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国明
【摘要】中国网民整体还处于青年阶段,在年龄上表现出年轻化;学历上呈现出上升性;收入水平整体处于低收入水平,但成长空间巨大;在职业类别上以学生和自由职业者为主,相对空暇时间较为充足。这些基本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网民心理机制的形成。
【关键词】网络时代 网民心理 社会参与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1月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在网民群体中,29岁以下的青少年年龄组占据了56.1%的比例,其中20-29岁的网民群体数量最大,占30.4%,占网民总体的近1/3;同时,88.6%的网民是大专以下文化程度,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占最大比重,接近79%,即占到网民总体的3/4强……根据以上数据加权计算,对目前网民的主流群体进行了特征形象的刻画和素描——平均年龄为29.5岁、平均月收入2869.1元、平均学历为高中/中专/技校学历、以学生(25.1%)和个体户/自由职业者(18.1%)为主要人群。中国网民主体的基本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网民心理机制的形成。
中国网民心理特征刻画
第一,话语表达和社会参与需求强烈、政治上较激进。人的嘴天生有两大基本功能——吃饭和说话,几千年来,中国老百姓一直都为解决吃饭问题奔波、斗争。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们的基本生存需求得到保障和实质提升,民众的文化素养得到整体提升,嘴巴的另一个功能——话语表达功能相较于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需求都更为强烈。从小处说,老百姓希望将自己的喜怒哀乐、家长里短等与别人共享,因为现代化和网络化带来的是个体存在的原子化,人们具有普遍的电子恐慌症和群体疏离感;往大的说,老百姓希望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对国家大事“评头论足”。但由于社会结构的严重错位,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民意表达渠道不畅。社会化媒体由于其隐匿性、相对表达自由等特性,着实让中国老百姓压抑了几千年的话语权得到了一定量级的释放,网民自由表达和社会参与需求的愿望十分强烈,热衷于参与各种事件尤其是社会公共事件的讨论。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西方很大程度上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到中国变为社会话语表达公共平台和为什么网络上动辄出现点击和回复超百万的网络民意啸聚事件了。
第二,具有正义感和使命感,从“清议”到“起而做”。中国老百姓历来“不患寡而患不均” ,而社会现实意义上的公平观与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定位产生的张力,以及在中国人深层的文化基因中存在着的“侠”的基因,即所谓的“路见不平一声吼”,以上这些基因也被移植到网民的文化基因中来。面对贫富冲突、劳资矛盾、城市拆迁、农村土地流转、环境污染、医疗教育、道德失范等问题,特别是政府施政缺失和司法不公,中国网民总以社会罪恶克星等身份出现,并仗义执言,且经常能改变公共政策的方向;也正是网民的声音,警示地方领导干部恪守基本的政治伦理和人伦底线。2009年可以被看作“网络舆论从线上走到线下”元年,网民的行动已不仅限于网络之上的“清议”。他们常常走下“网坛”,不仅进行田野调查,叩问突发事件的真相,更以社会建设者和卫道士的身份主持正义,如随手拍活动、免费午餐计划等,同时还以一种异化的形式——“行为艺术”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如网络求虐、PS恶搞风潮等。
第三,观点重于事实本身,“有主张,少论据”。由于中国网民大部分处在社会底层,即所谓草根,改革开放的成本和压力很多程度上被这一部分人所承受和埋单,因此,这类群体存在着强烈的相对被剥夺感、心理失衡感及对社会公正的不信任感。随着贫富分化、生存压力的不断加大、失衡,紧张、焦虑、不满等负面社会情绪浮动,面对一系列社会矛盾和不公的时候,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在种种利益冲突中心态失衡,在感到不满、愤懑的同时,又感觉个人的无力。多数人出于现实利益的考虑,会选择沉默,而这种愤懑与沉默累加起来就会形成人们心中无法发泄的不良情绪,一旦在网上遇到与自己现实中相似的事件时,在法不责众等心理暗示下,情绪会集中化的宣泄出来,迅速引爆整个网络。网民在网络中不是靠分享事实来博得网民的同情和怜悯,而是以言论、观点等方式寻求着情绪宣泄的突破口。
第四,言论感性化、情绪化。网民虽然重视言论,但言论更加感性化和情绪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社会孤独感和缺乏归属感使得情感交流内容占重要地位,很多网民参与讨论的目的是进行情感交流和情绪宣泄,网络的匿名性使人们更无所顾忌地进行感情宣泄;二是网民之间讨论的话题转换频繁,思维时常处于发散状态,话题之间跳跃性大,时常穿插一些感性语言,如“今天吃的好多啊”,“我怎么忘了这个事啊”等,表现出网民的情绪化特征;三是言论大多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四是语言整体呈现口语化、非逻辑化、情绪化的特点,使得讨论往往停留于较表面的层次。
