进展,解决了众多企业纳税的难题,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但是,经过测算,如果在建筑企业中实施“营改增”,企业的税负会出现比原来增加的现象,给建筑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困扰。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保证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影响;解决对策

“营改增”政策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简化企业纳税的流程,减少重复征税,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下的必然选择。然而,由于不同行业企业性质的差异,“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并不完全是正面的,以建筑企业为例,就出现了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给其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发生原因

“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企业的影响主要是税负的“不减反增”,这主要是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内容与建筑企业的特性存在一定的冲突引起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属于成本支出的进项税难以被全部抵扣

在建筑企业的成本支出中,有一部分是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如此这部分的税收就需要单独支出,增加了建筑企业应缴纳的税负总额。这部分无法抵扣的税额来源有很多方面,主要是由于建筑企业上下游所接触的厂家较多,而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如上游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者砖、沙、石等建筑材料的农民经营者等,再加上大多交易是以现金结算,都给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增加了难度,也就使得这部分支出难以被抵扣。

2.企业总成本中缺乏可抵扣项目

在建筑企业的总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据着相当高的比例,其它的成本相对较少,但是,人工成本在“营改增”政策中是无法获取进项税额抵扣,这样使得建筑企业中不可抵扣的项目占据了相当的比例,从实际来看,在“营改增”改革后,这个不可抵扣比例平均高达35%。在这种条件下,即使其他的购进项目能够全部抵扣,也无法消除无法抵扣项目带来的税负,造成企业税负增加。

3.部分现有资产无法抵扣进项税

“购入设备抵扣”也是“营改增”政策中的重要抵扣项目之一,但是许多建筑企业现有的设备是政策改变前就已经购置的,这部分投入也属于纳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其之前并没用得到增值税发票,使其进项税无法被抵扣,给建筑企业的税负造成了负担。

4.税率额制定不合理

在原有的营业税制度中,建筑企业的税率额仅为3%,但在“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到了11%,虽然从理论上说,可以抵扣进项税,但通过以上所述可知,建筑企业中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难以抵扣的进项税。所以,在实行了“营改增”后,有超过85%的建筑企业出现了税负增加的情况。

二、针对建筑企业“营改增”问题的解决措施

1.拓展增值税发票获取途径

增值税发票是建筑企业进项税抵扣的重要途径,所以,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增值税发票获取的重视。首先,在合作对象选择上,尽量避免与小型分包商进行合作,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作对象,以保证能够及时得到相应发票;其次,规范合同的签订,在增值税发票上,要确保合同主体与企业名称的相一致,尽量在得到增值税发票后再进行相应款项的支付;第三,注意增值税发票时效性问题,在得到后及时将其提交给财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完成相应抵扣项,以保证增值税发票作用的充分发挥。

2.加大成本中可抵扣比例

首先,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前提下,调整当前的产业结构,通过加大科技资产投入或者延伸生产链等方式,将部分人工成本利用可抵扣设备来代替,从而消除部分“营改增”政策的负面影响;其次,对预算报价体系进行修正,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内容,对定额和收费等预算报价中的项目进行调整,避免报价计算错误增加企业税负;第三,提高对施工中人工、材料等支出的管理,通过统一管理来保证增值税的获取,避免小规模支出方式难以得到发票的弊端,从而提高可抵扣额度。

3.对相关政策的科学利用

首先,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根据建筑企业业务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核算方式来计算税率,从而避免出现计税过高增加企业税负的问题;其次,利用延迟纳税的政策,建筑企业在项目建设中通常是采用垫资的方式,在此过程中已经支出了相当的费用,此时纳税会进一步增加其负担,通过延迟纳税的方式可以一定程度上抵消税负增加的不良影响;第三,采取合理退税的政策,在不对国家税收造成影响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即征即退的方法对建筑企业进行补贴,从而达到降低建筑企业税负的目的。

4.对存量资产进行适当抵扣

大量既有资产无法抵扣是造成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对这些资产进行抵扣能够很大程度解决税负增加的问题。

首先,对于企业现有且使用的设备,设定合理的比例值来进行抵扣;对于购买时间在09年后的设备,则可以通过折旧年限和未使用年限的比例进行进项税抵扣;对于已经付款购置,但还没有使用或者到位的设备,采取期间计提折旧额的方式进行抵扣,如此一来,既没有对国家的税收造成不利影响,也避免了使建筑企业出现不合理纳税的问题;其次,对于建筑企业现有的库存材料,通过使用量多少来对进项税抵扣,如果存在未收回账款,则可以按照原有的税率纳税。

三、结语

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出现了税负增加的问题,这明显偏离了“营改增”政策制定的初衷,所以,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进行应对。针对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合理利用政策、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和科学处理资产抵扣等对策,以使建筑企业能够适应改变后的税收政策,正常、稳定、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雪红.建筑企业“营改增”相关问题的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4,04:45

[2]赵武刚.“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西部财会,2014,1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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