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丰
最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近期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七部税法被补充进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房地产税法纳入立法规划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接下来,在其立法过程中,鉴于房地产税收直接关系千家万户乃至各行各业切身利益,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在充分考虑方方面面相关因素基础上,才能不致偏颇地求得各方利益、各类诉求最大公约数。
在不再讨论房地产税该不该,以及要不要征收的前提下,房地产税法设计中起码还应当着重厘清如下几方面重大议题,具体包括:
其一,房地产税收开征的目的是什么?这个议题的难点是,目前通常可见的预期效应,如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抑制房地产投机需求、优化地方政府税收结构等,不仅对各方利益而言必然存在显著不兼容乃至分歧与对立,而且就算是对单一利益方而言,这些预期效应相互之间,或者某一效应与其衍生出的其他效应之间,同样存在冲突的可能。譬如单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如果要使房地产税成为自身稳定及重要税收的来源,就必须要以比之目前上海、重庆试点中宽得多的税基与高得多的税率,才能避免房地产税在上述两地聊胜于无的尴尬境遇,但真这么做,马上就会引出会不会因为对房地产市场打压过甚,因而导致税源外逃,甚至拉低房地产税收等新的疑问。
其二,房地产税对房地产市场稳定与发展究竟会有怎样的影响,需要进行全面评估与系统测试。毕竟,中国与其他普遍开征房地产税的经济体相比,明显不同处在于:一、房地产投资与消费在国民经济整体运行中的重要程度高出太多;二、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迄今发展不足20年,中国还没有经历过哪怕一次较为完整的房地产市场波动周期,而这种经验数据的缺失,再加之房地产市场目前恰好处在极为微妙的情势节点,使得预判房地产税这一新增变量可能引出的连锁反应究竟如何,必须摒弃线性思维和凭想当然来盲目决策。
其三,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关系如何究处?如果仍大体维持现行土地出让制度不变,那么新的问题是,房地产税开征与结构性减税大趋势间的关系又如何协调?再有就是,房地产税究竟是仅仅对现有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进行合并,还是在现有税种之外新设的税种?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尽快给出明确预期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当然,上述问题预测容易决断难。不过好在中国一路推进的税制改革日渐成型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通过不断扩大的开门立法、民主决策,从制度上保证不同利益方充分协商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合意。这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决策质量,更重要的是,公众对此自身参与的决策过程也会更易于信任与接受。房产税的立法,只要能继续沿用与推广这条经验,就能够做到一切艰难、重大改革都理当坚持的“慎思笃行”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