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巡警道署: 湖南警政之确立与发展

2015-09-10 07:22苏寒沙
考试周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发展

苏寒沙

摘 要: 1908年,湖南设巡警道署,下设警务公所,湖南警政正式确立。湖南规范建警经费、明确警察职权,湖南警政迅速发展。

关键词: 湖南警政 巡警道署 确立 发展

如果说湖南保卫局构建了湖南警政的基本框架的话,那么湖南巡警道署的设立则标志近代湖南警政的正式确立。

一、设立巡警道署

1908年,湖南设立巡警道署,最高首脑为“湖南巡警道”,正四品官,是为湖南警政有专官之始;改警务总局为湖南警务公所,作为全省警务的执行机构。

警务公所作为巡警道的办事机构,设总监1人,归巡警道直接管辖。按照清政府颁发的《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的规定,在公所内分设4课(后改为科),每课设正副课长各1人,课员3至4人。这四课是:(1)总务。系警务公所的综合部门,负责承办机要、议订章程、考核属员、分配官警、编存文牍、收发经费、统计报告及巡警学堂各事项。(2)行政。属于业务部门,掌管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国际警察事务,负责整饬风俗、保护治安、调查户籍,稽核道路工程及消防警察各事项。(3)司法。掌管司法警察,负责预审,探访、督捕、拘押及处理违警各事项。(4)卫生。掌管卫生警察,负责清道、防疫、检查食物、屠宰、考验医务医科及官立医院各事。公所外设东、南、西、北、外南、外北及水陆洲等7个警务区,每区设区长1人,区巡官1人,书记1人,守卫兵6名,设27个警务段,共有警务人员1071人[1]。

二、规范建警经费

经费的岁入、岁出是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体现,经费的收入反映了警察筹资的手段,经费的支出则反映了警察活动的具体内容。光绪末至宣统初,警务公所建警经费主要来源于善后局移送和各署局缴解。移送各款包括薪水、饷项、房租、伙食、消防费、教练费、体操衣服、辛工、奖恤费、节奖、印刷费、清查街市公所经费及各处开办经费等。缴解各款包括税契、船捐、车捐、屠捐、戏捐、罚款、官款生息、地租、照费、缴款等。1908年移送合计银62536两,缴解合计银17328两,入款总计银79864两。1909年移送合计银87287两,缴解合计银25204两,入款总计银112492两[2]。可见,警务公所岁入经费中约五分之四来自善后局移送,约五分之一来自各局缴解,且移送各款和缴解各款逐年增加。再看岁出情况,光绪末宣统初岁出经费主要用于薪水、饷项、辛工、租佃、津贴、节奖、伙食、体操衣服、奖恤费、卫生费、消防费、教练费、邮电费、书报费、赈恤费、建筑费、修理费、刷印费、清理街市经费、各处开办经费、水警费及各项杂支等项。1908年警务公所岁出总计银77305两,其中18280两用于薪水,28793两用于饷项,3733两用于水警建设。1909年警务公所岁出总计银108330两,其中19383两用于薪水发放,37130两用于饷项,9313两用于水警建设[3]。可见,薪水、饷项及水警费所占比例最大,经费的可支出数将直接关系到警察队伍的建设,影响警察的办警积极性;1908年和1909年的经费收入均大于支出,警务公所岁入资金可以满足所需,经费问题尚未阻碍警政事业的发展。至1911年,警务公所预算收入总计银112492两,预算支出总计银168566两[4]。由此可知,其预算支出总数远远大于预算收入总数,随着时间的推移,警察事务日渐繁琐,警察费用日渐增加,经费问题日渐凸显。

三、明确警察职权

(一)交通管理。巡警道署、警务公所设立后,便加强对道路安全、道路通行的管理。巡警道得知长沙南门外红山头至猴子石豹子岭沿河一带,因修路须炸山时,便令水陆巡警分局告知来往人船,“自本月十八日起,铁路公司在南门外红山头猴子石豹子岭沿河一带,石山开炸,每日自午后一句钟起二句钟止,定为开炸时间,届时凡有轮船民船及往来行人,暂行停止,必俟两句钟后,方可行驶经过”[5]。是为道路安全之管理。当巡警道署查到长沙街道因菜担摆放而变得异常拥挤后,巡警道赖承裕拟提议案:“在城内空地设市场,专作菜担陈列之所,并拟在羊风拐角贡院墙外先设一所,作为模范菜市场。”[6]在菜市场未竣工前,警务公所一面分饬各区段巡警,视情形随时指导;一面告示大家,在菜市场建好之前,各街市菜担仍照旧摆放,但在街道狭窄之处,不准任意横放,在街道稍宽敞之地,也应分列两旁。是为道路通行之管理。

(二)公共场所管理。清朝末年,公共娱乐场所五花八门,主要有戏园、妓院、茶楼酒肆、客栈等,这些地方人员混杂,最易生事。因此,对官方当局来说,加强对这些地方的管理至关重要。戏园,通俗文化交流的主要场所,其不文明内容对人心世道大有危害,为此警务公所告知各戏园,今后演戏务必选取文明故事,违者一经查出将从严惩办。妓院,即娼妓、乐户活动的场所,伤风败俗之事多由此起。湖南乐户散居各地,难以稽查,警务公所规定:“堂班窑班人等,有一定处所,就应将堂名、人数各项详细呈报该管区,以便稽查、保卫,如匿不呈报,则属于秘密卖淫,应照例严禁、驱逐。”[7]茶楼酒肆,往来人多,良莠不齐,有的行踪诡秘,喜欢窥探他人,有的造谣生事,说话肆无忌惮。警务公所规定:“凡楼肆主人及帮伙,如遇有行踪诡秘、造谣滋事等一切形迹可疑之人,已经入座的应当留心察看、托故辞谢,如抗不遵行,应报告本段巡警,商量解散带区。”[8]客栈,客人混杂,为加强管理,警务公所饬令各区官督率各段巡官每天调查段内客栈住客情况,并将其内容明确填写到循环号簿内,不得虚报。

总之,清末湖南警政建设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1907年,清政府推行“新政”,号令在全国各地设警察机构,湖南因此设巡警道署、警务公所,警政建设工作在湖南继续展开并不断发展。然而与近代西方警政相比,湖南这一时期的警政在警察法规的制定、专业警察的建设等方面尚不完备。

参考文献:

[1]长沙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长沙市志.第四卷[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9.

[2][3][4][5][6][7][8]湖南警务公所编.湖南警务文件杂存[M].长沙:湖南省图书馆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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