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向不合格父母亮剑

2015-09-10 07:22姚建龙
决策探索 2015年4期
关键词:李彤监护权女童

姚建龙

当父母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履行监护权的时候,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监护权。随着一份新法案的出台,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又往前迈出了一大步。简单地说,一旦孩子的父母靠不住,国家必须得靠得住……

在很多国外的影视作品中,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一幕:不合格的父母被撤销监护权,儿童保护机构的专业人士会把孩子接走……

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就会被撤销监护权,我国的法律也开始跟进: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公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公众所不知的是,这一法案的出台和2013年发生在南京的两名女童饿死案直接有关。这一恶性事件正是促成这一法案出台的关键性动因。

存在已久的“僵尸”条款,终于被激活了

直到今天,这起恶性事件还让人难以忘却。2013年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社区王姓民警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燕,发现李梦雪、李彤两名幼女已经活活饿死家中,尸体已经风干。她们的父亲李某正在服刑,长期吸毒的母亲乐燕已经十余日不知所踪。事后的调查表明,这两名女童曾因饥饿而彻夜拍门喊妈妈,甚至趴到马桶上吃糞便充饥,但终于在无助之中,慢慢死去。

这一惨案一度震惊全国,但估计社区民警、邻居、当地民政部门、居委会的干部们对这两名女童的死亡均并不会感到意外,因为他们对于这两名女童的困境与危险状态早就熟知,而且都认为自己该做的都做了,能做的也都做了——直至惨剧的最后发生。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李梦雪、李彤两名幼女是在众目睽睽之下活活饿死于家中的。两名女童死后,楼内的居民家家挂起红布,有的当事人还身着大红衣服,据说是为了辟邪,也许只是为了驱除内心的恐惧……事后,除了女童的母亲乐燕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有其他人被追责。

近年来,我国频繁曝光出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很多案件的惨烈程度超出常人可忍受的极限。这样的悲剧性事件本可以及时得到干预,避免发生惨烈的后果。早在1987年我国施行的《民法通则》就规定: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再次重申了《民法通则》的规定。但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判例是罕见的。《民法通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因此被一些法律界人士称为“僵尸”条款。

而此次最新出台的《意见》,笔者更愿意把它称之为“李梦雪·李彤法案”,因为它明确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国家亲权原则,通过细化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多部门协作机制等方式,在法条上真正激活了《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沉睡多年的撤销与转移监护权条款——这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李梦雪·李彤法案”在这样一个敏感的问题上终于有了鲜明的立场:当父母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履行监护权的时候,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监护权。讲白了,就是国家要“托底”——一旦父母靠不住,国家必须得靠得住。

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不等于从此“免责”

“李梦雪·李彤法案”虽激活了撤销监护权条款,但它同时也挑战了我国传统的亲权观念与儿童观念。该法案出台后,仍有很多人认为,国家没有权力和责任去剥夺和转移父母的监护权,还有人心存疑虑甚至质疑,撤销和转移监护权是在纵容不负责任的父母。

按照笔者的看法,剥夺父母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不得已选择。

实际上,有不少国家的法律允许父母在不伤害孩子的前提下将监护权转移给国家,国家不追究父母遗弃罪的责任。我国民政部门试点的“弃婴岛”,也是这样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不得已选择。然而,“孩子是父母的”这种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像“李梦雪·李彤法案”这样的法律规定与做法的确可能引起一些人的不解。

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立场,国家需要大爱和担当。国家和父母过多博弈的结果往往是“撕裂”孩子,因为如果将孩子硬推向不负责任的家长,事实上就是把孩子推向了一个危险的、缺乏救济的环境中。近些年曝光的很多恶性事件应当引起我们的警醒。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非如一些人担心的那样会产生放纵的结果,因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仍应当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种费用,还可能会因其监护侵害行为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涉及儿童事务的行动标尺,决定了我们在面对儿童问题的时候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和解决方案。譬如,“李梦雪·李彤法案”并没有明确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是否可以探视孩子,也没有规定孩子是否还享有对生父母的财产继承权,因而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之争。但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样的所谓“不明确”其实是明确的:探视可能对孩子有利也可能不利,因此要个案处理;继承权对孩子有利,当然应当享有。

没有保障就没有干预,“接盘”机制须进一步完善

徒法不足以自行,转移监护权不仅是个司法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此次的“李梦雪·李彤法案”明确了公、检、法、民政等部门在处理监护侵害行为中的职责,并建立了衔接有致的跨部门协作机制,但这一机制的磨合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此外,“李梦雪·李彤法案”虽然明确了公、检、法、民政等部门的责任,但却并未细化追责机制,这也留下了这一法案执行的隐忧。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不能保证孩子在转移监护权后生活得更好,单纯启动剥夺监护权诉讼是危险的。没有保障就没有干预,假如没有完善的“接盘”机制,后果可想而知。

从已有的剥夺和转移监护权的案例看,有的将监护人资格交给了村委会等机构。监护权的履行虽然需要专业和技巧,但更具有情感依赖性和人身依附性。孩子应当生活在家庭环境中,由机构充当监护人并不是理想的做法,所以这只能算是过渡措施。通过寄养、收养等方式,尽快让孩子回归到正常的家庭环境中,才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方法。在这一点上,无论谁来承接监护权,都要有监护能力评估与监督机制。一般而言,遭受长期精神和肉体伤害的困境儿童被解救后直接由新的监护人接收往往会存在适应性不良,这种适应性不良通常是双向的。因此,有必要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专门机构进行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以利于被解救的儿童能够顺利融入新的家庭环境之中。

“李梦雪·李彤法案”的出台,有助于革新“孩子是父母的”、法不入家门的传统滞后观念,将对促进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与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这一法案要真正发挥作用,尚任重道远。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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