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 智春丽 蒋雪婕
辽宁电视台张先生在南航飞机上的惊魂时刻让很多人惊出了一身冷汗。高空发病,结果航空公司、机场、急救系统,各方协调不畅、漏洞百出,几至生命垂危。其实,这样的体验,我们都或多或少经历过,办事难、遭遇推诿扯皮,并不新鲜,只不过这次是人命关天。
而最让人心惊在于,这一幕,很有可能就会是你我。那些平时看上去周密完美的制度条文,危急时刻是否能成为生命防线?还是,根本上,制度条文上的衔接都未理顺?
1.谁该把病人抬下飞机?
笔者11月25日联系到当事人张先生,他说,尽管南航和机场方面都已经道歉,但他的疑问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到底谁该抬他下飞机?下次再碰到类似事件,有可能仍然是糊涂账。
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以及搬运、护送患者。
《客运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该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两个规定都没有强调“必须”搬运或救助,而使用“可以从事”和“应该尽力”表述,那么在现实情况中如果患者难以自己移动,没有人帮助搬运,最终责任落到谁头上?
2.万一在搬运病人下飞机过程中发生意外,谁将承担责任?
张先生的微博讲述了这样一个细节。“南航的负责人在我家时,我曾问,如果空姐扶了我,如果我受了伤,如果我人品极差还反咬一口索赔,这个钱是南航赔还是空姐赔?如果是空姐赔,那么不扶我就不能怪空姐。南航负责人答:他们回去会研究一下。”
这个问题,恐怕也是在场无人敢扶的关键所在。机组人员认为,假设在帮助张先生下飞机时,采取并不妥善的方法,或是不专业的抬扶姿势,稍有不恰当都极有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应该由具有专业技能的医疗救护人员来帮助张先生下飞机送医院进行治疗。
为此,笔者采访了曾在美国救助过倒地旅客的唐子人先生,据他介绍,相同情境下,美国有一部《好心人法》,只要在施救、帮助时是出于良好动机,就能规避掉一些不必要的担忧。
如果空姐搀扶乘客属于职务行为,即便发生赔偿,也理应由所在公司承担。“回去研究”这一回答,显然并不足以保障下一次再有类似事件发生时,空乘人员会挺身而出。
3.为什么首都机场救护车进不了市区?
据了解机场情况的人士介绍,因为急救车要进入停机坪等区域,因此必须实行场内管理,也就是说社会车辆不能随便进入机场危险区域,否则会干扰航空秩序。而实行场内管理的车辆,也不能随意进入社会道路,必须在划定区域内行驶。
为此,我们联系了首都机场客服热线,接话员也确认,能够进入航站楼的急救车必须隶属于航站楼急救站。像首都机场,三个航站楼都有自己的急救站。而机场急救中心内部急救车辆,一般悬挂机场牌照,有固定的行驶区域。
因为这一原因,悬挂机场牌照的急救车不能驶入市区内,只能去首都机场医院。
机场医院是二级甲等医院,如有转院需要,再从该院联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进行转运救治。
如果能够进入机场航站楼和停机坪急救的车辆必须是机场急救中心挂有民航牌照的车辆,那么在突发恶劣病情时,就得先将患者送到机场医院,再与北京市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对接,中间耽误很长时间。那么是否应该建立合理的变通之策呢?
4.999究竟是什么?
现在,北京道路上比较常见的急救车,一类是120,一类是999。120隶属于北京市急救中心,是政府管理的急救系统,999由北京红十字会管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依法举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目前999和120并行在规定上是合理的。
5.999急救车
为什么没有直接把他送到三甲医院?
张先生说,首都机场医院的接诊医生在做了初步检查后,曾建议转院到朝阳医院或者协和医院。但是前来接病人的999急救车,却把他拉到了999急救中心。而首都机场医院和999急救中心同样都是二甲医院。到了999急救中心之后,他又重新做了多项检查,医生没有提出有效的治疗方案,怀疑他是“吸毒”。在没有有效治疗方案、病人痛苦加剧的情况下,也没有主动提出转院。这个过程,贻误了病情。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9月公布,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调度人员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在不影响救治的情况下,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指派院前医疗急救车辆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据了解,首都机场医院距离999清河急救中心约27公里,距朝阳医院约22公里,距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约28公里。
根据首诊就近原则,第一次急救车把张先生送到首都机场医院做排查无可厚非,但第二次转诊时,999急救车却忽视医生提出送至较近的朝阳医院或协和医院(均为三甲医院)的建议,而是将张先生拉至更远的999急救中心(二甲医院),就令人费解了。
(本文出自人民日报总编室微信公众号“一撇一捺”,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