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国企改革的“加减乘除”

2015-09-10 07:22赖明
人民论坛 2015年24期
关键词:加减乘除生产力国有企业

赖明

【摘要】促进生产力不断发展,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就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础上,做好国企改革的“加减乘除”。做加法:全面评价,强化监管,提升国有企业效率;做减法:减少保护,政企分开,维护公平市场环境;做乘法:发挥优势,分工协作,促进生产力成倍增长;做除法:回馈社会,改善民生,更好体现公有性质。

【关键词】國企改革 经济制度 产权关系 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当前,经济领域的一些观点,或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等的经典论述断章取义,偏离或曲解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或是片面、不加条件地引用马列经典论述中某些具体论述来佐证或批驳中国的情况。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革领域,往往对我国基本经济体制、公有产权实现形式、各类企业地位与关系等问题认识不清,出现将企业“脸谱化”倾向。故此,应当正本清源,全面正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经典理论的原意;应从国企改革的历史沿革和实践经验出发,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不断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要正确认识经济制度中“公”与“私”的关系。一是要正确认识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有些观点从马克思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等表述出发,简单地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人人有份”、“人人分红”;或截取马克思口述的“工人只有在成了他的劳动资料的占有者时才能自由;这可以采取个体占有方式或集体占有方式”,笼统地认为个体工商经济也是公有制经济;还有观点认为,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在它的最初的形式中不过是私有财产关系的普遍化和完成”,故而应在更普遍范围内(如土地、矿产资源等)推进私有化。这些观点没有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必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忽视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占有”、“共同占有”等诸多表述。二是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等概念不能混淆。一些观点仍将国企等同于公有制经济或国有经济,认为企业兼并重组、混合所有制发展、企业员工持股等是“搞私有化”,会“危害国有经济主体地位”;甚至有观点以西方国家企业“逆私有化”为据,质疑我国国企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社会资本参股等改革举措。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经济关键在于消灭剥削和阶级对抗,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才是公有制经济的精髓。“国有经济”既包括国有经济单位,也涵盖土地、矿产、能源等内容,“国有企业”表明的是企业所有权归属,但并不指定企业制度和生产组织形式,既可以是“国家所有”下“个体承包”、“集体经营”,又可以是“国家控股、多方参股”,甚至可以是BOT等“授权民营,期满国收”。而土地、矿产、资源等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国家所有,金融领域大量国有资本的形成,则保障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不致偏离。

正确认识马列主义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公”“私”论述,必须将历史发展中变化的恒定性和规律性作为思考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出发点。在牢固树立、始终坚持、自觉维护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合法权益,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为社会主义事业向更高阶段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只能逐步改造现在社会,并且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因此,在我国生产力水平仍然不高的情况下,“公”和“私”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

要正确认识经济结构中“国”与“民”的关系。近年来,探讨“国进民退”、“国退民进”等命题的观点很多,大多往往陷入“非此即彼”思维,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企业制度不加区分。有些理论不顾部分国企确实存在的垄断、低效、腐败以及职工之间不平等,既没有认识到国有企业治理面临的内部问题,也看不到企业技术经济性与市场结构的关系;还有理论抱着“一私就灵”、“民企才是人民企业”等观念,对民企“小散乱、不规范,做买卖靠请吃饭”等问题视而不见。更有理论断章取义地引用恩格斯的论述,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多次辛辣地批判过由‘国家组织生产’”。而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的国有化,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矛盾激化而使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样的“国有经济”显然不属于社会主义。

上述各种不全面认识的推理结果,必然纠结于“国”与“民”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却忽视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最根本任务——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工人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后,将“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无产阶级夺取资本、国家集中生产工具,已由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初步完成,而怎样“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总量”,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也不可能清晰地说明。邓小平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发展生产力”;“许多经营形式,都属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手段、方法,既可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为社会主义所用,谁用得好,就为谁服务”。只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经济中“国”与“民”的比例、结构、相互关系都应当向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状态不断调整、不断完善。