第五,群体极化效应明显,群体感染性强。所谓群体极化,是由美国当代法哲学家、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凯斯·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一书中提出,“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的领域里,志同道合的团体会彼此进行沟通讨论,到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只是形式上变得更极端了”。有证据显示,在网上发生群体极化倾向的比例,是现实生活中面对面时的两倍多。①在我国,这种群体极化效应更加强烈。首先网民低龄化和低学历化,对事实的判断不像西方国家的网民的整体判断能力高;其次,网民以草根为主,社会相对剥夺感强烈,更易于情绪化,“一点就着”,而像畅达的现实民意表达渠道等中介变量严重缺位,因此群体极化效应更为明显,群体感染性强。
第六,存在话语暴力和网络暴力倾向,呈现出“多数人的暴政”。在话语表达上,遇到不顺心的,国骂随着敲击键盘而出,“草泥马”等网络词汇风行网络就是一个佐证。话语的暴力仅是一种外在的暴力形式,在网络世界中,人肉搜索、网络推手等大行其道,更有甚者,将线上的不满在线下进行宣泄,在“铜须门事件”、“姜岩死亡博客事件”等事件中,中国网民所表现出来的张狂和暴力至今仍让人心有余悸。其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信息暴力,如通过言论、图片、邮件等传播威胁性、攻击性信息;二是行为暴力,指超越网络空间而涉及现实生活的一些侮辱、攻击性行为和对于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侵犯。
第七,多数网民是通情达理的,更在乎的是尊重和态度。某种意义上,传统的官尊民卑的思想依然存在,很多事件是这样的发展逻辑:事件发生—网民爆料—传统媒体跟进—网络热炒—形成舆论压力—政府部门介入—网民偃旗息鼓。很多事件只要政府部门做了回应,哪怕仅是话语上的回应,即使不能让人满意和信服,网民也会识相地功成名就地退出。由此可以看出一般网民的心态是,基于其草根的特性,只要得到部分尊重尤其是政府部门的重视,就有了成就感和满足感。
社会化媒体时代网民心理疏导机制
根据以上网民心理的特征,在社会化媒体时代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网民的心理疏导,在此基础上,争取构建更加和谐的网络环境。
第一,正确认识网络的社会安全阀功能。在当下的互联网管理逻辑中,时不时可以看到部分管理者依然将网络作为“洪水猛兽”。无论是打着“绿坝护航”抑或是“绿色办网”等旗号,背后总感觉到一种政治逻辑,即严格控制互联网,使互联网管理成为没有任何虚假、危害信息的绿色空间。但是,“水至清则无鱼”,所谓的纯净的互联网空间是不可能存在的。从目前的互联网实践来看,网络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很好的社会安全阀的角色,其在促进网民情绪宣泄、缓解社会戾气等方面具有其他任何媒介所不具有的社会功能。因此,对网络应该持正确的认识,切勿以“网络管理”为名,行“控制网络”之实。
第二,强化网络的社会代偿机制,有效疏导网民淤积情绪。在社会学中有所谓的“弱者的武器”概念,即弱势一方通过既有的正规途径,无法实现自己的诉求,无法与强者抗衡,故转而寻求其他极端手段。由于现实社会生活中,这些手段往往比正规途径有效,故而会在整个社会中产生可怕的示范效应——“事情闹大了才可解决”取代了理性、合法的表达途径,造成恶性循环。在一定程度上,网络具有社会代偿的功能。通过网民在网络上的戏谑、嘲讽甚至辱骂,宣泄了社会不满情绪,化解了社会戾气,减少了网民付诸于线下具体行动的可能性。因此,要理性看待网络上的喧哗和群体极化现象,毕竟虚拟空间的压力比现实空间的压力更加轻微。
第三,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压缩网络谣言生存空间。网络上动辄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的民意啸聚,从本质上说,是公权力和民众代表的草根信息知情权之争,是民众在这个争夺过程中处于“权利匮乏”的尴尬境地所造成的一种情绪应激行为,谣言也是这种应激行为的伴生产品而已。因此,需要加强信息的进一步公开和透明化,切忌用“删、捂、拖”的方式来应对网络民意。
第四,重视网民意见,积极回应网民的质疑,积极展开与网络意见领袖互动。网民的意见是经过意见观点的交锋而呈现出来的显性民意,虽然并不一定全都是正确的,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该加以重视。相关部门要积极回应网民的关切和质疑,哪怕是部分网民的质疑在管理部门看来是“不明真相的”。态度是相互的,只有尊重了网民,才能获得网民的尊重。同时,应该重视网络意见领袖在网民中的作用和价值,通过构建意见领袖数据库,线上线下双向互动行为,建立互信互认的信任机制。
第五,加强网络立法,打击网络不法暴力行为。从网民的心理特征分析可以看出,部分网民的确有网络话语暴力倾向,因此要加强网络立法,尤其是对网络上一些侵犯别人隐私和声誉的不良暴力行为加以严惩。在维护网络良好言论氛围的前提下,加强对极端网络行为的管理也是网络健康发展的题中之义。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为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线上话语空间建构与线下动员—突发公共事件的微博传播与预警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ZHA005。
【注释】
① 【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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