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江 刘武根
【摘要】在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论证方法中,最具代表性、影响最大的社会契约论论证法主要从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四个维度来论证,其论证前提是人性假设、出发点是抽象利己的个人、理论基础是理性主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的论证方法,主要从劳动、发展、阶级的观点出发,运用实践生成论方法、阶级分析法、社会基本矛盾分析法来阐释,其论证的出发点是具体的现实的人、将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统一起来、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由 论证方法
【中图分类号】B27 【文献标识码】A
自由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的“自由”在内容、性质、功能以及论证方法上均具有异质性。辨析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的“自由”论证方法的异质性,对于有效化解西方大肆鼓吹普世价值带来的冲击,澄清认识,凝聚共识,科学培育和培育科学的社会主义自由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自由”的论证方法
在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的论证方法中最具代表性、影响最大的是社会契约论论证方法。从社会契约论方法的维度论证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的第一人是格劳秀斯,但最具代表性的是霍布斯和洛克。此后,卢梭、康德、黑格尔、罗尔斯等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社会契约论。总的来看,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的社会契约论论证方法包含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四部分内容。
第一,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社会契约论论证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的逻辑起点。社会契约论者用“自然状态”来指认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前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类过着怎样的生活呢?不同的社会契约论者有不同的阐释,但无外乎霍布斯的“战争状态”和洛克的“自由平等状态”这两种。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①导致这种战争状态的原因是人性本恶和公共权力的缺乏。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卢梭眼中的自然状态比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还要美好。
第二,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遵从自然法的教导而生活着。在社会契约论者的视域中,自然法即理性。自然人摆脱自然状态依凭的是理性化身的自然法。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引导和支配着人们的生活。此后,很多的资产阶级学者从不同的维度对自然法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理论阐释,使得自然法理论深入人心,这既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基础、创造了舆论条件,也为资产阶级国家的创建指明了方向。
第三,自然权利。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遵循自然法的指导享有自然权利。格劳秀斯开启了从自然状态、自然法推演出自然权利的先河。从格劳秀斯开始,“权利已经开始占据自然学说的整个领地”。②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③这种自然权利包括“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④
正是循着这样的理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都十分注重自然权利。有学者指出,自然法“孕育了自然权利的概念,这种自然权利后演化为基本权利。今天人们称为人权。”⑤
第四,社会契约。为了安全与和平的需要,在理性的自然法的启示下,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把管理自己的权利交给某人或某个集体。资产阶级国家确立以后,从社会契约来论证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的方法遭到质疑,一度衰微。二战后,罗尔斯将自然状态发展为原初状态并提出达成社会契约必须遵从“无知之幕”的原则,从而使社会契约论论证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的方法得以复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自由”的论证方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站在人类文明的至高点上,在扬弃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从劳动、阶级、发展的观点出发,运用实践生成论的方法、阶级分析法、社会基本矛盾分析法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
劳动的观点,实践生成论的方法。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体现在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中,而自由自觉的活动就是劳动。但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劳动异化了,并不是自由的实现。因此,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消除异化劳动,实现自由。
阶级的观点,阶级分析法。在阶级社会中,自由具有阶级性,不存在超阶级的、适用于一切人的、全人类的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是被剥削和被奴役的。无产阶级要成为真正的自由的人就必须取得国家权力,成为统治阶级。
发展的观点,社会基本矛盾分析法。由于自由见之于实践和劳动的主客体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因此不存在抽象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自由从来都是具体的、历史的、有条件的。自由见之于劳动内含社会基本矛盾。循着劳动的观点和实践生成论的方法,马克思运用社会基本矛盾的方法论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一方面,自由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自由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也决定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自由”论证方法的差异
从论证方法来看,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的论证方法是社会契约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的论证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的自由论证方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论证预设前提的有无: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论证自由的预设前提是人性假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证自由并没有预设前提,更无人性假设。西方学者将人性与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勾连起来论证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西方很多学者认为,人性乃自然法之母,先有人性后有自然法。一般说来,西方学者往往从人性本恶和自私的理论预设出发来阐释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正是由于这种自私的天性使自然状态中的人处于不和谐的状态,而理性的自然法教导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将部分或全部自然权利交给个人或集体,个人从而获得自由。从方法论来看,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的论证并没有预设前提,而是从具体的现实的人出发,以具体的现实的人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为标尺来辨识和论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的自由。
第二,论证的出发点不同: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立足于抽象的利己的人,以抽象的人之自由的普遍性代替具体的现实的人之自由的实质性缺失和掩盖资本主义自由的资产阶级性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则立足于具体的现实的人,从资本主义具体的现实的人之自由的实质性缺失出发,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民性及其实现途径。在抽象的人性论的预设前提下,从抽象的利己的个人出发是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论证方法的重要特点。而从劳动的观点运用实践的方法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必然会得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的“自由”的主体是具体的、现实的人。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反复强调其出发点是具体的、现实的人。
第三,论证的视角不同: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的“自由”以个人自由为本,将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对立起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的“自由”将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统一起来,更加注重集体自由。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其政治和文化上层建筑必然会维护个人自由的核心地位而将集体自由边缘化。这种逻辑也决定了资本主义论证自由时往往将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对立起来,强调个人自由而忽视乃至无视集体自由。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在根本利益上将个人与集体统一起来。因此,社会主义是从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对立统一的维度来论证自由,既看到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的矛盾性,又把握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的统一性。在后发现代化国家,民族独立是实现个人自由的前提和保障。基于这样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邓小平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⑥他甚至强调,“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⑦对于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将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统一起来,甚至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强调集体自由的重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论证的理论基础不同: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以理性主义为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一方面,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本身就是理性主义的产物。这种理性主义的演绎推理方式无疑奠定了根据先验原则论证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的方法论基础。另一方面,达成社会契约需要主体平等、理性权衡、功利谋划、自由合意、信守承诺,这充满了理性主义的色彩。因为达成社会契约需要判断和推理等认知能力。而那种正确地作出判断和辨别真假的能力的本质就是理性。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论证方法的理论基础。劳动的观点和实践生成论的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和方法。从劳动、阶级、发展的观点出发,运用实践生成论方法、阶级分析法、社会基本矛盾分析法来阐释和论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的自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的生动体现。
总之,“自由”首先由资产阶级所倡导但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和资产阶级的专利,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文明成果。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自由”的缺陷不在于“自由”这一价值理念本身,而在于资产阶级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以抽象替代现实,以超阶级性掩盖其资产阶级的阶级属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的“自由”是对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自由”的继承和超越,赋予“自由”以社会主义性质和人民属性。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际视野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CKS01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国际视域中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YJC710032)
注释
[英]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6、97、97页。
Richard Tuck, Natural Rights Theories: Their Origin and 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p.67.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631页。
《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31、345页。
责 编/杨昀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