要正确认识产权关系中“企”与“政”的关系。一是产权归属上,有观点认为国企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但任何一个自然人都不能行使其所有权,所以“所有者缺位”、“所有权主体虚置”;还有观点认为国企执行政府经济政策,企业高管和政府官员之间常有“身份转换”,因此国企就是“政府的”。这些论断没有认识到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代议制民主制度,将所有者权益委托给人大机构,进而委托给政府部门代理。在这一链条中国企产权是明确的,即“全民所有”,但产权主体具有集合性,并不能分散地实现各项权利,因此政府是天然的代理人。然而,国有产权归属虽然清晰,但产权实现则需要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制度体系。二是政企关系上,有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的“基石”,贯彻和执行各项经济政策,所以政府要理所当然地通过如补贴、注资、国有资源无偿或低价划拨等方式支持国有企业。这类观点没有把握社会主义生产组织方式的实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后,国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实际经济活动可以由无产阶级的合作社进行。恩格斯指出:“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

可以看出,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表述中,国家只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出租者,不负责合作社的经营,这为“政企分开”提供了明确的理论依据。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产形式合作制是一个生产体系中的两个方面,国家与合作社之间并没有“上下”关系,而是通过“出租和承租”的产权租赁关系相连接,合作社的“特殊利益”也不能超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

要正确认识资源配置中“市场”与“计划”的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市场作用日益明确,“计划”几乎无人提及,甚至由于各种原因“谈计划而色变”。但计划本身与市场一样,是资源配置的手段。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恩格斯指出:“当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可以按照社会计划来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的时候,社会就消灭了人直到现在受他自己生产资料奴役的状况。”

“共同的合理的计划”、“社会计划”等概念,不是由某些人闭门造车做出的计划,也不是从理论上求解成千上万个联立方程,更不是政府下达的强制性指令,应该是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计划。在当前生产力不够发达的条件下,广泛的社会计划不可能实现,必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国有企业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但政府同时也需要做出科学、合理的指导性规划,指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促使公益性企业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了解人民群众各种个性化需求越来越容易,社会参与公共决策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政府完善各项规划和企业做好生产计划的技术条件正在不断完善。

国有企业建立、发展和改革,其核心始终是通过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来促进生产力持续发展,不断夯实“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

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时,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未来社会”各项前提条件,如生产力的高度发达,技术手段发达,人们思想道德水平极高,等等,几乎都不具备。在这一历史基础上建立的国有企业,不但承担着转变经济运行模式的任务,还担负着重塑社会结构的任务。由于一些偏差、失误和体制机制弊端,形成了“企业躺在国家上,职工躺在企业上”局面。企业存在“投资饥渴”、不愿担责等心态,没有动力和能力做出科学的计划;政府缺乏判断企业成本、生产能力和效率的有效手段,难以根据全社会需求做出计划,甚至囿于局部利益,对企业一味“支持”和“保护”;劳动者思想上,“小生产者”意识,甚至封建思想残余不可避免地被带入生产过程。这些弊端极大阻碍生产力发展,也是现阶段落后产能过剩、政企难分、企业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历史根源。

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历次改革,从“放权让利”、“抓大放小”,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再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份制改革,继而到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都是朝着生产力发展方向不断推进。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两个都是”、“两个不可侵犯”,强调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了基本经济制度;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各种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阐述了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国”与“民”关系;同时,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重大理论创新的基础上,指出“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要求实行分类改革,“準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等重大论断,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企业和政府关系。

目前,国企改革领域仍面临一些问题,使部分群体的局部利益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成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障碍,也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一些企业忽视薪金、责任和贡献之间关系,激励机制成为管理者或部分员工获取高薪的渠道;不少国企占据上游垄断地位,没有真正融入市场;部分行业表面上通过合同制改革完善了企业劳动制度,实际却让原本是市场契约的劳动合同成了“国有身份证”,甚至还出现了“铁裙带”问题,等等。

在现实条件下处理好四个关系,促进生产力不断发展,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就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础上,做好国企改革的“加减乘除”。

