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冬
近年来,关于烟花爆竹是否应当禁放的论争逐渐呈现出公共话题化的趋向。禁放、限放等各种观点的碰撞与争鸣,从不同角度映射出法律与传统习俗、立法与民意、权力介入公共生活的界限等多方面的问题。
中国在春节期间燃放爆竹的历史悠久。早在公元6世纪,南朝梁国的宗懔就在《荆楚岁时记》中描绘了楚地岁时节令燃放爆竹的风物故事:“正月一日是三元之日也。《春秋》谓之端月。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辟山臊恶鬼。”燃放烟花爆竹被寓意为辟邪、祈求平安吉祥的意味。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发展,每当有结婚、开业、升学、乔迁等喜事发生时,燃放烟花爆竹成为人们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和习惯。当一种行为内化为习惯而代际延续之时,我们可以说它已经上升到了公共生活方式的范畴,具有文化传承的意味了。因此,要立法调整和干预这种公共生活方式,自然要引起具有不同价值和文化理念的人群的论争和激辩。
近代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是伴随着立法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介入而展开的。立法在维系社会最基本的秩序和规范方面的作用显而易见。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一极,必然要受到道德、文化、传统习俗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一点在烟花爆竹立法中更为明显。从全国各地烟花爆竹立法在禁放与限放之间的不断转圜,就可见一斑。
烟花爆竹燃放所造成的大气污染、噪音污染和人身伤害,是禁放支持者要求立法全面禁止燃放的主要理由。而限放支持者,则认为从立法层面贸然全面禁止燃放,没有在立法与传统习俗之间达成很好的平衡,全面禁放是对公众公共生活方式的过度干预,而禁放后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也会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影响。更有观点认为,按照禁放支持者的理由和逻辑,造成大气污染的工厂也应该关停,造成更大人身伤害来源的机动车都应该取缔。立法过程中不同观点的碰撞,反映出现阶段社会不同层面在是否应该立法禁放这一问题尚未形成普遍共识。
立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对于有重大争论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更加需要在倾听各方意见基础上,兼顾法意和情理,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基于精巧的制度设计和利益平衡实现烟花爆竹的精准化管理。
第一,审慎评估全面禁放后的法律实施问题。纸面的法条表述仅仅是一种法律的表达,从表达到实践的过程就是法律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因此,立法者在考虑全面禁放这一制度设计时,需要同步考虑这一制度的落实问题。近年来,政府要求建立重大政策出台前的社会稳定评估机制,要求在政策出台前对相关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分析和评估。政策出台如此,法律制定更是如此。全面禁放立法的出台,立法者和相关政府部门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慎评估:一是全面禁放与执法充分性、有效性的问题。通观各地立法,全面禁放制度的落地主要依靠公安部门和街道社区志愿服务者的力量。在缺乏有效技术手段和充足执法力量的情况下,“循声执法”和“运动式执法”能否确保禁放制度的全面落实需要认真思考。二是全面禁放与群体性违法之间的矛盾对法律权威性的挑战问题。全面禁放实施后,面对公民在春节、结婚、乔迁、升学、开业等场合的燃放行为,如何把握执法方式和尺度等问题也需要谨慎对待。
第二,转换思路,寻求更加符合实际的管理路径。与全面禁放这一立法思路相比,还可以考虑的立法思路和模式有:在限放模式下,结合源头治理、加强宣传等方式来实现从限放到禁放的过渡。比如提高生产和安全标准逐步淘汰作坊式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强烟花爆竹特许经营管理,在销售资质、销售点设立、销售时段、销售品种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限定。通过对生产和经营环境的从严管理,可以从源头上逐步阻断购买烟花爆竹的普通市民燃放烟花。此外,还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寻求不断建立社会共识。
很多时候,文明的养成、习惯的改变、共识的达成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现代社会治理和传统文化传承上,立法者应该要秉持更宽广的视野和更多的文化情怀,温和而又不失坚定地推进社会在稳步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