做减法:减少保护,政企分开,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一是国企减优待。当前一些国企以发展公有制经济为由“理直气壮”地要求各种不合理优待和行政垄断,低成本占用大量资源,如水资源、动植物资源都处在“超廉价使用”状态,广播电视、通信等频道资源更是无偿占用。这实际上是国企对其他市场主体经济权利的侵害,不但降低资源使用效率,也客观上阻碍了市场力量的自我发育,应减去这些不合理的优惠待遇。同时要转变一些地方和部门“企业能加不能减”思维,建立国企正常退出机制。二是为国企减束缚。一方面,国企管理人员面临“国家干部”的身份束缚,往往倾向于“免责避险”,泯灭了市场经济中“创新试错”等企业家精神。另一方面,国企面临“进退两难”束缚,“退”时总有“国有资产流失”,甚至“摧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等声音;而“进”时又出现“与民争利”、“市场化改革走回头路”等议论。应坚持“有进有退”的改革思路,各类企业、各种资本间公平竞争,可进可退。此外,“人员能上不能下”、“收入能增不能减”、“企业社会负担能多不能少”等束缚,都应通过深化改革予以破除。三是为“非国有”企业减障碍。“非国有”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来自于不公平的市场环境。例如,国企兼并国企,审计部门往往审查较松,而民企购买国企资产,审计部门则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无可厚非的目的反复审核,久拖不决。这表现出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平等,应将国企和民企放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参与竞争,优胜劣汰。

做加法:全面评价,强化监管,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一是企业成本加内容。在企业成本中增加如占用财政补贴等“隐性”成本,应严格按企业为社会创造的财富以及未内在化的“要素”价值来确定财政补贴。二是企业效益加指标。有人认为国企社会责任就是创造财富、利润、就业和税收,这种说法忽视了国企承担着执行国家公共政策、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作用和功能,应在效益指标中增加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指标。还应提高公用事业企业成本和价格构成透明度,让人民有机会了解、评价“自己的”企业效益;在各级人大成立专门国有资产审核机构。三是企业经营加约束。目前一些地方对国企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做不到全覆盖,企业经营、日常管理、财务监督中发现问题也很难纠正,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应由全国人大拟定央企负责人考核制度,由国资委执行,纪检、审计等部门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在市场化基础上做实企业薪酬委员会、外派监事等制度,更多启用懂得相关知识,具有监督经验的专业人员。

做乘法:发挥优势,分工协作,促进生产力成倍增长。一是促进技术扩散。科技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日益增大,应利用国企人力资源丰富、资金实力雄厚、多年技术积累等优势,在如研发集成、工艺创新等方面强化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吸引民企资源,促进技术扩散;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自主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和升级方向,强化企业创新绩效考核。二是形成合理分工,借助非公有制资本贴近市场的特点完善产业链。例如,国防工业是国有资本集中度很高的部门,但国防工业企业“包揽一切”的生产方式显然是不经济的。调研发现,若能加强配套产业链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形成合理分工,提高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对国防科技的转移和扩散承接能力,推动相关产业集群的形成,寓军于民、军民融合,往往能快速促进国防工业发展;同时,集体、民营企业常常具有敏感的边际行为,能够帮助国有企业迅速获取市场信号,降低交易成本,增加经济效率。

做除法:回馈社会,改善民生,更好体现公有性质。将国企收益更多地投入民生领域,保证改革成果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具体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国有资本预算经营制度。在推进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中,可考虑由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提交国企利润分配方案,人大审议后行使利润分配最终决策权。目前,很多过去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基本成了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支撑点也由资本、资源、能源等,转变为推进自主创新、完善社会保障、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等。应将部分国有资产利用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法,注入科教、社保、環境、扶贫开发等公益领域,以投资收益充实公益事业,以弥补“历史欠账”,守住社会保障底线。以此形成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事业改革的良性互动,使国有企业收益回归“全民共享”,让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参考文献】

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政治上发展民主,经济上实行改革》,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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